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德文初版,雖遠在1914年項,但1924年之法文版本,已將此10年間之有關法例,摘要補入。至若法文版本問世以來之重要法例及參考書籍,以及1914年與1924年間重要法例之未經法

文版本補入者,譯注者均補列譯注之中,使窺全貌。有關法律制度之譯文用語,譯注者盡量配合中國「現行法」令,以便比較研究。其屬特殊制度者,亦加用括派或鉤號,以明區別,或另增譯注,加以說明。關於一般制度之專門名詞以及人名地名,則參照錢端升氏所澤英國史、標准漢譯外國人名地名表、「內政部」審定世界祥圖諾書通用之譯名,以免分歧。譯稿初成,固猶未臻完善。然而,出版以后,本講譯作或尚不無貢獻,更可望就正於海內名達,故譯注者不退作藏拙計也。
 

目錄

陳朝壁譯注(英美法原理)序
譯注者自序
庫恩中譯本序
第一編緒論
第一章 自諾曼人入侵時(1066年)起至英國在北美洲建立殖民地時止英國憲法的發展情形——國王約翰時代(1215年)的政治自由——國會制度的發展
第二章 普通法的溯源——諾曼人入侵時及稍后的法律——司法機關創制普通法依賴「國王法庭」——羅馬法的影響以宗教法院為媒介
第三章 美洲殖民地建立時期的英國法——1789年憲法時代英國法在美國的改革
第二編 憲法及法院
第四章 英國憲法及美國各種現行憲法的最重要原則——這些原則對於私法的影響
第五章 英美法院的組織及其裁判
第三編 訴訟法
第六章 英美兩國「法律的」與「衡平的」兩種訴訟的提起——常用的令狀——各種抗辯
第七章 各種保全程序——逮捕——爭訟物的寄托——拘禁——扣押物的發還——判決前的請求及調查——書面審理程序
第八章 非常令狀或國家令狀——法律訴訟及衡平訴訟中的調查及審理——關於民事陪審制利弊的考察
第九章 有關證據的規則——有關排除證據的規則——當事人的名譽——成見——傳聞——鑒定——傳聞規則的例外——最好的證明方法
第十章 物證——文件與書面的證據及其證據力與內容——證言的規則——證人——作證能力——有關人證的規則——對質
第十一章 上訴——判決的執行——補充的程序——英美法上處理證據的規則——這些規則與歐陸程序的比較
第四編 民法
第十二章 英國法的各種分類——與現代羅馬法的比較——分類與語匯民法一人法
第十三章 自然人與法人——英國觀念與歐陸觀念的比較——訴訟能力——權利能力——契約能力——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
第十四章 已婚女子的契約能力——其他的契約上的無能力——英美法上監護的效果—— 歐陸法律的比較——外國人民法二親屬法
第十五章 普通法上的婚姻觀念——寺院法對普通法的修改——現代立法——婚姻的舉行——對於婚姻的障礙——英美兩國法律政策與歐陸法律政策的比較
第十六章 夫的權力——現代的立法——親權—— 養——英國法與美國法的區別——非婚生子女
第十七章 英美兩國有關夫妻財產的婚姻法——不同的制度——動產——夫的繼承權與妻的繼承權——關於不動產
第十八章 離婚與婚姻無效及撤銷的區別——英美兩國不同的制度民法三物權法
第十九章 財產的各種形式——基本觀念——不動產——土地占有理論的發展史——現代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信托制度——讓與及取得時效——登記制度在美國——澳大利亞以及美國若干州內的托倫斯制度
第二十章 英國法上不動產的種類——終身占有人以及保留權利人間的相互關系——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所有權人與佃戶或承租人——抵押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賣與承買——不動產方面的衡乎司法
第二十一章 動產——所有權與占有——關於動產的物權——留置權——質權——動產所有權上的抵押權——附有條件的買賣——系爭物民法四債法
第二十二章 約定之債——契約與合意的區別——對待給付的理論——契約的重要因素——應該用書面證明的各種契約
第二十三章 契約的重要實例——賣與買——受任人與委任人——保證——寄托人與受寄人——租賃契約——金錢借貸
第二十四章 債法內的訴權及抗辯權——合伙——英美觀念與歐陸觀念的比較——兩合公司
第二十五章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英美法理上的惡意與過失——人的保護——恐嚇與強暴——任意的拘禁——口頭的侮辱誹謗與文字的侮辱誹謗——對於親屬關系的侵害——對於財產
的侵害——在不動產及動產上面的侵權行為——對於人及對於財產的侵害——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疏忽——與羅馬法上准私犯相似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六章 基於難契約之債——特別法——錯誤:事實上的、法律上的、由於外國法的——調解——契約的部分履行——時效民法五繼承法
第二十七章 繼承法中不動產與動產的划分——與羅馬法中有關繼承制度的區別——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英美法上與特留價制度類似的規定——慈善目的的贈與
第二十八章 遺囑的作成及執行的有關立法——遺囑能力——遺產的管理——遺囑的解釋——死因贈與——繼承人的失權
第五編 商法
第二十九章 英美法中並無狹義的商法——依照英美法及大陸法的匯票——單一法在美國——支票
第三十章 股份公司有關立法的比較——設立——業務——清算——法律方面的運轉——公共運送人的理論——責任及抗辯——責任方面的約定限制陳氏譯注《英美法原理》整理、校讀說明
一生熱愛教育事業的人
 

1914年,正當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前夕,作者應瑞士蘇黎士大學法學院邀請,就英美法律及程序作系列學術講演。講詞原稿雖用英文寫成,卻須用德文發表。在講稿出版以后,法國許多法學者向作者建議:讓本書用法文出版,使它對於歐陸各國的法律與立法,成為一種比較性的著作,將大有價值。作者頗然其說,遂於1924年,用「英美法原理——私法與程序法」的書名,印行了大量法文版本。譯成法文的工作,是在作者合作之下,由后來榮任瑞士聯邦委員會——該國最高行政機關——委員的小皮埃爾教授完成。

陳朝璧教授,近以中國各大學將英美法列為正常課程,擬將本書譯成中文,並自增注解,作為中國大學生法律教育的他出之助。作者聞悉此項計划,深覺榮幸,並表歡迎。

本書的寫作,原所以適應歐陸各國學生需要,而他們對於歐陸各國民法,又皆熟悉,故在題材表達方面,作者盡最大力量,依照現代羅馬法教育中慣用的標題。在最初階段中,英國法使用諾曼羅馬法上很多語匯;所以這樣的表達方式的確甚切實用。

況且,作者前在哥倫比亞大學教授法律課程時,已人經驗中察覺,中國學生均善於理解英美法的原則。據作者記憶所及。現任中國駐美大使(顧維鈞博士——譯者注),也正是當年的高材生之一。

美洲殖民地從母國獲得獨立之時。新的聯邦共和國,沿用英國的法律制度,如同它政府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一般。英國法在美洲的繼受與發展中,凡屬最著的特性,與其說它減少,毋寧說加強了很多。英國法上特殊的品質,究竟為何?它就是:在其他一切權力之上,法律本身享有最高權威。早在13世紀,布雷克頓曾經說過:「國王本人不應該附屬於任何人,不過,自從法律產生了國王以后,他應該附屬於上帝以及法律」。嗣后,17世紀,大官法柯克曾對國王詹姆斯說過:「不論是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國王不能以他個人身份,審判任何訟案;但它可依英國的法律及習慣.在法庭里面,受到確定與裁判」。自從18世紀末,美國聯邦憲法制定以后,政府應受法律的支配,這已成為基本原則。

假如我了解無誤,那麼,觀點雖然不同,在中國公認已久的觀念,與上述觀念相較,並無多大差別。20年前,一位美國著名法學家威格摩爾教授,對於遠東,知之甚深。關於中國的觀點。他曾經這樣發表過:「統制者頒行法律,所以表現人民最優良的感情與願望,而不是對於不願意的人民,強行他個人的意思;如其不然。就不能使人滿意。」所以,道德的力量與理性的規律,在這些不同的制度中,均有着統治作用。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曾謂:「各種儀禮及習慣,同為道德的淵源。」不論如何,人類的社會,既然較前復雜得多;行為方面各種新的方式,使得立法者及法官的任務,均較前困難。隨着經驗的發展,已被承認的法律制度,漸有賴於自然法則或理性的規律。

本書的主旨,在說明英美制度的長成與適用,並在合理的范圍以內,闡釋司法機關的組織及其程序,同時還闡釋實體法,也就是對於復雜的社會中各種人類關系、由司法機關適用的實體法。這是適合自由人民的一種制度,不但在它最初發展的不列顛島適合,並且,在曾經受過不列顛帝國統治的世界各國,亦莫不皆然。各種政治關系,雖已與母國脫離,但在當時,英國法的保護,卻被視同人民的珍貴財富之一;直到現在,還是如此。

所以,本書現經譯成中文,作者希望它,對於最早被人了解以守法及和平著稱的人民,能夠有所貢獻。各種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可使人對他本國的制度,獲得更深刻的認識。其間總有一個永恆不變的因素,就是人類自己的天性。所以,英美制度的研究,不必將它看做全與中國環境不合的一種制度,而應該當做由簡單形式到比較復雜的一個發展過程,當做今日之中國正遭遇到的一個問題。在各種制度的發展之中,人類的天性、人類的理智、以及對自由的熱愛,不論古今中外,此三者總不失為共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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