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的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間我一直從事“法律與文學”這一交叉學科領域內的教學、思考、閱讀和寫作。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以這個在相當程度上修訂和擴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現在的想法總結出來。

在過去10年里,這個領域有所擴大。僅僅在法學院里,相關課程的數量就翻了一番。[1] 這期間出現了一些重要的專著,包括托馬斯‧格雷的《華萊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與詩歌實踐》,[2]以及瑪莎‧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鮑姆這樣著名學者的加入,這也證明了法律與文學運動的生命力。關于法律與文學的評論集、文選和一般性著作持續不斷地大批涌現,例證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號特刊);J‧尼維爾‧特納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編的《幸福伴侶︰法律與文學》;[4]伊安‧瓦德的《法律與文學︰可能與視角》;[5]以及布魯斯‧L‧洛克伍德編的《法律與文學的視角》。[6](也請看與本書第1版同年出版的薩恩福德‧萊文森和史蒂文‧邁爾羅克斯合編的《解釋法律與文學》)[7]這期間也出現了執業律師們撰寫的一流的法律與文學著作。請看丹尼爾‧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師?莎士比亞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納斯基的《在法院看來》。[9]並且開始出版了兩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與文學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魯法律與人文評論》(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關法律與文學,後者則部分有關法律與文學。由于美國作家對法律的持續迷戀,法律與文學這一領域欣欣向榮,作為一個法律交叉學科研究學派的地位也日漸鞏固。請看加里‧閔達的《後現代法學運動︰世紀末的法律與法理學》第8章。[10] 這個領域的發展與本書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對于使用文學方法來解釋法典和憲法的興趣已經減少了,因為人們越來越感覺到,解釋是相對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對不同的解釋客體(夢、歌劇、標簽、憲法、十四行詩)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問題,並且解釋也是一種自覺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會太多的活動。我自己對于解釋的思考也變化了,這些變化反映在對有關解釋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對于使用虛構文學及其技術來處理那些遠離法理學的問題的興趣也增長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關法理學的問題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樣產生于復仇的?什麼是自然法?什麼是對于文本的客觀解釋?司法意見在什麼意義上具有“文學性”或是不是應該具有‘文學性”?修辭和正義/司法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在對本書第1版的評論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懷特(JameSBoyd White)批評我沒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師受過文學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閱讀關于法律的文學作品。[12]懷特、努斯鮑姆和其他人使用與法律不相關的。或者至少看起來不相關的虛構文學作品作為一種法律學術新模型的基礎,我將在本版第三編討論這個問題。這種新模型強調敘事和回憶而不是分析,喜歡司法傳記而不喜歡研究司法意見,允諾會提供對于在美國法律上麻煩不斷的人們(比如黑人和婦女)所處困境的嶄新洞見,並從總體上試圖通過擴大律師和法官的想像力來促進他們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編的章節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節也有很多增添,後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現在變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來的第1章變成了現在的第2章。這一版討論了第1版中沒有討論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萊、曼佐尼、斯湯達、福斯特、德倫邁特、蓋迪斯和理查德‧萊特的作品;第1版中討論過的作家,這里增加討論了他們的其他作品;並且討論了幾部通俗小說。我對所有章節都進行了修訂或重新組織(或者兩者都有),並且更新了參考書目。一些新的材料來自于第1版出版後我所出版的一些書和發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聲譽研究》(1990);[13]《法理學問題》(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戲仿在什麼情況下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載于《法律研究雜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頁(1992年);‘問法傳記”(JudiCial Biography),載于《紐約大學法律評論》(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頁(1995年);“法官的寫作風格(以及它們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ter)),載于《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頁(1995年);“法律敘事學”(Legal Narra-tology),載于《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第64卷第737頁(1997)。
 

目錄

◎《波斯納文叢》總譯序
◎孿生兄弟的不同命運(代譯序)
◎前言
導論
第一編 作為法律文本的文學文本
第一章 法律在文學中的反映
理論思考
從吐溫到格雷斯汗的美國法律小說
卡纓和斯湯達
第二章 作為法律原型和文學類型的算機
作為實踐的復仇
復仇文學
《伊利亞特》和《哈姆萊特》
第三章 法律理論的對立
從索福克勒斯到雪萊的法理學戲劇
法律有性別嗎?
第四章 文學法理學的局限
卡夫卡
狄更斯
華萊土‧斯蒂文斯
第五章 對法律不公正的文學控訴
法律和憤懣
文學和法律中的浪漫主義價值觀
《比利‧巴德》和《卡拉馬佐夫兄弟》
文學與大屠殺
第二編 作為文學文本的法律文本
第六章 從兩個法律視角看卡夫卡
論政治性地閱讀卡夫卡
為古典自由主義辯護
宗教大法官和其他社會理論家
第七章 解釋合同、制定法和憲法
理論化的解釋
法律能夠在文學批評的學派里學到什麼?
連鎖小說和翰墨
作為翻譯的解釋
第八章 作為文學的司法意見
含義、風格和修辭
美學的完善同“純粹的”與“不純粹的”風格
兩種文化
第三編 法律學術中的文學轉變
第九章 法律學術中的教益學派
對律師進行文學教育
色情文學
第十章 真實的謊言?敘事體的法律學術
法律敘事學運動
司法傳記
第四編 法律對文學的規制
第十一章 作者身份、創造力和法律
什麼是“作者”
通過小說誹謗
版權和創造力
戲仿
索引
譯後記
 



這套譯叢是一個很長過程的積澱。

我從1993年開始翻譯波斯納的著作,這就是1994年出版的《法理學問題》。此後多年也讀了他的不少著作,但是這位作者的寫作速度實在是太快了,範圍實在是太廣了,因此至今沒有或沒有能力讀完他的全部著作。但是自1996年起,鑒于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的視野狹窄和普遍缺乏對社會科學的了解,缺乏人文學科深度,也鑒于希望中國的法官了解外國法官的專業素養和學術素養,我一直想編一部兩卷本的《波斯納文選》。在這種想法指導下,同時也為了精讀,我陸陸續續選譯了波斯納法官的少量論文和許多著作中的一些章節,包括《超越法律》、《性與理性》、《法律與文學》、《司法的經濟學》等著作。到1998年時,已經譯了80萬字左右。也聯系了版權,但最終沒有落實,乃至未能修改最後定稿。初稿就在計算機的硬盤上蟄伏了很久。

1998年,我感到自己《法理學問題》的譯文問題不少,除了一些令自己難堪的錯失之外,最大的問題是由于翻譯時剛回國,中文表達比較生疏,加之基于當時自己有一種奇怪的觀點,希望保持英文文法,因此譯文太歐化;一定令讀者很頭痛。我為此深感內疚,並決定重譯該書,到1999年上半年完成了譯稿。

1999年10月,我到哈佛做訪問學者,更系統地閱讀了一些波斯納的著作;並同樣僅僅是為了精讀,我翻譯了他當年的新著《法律與道德理論的疑問》。此後,由于《美國法律文庫》項目的啟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又約我翻譯波斯納的《超越法律》全書,我也答應了。諸多因素的匯合,使我決心把這一系列零零碎碎的翻譯變成一個大的翻譯項目。

2000年5月,在耶魯大學法學院葛雛堡教授和歐文‧費斯教授的大力安排下,我從堪布里奇飛到了芝加哥,同波斯納法官會了面,其間也談到了我的打算和決定。臨別時,波斯納法官同意了我的請求。

2000年8月回國之後,就開始了一系列工作。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社長李傳敢、編輯張越、趙瑞紅等給予了積極並且是很大的支持。會同出版社一起,我進行了很麻煩的版權聯系和交易。而與此同時,我自己也忙里偷閑,特別是利用寒暑假,進行翻譯,並組織翻譯。因此,才有了目前的這一套叢書,完成了多年來的一個心願。



從上面的敘述來看,這套文叢似乎完全是一個機會主義過程的產物,甚至,挑剔一點說,未必我就沒有減少自己的“沉澱成本”(sunk cost)的意圖。但是,總的說來,這套書的選擇是有策劃的,有斟酌的。

如同上面提到的,我的選譯是有針對性的,一是針對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是針對包括法官在內的讀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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