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挑戰與改革

聯邦法院︰挑戰與改革
定價:192
NT $ 167
 

內容簡介

1981年是波斯納學術生涯具有重要轉折意義的。這部著作結構非常簡單,主題非常單純。依據大量的數據,通過析實證分析,波斯納指出,美國聯邦法院系統自50年代以來因司法工作量劇增帶來的一系列微妙的變化 ,由此使聯邦法院系統的有效應對能力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對此,波斯納提出了一系列臨時的和根本性的改革措施。

這部著作運用了大量的統計數據,同時也把波斯納本人的作為聯邦上訴審法官的經驗以及洞察力帶進了研究。
 

目錄

第一編 制度
第一章 聯邦法院的組織結構
基本結構
法官
與州法院比較
第二章 聯邦法院的管轄權

第二編 挑戰
第三章 案件負擔的增長
案件負擔
……對工作負擔
最高法院的案件負擔和工作負擔是否悲觀論調?
第四章 案件負擔為何出現了如此的增長
案件負擔增長的模型
地區法院
上訴法院
最高法院
第五章 後果︰聯邦法院體系擴大了……
法官更多、工作更努力
法律助手的興起
第六章 ……同時,法院體系被簡化了
口頭辯論的壓縮
不發表意見
復審標準、走向“規則控制”的趨勢、簡易性處罰

第三編 漸進式改革
第七章 治標之策
提高費用
限制或廢除基于不同公民權的管轄權
加強管理
替代糾紛解決方式
律師界的改革
第八章 專門化的法院
專門化的憲法第三條法院
對行政審查的再思考

第四編 根本改革
第九章 聯邦法院在聯邦體系中的作用
聯邦管轄權的最佳範圍
具體的案件負擔分析
第十章 聯邦司法自制
有原則的司法審判
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自制的意義和結果
自制的棘輪效應及其他
第十一章 聯邦司法技術
地區法官
聯邦上訴法官的制度責任
規則與標準再探
遵循先例
附錄 補充表格
索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命令設立聯邦最高法院,並授權國會沒立其他低級法院,同時授權聯邦法院對特定種類的、被認為具有全國意義的案件行使管轄權︰主要是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案件、海事案件和聯邦法律下的案件。從早在1789年制定的這些條款中,已經發展出了一個龐大、復雜、強大、富有爭議、在某種程度上不堪重負的法院體系︰它正是本書的研究對象。在本版和先前那個版本即1985年出版的《聯邦法院︰危機和改革》(Federal Courts:Cri-sis and Reform)中,我的目的都是要描述並盡力解釋該體系,對改進該體系的建議作出評價,同時提出我自己的改進建議。

自前版始,變化不匪。為此,不僅有必要出版新版,而且新版必須對前版進行實質性的、實際上是根本的修改;這正是我試圖完成的。本版對聯邦法院體系中的以及與聯邦體系相關的變化既進行客觀反映叉進行主觀評價。客觀方面包括︰聯邦司法體系中不同層級(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負擔變化,其中有些是出人意料的變化;聯邦法官數量的持續增加;聯邦量刑指南的頒布對聯邦刑事案件的初審和上訴產生了重大影響;公眾對暴力犯罪的更大關注導致的聯邦刑事管轄權擴張;囚犯民權訴訟的持續、快速增加,盡管囚犯們必須克服更多的程序障礙和實體障礙;聯邦法官報酬制度的實質性改革;聯邦管轄權的某些重大變化(最引人注H的是最高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幾乎被徹底廢除了);要求電視直播(televising)聯邦法院審判過程、要求聯邦法院對聯邦法院內乃至整個法律職業內的種族和性別歧視進行調查的強大壓力;積極鼓勵(某些情況下甚至是要求)采用“替代糾紛解決方式”——通常是某種形式的審前仲裁(pretrial arbitration)——來減少聯邦法院工作負擔的不斷深入的運動。對聯邦法院來說,這十年可謂多事之秋。我在新版中討論了如上主要事件,並更新了所有圖表。

我所謂的主觀變化指的是我自己對聯邦法院問題的思考,這自第一版開始已經發生了變化,原因是多樣的。其中之一是,更長的、有輕微差別的司法經驗使得我的視角發生了變化。第一版之時,我當時擔任聯邦法官不過3年之久。現在不僅是我肚子里有了更多的司法經驗(包括在一個有11名法官的法院的經驗,而第一版時我所在的法院只有9名法官;以及以“志願法官”(volunteer)身份在該巡回法院轄區的地區法院中審理民事陪審團審判的經驗)。而且,從1993年起,我一直是我所在法院的首席法官,因之也是我所在的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管轄伊利諾伊州、印第安納州和威斯康星州)的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uncil)的主席,並成為美國司法會議(Judicial Conference)的成員之———司法會議是除最高法院之外的聯邦法院管理機構。過去的lO年中,我還對許多課題進行了學術研究,這些課題都與本書的主題直接相關︰包括對法官行為(judicial behavior)、法官評估(judicial evaluation)、法官報酬(judicial compensation)和替代糾紛解決方式進行的研究。我還曾是聯邦法院研究委員會(Federal c。ulls Study Committee)的成員(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冉奎斯特根據國會指示任命)。該委員會對聯邦法院系統進行了長達15個月的調查研究,並于1990年發布了一份綜合報告。盡管我不再對報告中的任何方面都表示同意了——但願這只是因為相關事件在某些方面推翻了該報告內容——但是在該委員會的工作經歷,讓我對聯邦法院體系的許多問題獲得了新的見識。而且,該委員會既贊助又激發了對聯邦法院的重要研究;此外,相當獨立于該委員會提,在過去10年中,學術界對聯邦法院以及對更一般意義上的法院進行的研究不勝枚舉,這包括如第一版一樣采取一種經濟學的進路來研究法院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的研究。此種研究改變了我對某些方面的看法,同時又肯定了其他方面。第一版的批評者指出,書中印象太多,數據太少。我希望本版在改變此種狀況上已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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