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主體有四編。第一編集中討論正義與效率的問題,討論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波斯納試圖凜此前他建立的法律經濟學化析奠定了一個哲學倫理學的基礎,試圖從財富最大化出發建立一種總體化的社會理論。

本書第二編可能是本書最有價值、最富有洞察力的一編,其視野開闊,但分析即為簡潔凝練,卻細致入微。

第三編比較細致地討論了私隱問題,並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20世紀60—70年代的一系列重要私隱判決中隱含的法理進行了辯析。

第四編同樣從信息經濟學的進路切入,集中分析的是美國社會中種族歧視問題。

作者簡介︰

波斯納(1939年-)先後以第一名畢業于耶魯大學文學系(1959)和哈佛法學(1962)。曾任聯邦最高法院大學官助手、政府律師、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和講座教授。1981年出任聯邦第七巡回區上訴法院至今(1993-2000任首席法官),同時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 “他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仍屬最高產的法學家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以引證率測度影響力,那麼當仁不讓,波斯納是在世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家”(萊西格語)。
 

目錄

《波斯納文叢》總譯序
思想的組織形式——《正義/司法的經濟學》譯序
1983年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 引論;非市場行為的經濟學本書的規劃
第一編 正義與效率
第二章 布萊克斯東與邊沁
布萊斯東的《英國法評述》
邊沁對布萊克斯東的厭惡
布萊克斯東與邊沁之比較
第三章 功利主義、經濟學和社會理論
功利主義的一些問題
財富最大化作為一個倫理概念
財富與效用的樹立
財富最大化、道德以及正義
再論對功利主義的批評
第四章 財富最大化在倫理和政治基礎
效率的共識基礎
   術語的澄清
   財富最大化和同意原則
   與羅爾斯之進路的比較
   財富最大化作為一種基于同意的倫理規範的局限
  對于法律的實證經濟學分析的寓意
   普通法為什麼是有效率的
   普通法是有效率或是功利主義的?
   德沃金對財富最大化的批評
第二編 正義/司法的起源
 第五章 荷馬版的最低限國家
  有限政府分類學
   職能
   結構
   問題
   價值
  荷馬史詩中的治理和政治價值
   職能
   結構
   問題
價值
荷馬史詩中的社會秩序
荷馬的個人主義
一些現代的類似關系
國家的理論
第六章 初民社會的一種理論
第七章 初民法律的經濟學理論
第八章 報應刑以及一些相關的懲罰概念
第三編 私隱與相關利益
第九章 作為秘密之私隱
第十章 對私隱的一種更寬泛考量
第十一章 聯邦最高法院有關私隱的法理
第四編 聯邦最高法院與種族歧視
第十二章 歧視問題的法律經濟學
第十三章 德方尼斯案以及反向歧視
第十四章 貝克案、韋伯案以及未來
索引
 

本書的論文處理四個主題︰正義的效率或“財富最大化”理論;初民以及古代社會的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私隱以及相關利益的法律經濟學;以及對種族歧視和“積極補償行動”的憲法性規制。如同在第一章解說的,這些主題看起來互不相關,但從經濟學的立場上看,它們就轉而成了相互關聯的主題。

我大致是在約翰‧羅爾斯的意義上使用“正義”這個詞的。“對于我們來說,正義的首要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一些主要社會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並確定分割社會合作之獲利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我理解的是政治構成以及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A Theory of Justice,1971,頁7)。本書並不是對“政治構成以及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的全面分析,但是它確實考察了一些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法律安排,並且努力展示經濟學分析何以可能推進我們對這些制度的理解。本書是非技術性的,是寫給法律人和經濟學家看的,同樣也是寫給哲學家、政治科學家、歷史學家、人類學家、社會學家以及古典學家看的。如果本書就其所涉獵來看似乎過于雄心勃勃,我可以辯護的只是強調︰本書是探索性的,而不是界定性的。

我希望我能提及更多的朋友和同事,他們大有幫助地評論了收入本書的出版前的論文初稿。我特別想感謝加里‧貝克爾(GaryBecker)、李爾‧布里爾梅爾(Lea Brilmayer)、羅納德‧科斯(RonaldCoase)、居勒斯‧科勒曼(Jules Coleman)、弗蘭克‧易斯特布魯克(Frank Easterbrook)、理查德‧埃博斯坦(Richard Epstein)、查爾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保羅‧弗里德利希(Paul Friedrich)、維克多‧法赫斯(Victol Fuchs)、杰克‧赫希勒佛爾(Jack Hirshleifer)、格利斯‧瓊斯(Gareth Jones)、斯坦利‧凱茲(Stanley Katz)、安東尼‧克隆曼(Anthony Kronman)、約翰‧蘭拜因(]ohn Langbein)、威廉‧蘭德斯(William Landes)、伯納德‧梅爾策(Bernard Meltzer)、弗里德利希‧普利爾(Frederic Pryor)、詹姆斯‧雷德菲爾德(Jalnes Redfield)、斯蒂文‧夏威爾(steven Shavell)、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杰弗里‧斯東(Geoffrey Stone)以及詹姆斯‧懷特(James White)。他們各自對本書的某一章或某幾章作出了重要貢獻。我還要感謝芝加哥大學、紐約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牛津大學社會法律研究中心,水牛城紐約州立大學、佐治亞大學以及公共選擇學會的各個講演工作間的支持者、參加人以及听眾,這些論文中有些就是在那里第一次提交的。

在我研究本書中的好幾章中,羅伯特‧波吉瓦茲、(Robert Bour-gcois)都是一位專注且有效的助手;卡羅‧庫克(Carole Cooke)、高登‧科洛維茨(Gordon Crovitz)、多納-帕特森(Donna Patterson)、海倫‧瑟若塔(Helene Serota)、蘇珊‧斯塔肯博格(Susan Stukenberg)以及帕米拉‧特洛(Pamela Trow)也為研究提供了珍貴的協助。我感謝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和國家研究中心,感謝芝加哥法學院法律經濟學研究項目,它們為我的研究提供了財政資助。最重要的,我想感謝那些影響了我的進路的一些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羅納德‧科斯、阿隆‧迪萊克特(Aaron Director)以及喬治‧斯蒂格勒。沒有他們在智識上的指引和啟發,就不會寫出這里匯集的論文。

所有各章,除了第1章外,都曾以某種方式發表過,但為了出版此書,都作了很大的修改。第2章基于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1976)第19卷發表的一篇論文。第3章基于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79)第8卷發表的一篇論文以及我的著作《法律經濟學分析》(第2版,1977)的第189—191頁。第4章基于HofstaLaw Review(1980)第8卷的一篇文章以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0)第9卷的一篇文章。第5章基于芝加哥大學(1979)出版的Ethics第90卷的一篇文章。第6章基于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1980)第23卷一篇文章的第一部分,第7章基于了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第8章基于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0)第9卷發表的一篇文章。第9章和第10章基于兩篇文章。一篇發表在Georgia Law Review(1978)第12卷,另一篇發表在Buffalo LawReview(版權歸《水牛城法律評論》所有)第28卷。第11章基于菲利普‧B‧克蘭德和吉哈德‧卡斯帕編輯的、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的Supreme Court Review 1979年卷的一篇文章。第12章基于反《法律經濟學分析》一書的第27章。第13章基于菲利普.克蘭德編輯的、芝加哥大學出版的Supreme Court Revie叫的1974年卷的一篇文章;第14章基于California Law Review(版權歸《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公司所有)第67卷的一篇文章。我感謝版權所有者允許我使用這些材料。

我感到遺憾的是,當在校對本書時,除了居勒斯‧科勒曼和我自己的論文外,我才看到以“效率作為一種法律關切研討會”為題發表在Hofstra Law Review(1980)第8卷上的一些論文。這一研討會有許多論文處理的都是本書第一編考察的問題;盡管這些文章沒有改變我的結論,但我還是希望有機會參引其中某些文章。好在反思後,我安慰自己,這里討論的任何題目都還沒有終結。

理查德‧A‧波斯納
198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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