銀行法暨金融控股公司法(四版)

銀行法暨金融控股公司法(四版)
定價:500
NT $ 475
  • 作者:周伯翰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2-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6976
  • ISBN13:9789575116972
  • 裝訂:平裝 / 352頁 / 17 x 23 x 1.6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四版
 

內容簡介

  為配合金融法規之修訂,本次改版對本書所引用的多種金融法規之內容進行大幅修改,例如:為因應涉及電子支付機構之多種法規大幅修訂與「純網路銀行」之設立,而修改第一篇第一章第十二節第九項;為因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與「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大幅修訂,而修改第一篇第二章第三節;為使讀者瞭解「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而修改第二篇第三章第三節;為配合金融法規之更名或整併,而改寫「附錄:金融法之法源及金融相關機構之介紹」,以便讀者可以掌握金融法規之最新現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周伯翰
 
  現 職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專業委員
  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兼任研究員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
  清溪公司法研究會常務監事
 
  學 歷
  美國威斯康新州立大學麥迪遜總校區法學博士(S.J.D.)
  美國威斯康新州立大學麥迪遜總校區法學碩士(LL.M.)
  美國威斯康新州立大學麥迪遜總校區法制碩士(M.L.I.)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經 歷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高雄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開南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南區新創基地諮詢專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辦理「109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說明會」與「110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說明會」講師
  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南部分校)講師
  屏東縣政府主辦「南台灣創業青年培訓課程」講師
 

目錄

四版序
自 序

第一篇 銀行法
第一章 銀行之定義及其經營之相關規範

第一節 總 論/3
第二節 有關放款、貼現或保證之規範/8
第三節 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之限制/10
第四節 設立分支機構之限制/12
第五節 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限制/12
第六節 反面承諾/13
第七節 銀行內部及關係人授信之限制/13
第八節 不當吸收存款、爭取授信及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18
第九節 兼職與資格之限制/19
第十節 各類財務比率之規範/22
第十一節 保護存款人之規範/36
第十二節 金融相關組織之規範/40
第十三節 其 他/89

第二章 銀行業之監理
第一節 主管機關之監理(外部監理)/94
第二節 銀行內部之控制及稽核(內部監理)/104
第三節 防制洗錢之相關規範/130

第三章 銀行之類型及其業務
第一節 銀行類型概論/147
第二節 商業銀行及其業務/156
第三節 專業銀行之類型及其業務/179
第四節 信託投資公司及其業務/190
第五節 外國銀行/200
第六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210

第四章 銀行法規定之罰則
第一節 刑罰之規定/227
第二節 行政罰之規定/230
第三節 實體面之補充規定/234
第四節 執行面之補充規定/236

第二篇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與組織調整

第一節 總 論/241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一般規範/242
第三節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特別規範/251
第四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調整方式/257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基與投資項目
第一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基/261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項目/272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之規範
第一節 持股超過法定比率之申報及申請核准/282
第二節 交叉持股之限制/287
第三節 符合資本適足性比率/288
第四節 符合財務比率/294
第五節 保密義務及保密措施之揭露/294
第六節 內部關係人授信之限制/296
第七節 內部關係人交易條件之限制/297
第八節 關係人交易之申報及揭露/300
第九節 財務報表之合併編製、公告及查核簽證/302
第十節 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303

第四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
第一節 主管機關之監理(外部監理)/307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之控制及稽核(內部監理)/311

第五章 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罰則
第一節 刑罰之規定/315
第二節 行政罰之規定/317
第三節 實體面之補充規定/319
第四節 執行面之補充規定/321

參考文獻/323
附錄:金融法之法源及金融相關機構之介紹/327
 

四版序
 
  由於本書在2020年3月修訂的三版發行後,本書內所引用的金融法規中有多種法規經過大幅度的修改,因此本書第三版中的許多內容已經與最新修訂的金融法規有所不同。例如本書的第一篇第一章第十二節第九項(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近二十種法規中多種法規的內容皆有大幅度的修改,且其中有不少法規的名稱亦有所變更,而其中亦有若干法規進行整併。再者,金管會於2019年7月30日核准「連線銀行」(LINE Bank)、「樂天國際銀行」(Rakuten Bank)、「將來銀行」(Next Bank)三家「純網路銀行」設立,更擴大國內電子支付機構與實體銀行業的競爭。因此,此次改版對於本書的第一篇第一章第十二節第九項(電子支付機構)內容有大幅度的修改與補充。
 
  其次,本書第一篇第二章第三節(防制洗錢之相關規範)所涉及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與「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亦經過大幅度的修改,因此本次改版對於本書第一篇第二章第三節(防制洗錢之相關規範)的內容亦有大幅度的修改與補充。
 
  此外,金管會於2019年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與合作金庫等五家銀行成為第一波的「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omestic-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簡稱D-SIBs)後,又於2020年指定第一銀行為第六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金管會並要求這六家銀行必須在四年內逐步使其普通股權益比率達到11%、第一類資本比率達到12.5%、資本適足率達到14.5%;然而,其他銀行的上述三種資本比率僅需要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標準,其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因此,「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較其他銀行就上述三種資本比率必須各增加提列4%(包括2%的額外法定資本要求與2%的內部管理資本要求)。為使讀者對於「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有所瞭解,本書亦於第二篇第三章第三節(符合資本適足性比率)新增五段內容就「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加以說明。
 
  最後,本書保留第三版的附錄一:金融法之法源及金融相關機構之介紹,並配合最新金融法規之更名或整併而改寫該附錄之內容,以便使讀者能掌握重要的金融法規之最新內容。
 
周伯翰 謹識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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