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法律文庫”是“中美元首法治計劃”(President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項目之一,該項目計劃翻譯百余種圖書,全面介紹國高水平的法學著作,是迄今中國最大的法律圖書引進項目。“美國法律文庫”著作將陸續推出,以饗讀者。

本書對民事糾紛的處理進行研究,作者致力於整合法律經濟學的、社會學的以及博弈論這三種關於社會生活世界的看法。

本書試圖例證,人們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們的糾紛,而根本不關心適用于這些糾紛的法律。對于應如此進行政治辯論、律師應如何從業以及法學院和各研究社會科學院系應如何教育學生等問題,這個題目都具有廣泛的寓意。
 

目錄

研究真實世界中的法律(譯者序)
原書序
第一編 夏斯塔縣
第一章 夏斯塔縣及其畜牧業
第二章 牲畜越界的統治
第三章 牲畜越界爭議之解決
第四章 誰為邊界柵欄付帳?
第五章 公路車畜相撞引發的糾紛
第六章 封閉牧區法令的效果
第二編 一種規範理論
第七章 社會控制體系
第八章 目前諸多社會控制理論之缺點
第九章 合作之謎
第十章 一個有關福利最大化規範的假說
第十一章 實體性規範︰有關蜜蜂、牲畜和鯨
第十二章 救濟性規範︰有關胡蘿卜和大棒
第十三章 程序性和構成性規範︰有關議論、禮儀以及英雄崇拜
第十四章 選擇控制者的規範︰有關合約、習慣和復印
第三編 規範的未來
第十五章 檢驗規範的內容
第十六章 結論及寓意
附錄 研究方法
索引
 

本書試圖例證,人們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們的糾紛,而根本不關心適用于這些糾紛的法律。對于應如何進行政治辯論、律師應如何從業以及法學院和各研究社會科學院系應如何教育學生等問題,這個題目都具有廣泛的寓意。

在開始這一項目研究時,我並不理解法律可能有多麼不重要。之前,我的學術生涯一直致力于從法律經濟學角度考察土地使用的諸多問題。在這些工作中,我利用了科斯定理,法律經濟學的中心命題;它對人們的描述是,人們從法律制度賦予他們的任何起點開始進行互利的侃價。(科斯定理的更有爭議的一面是,在某些假定條件下,無論人們的初始法律權利如何,相互侃價所得的結果都一樣。)

1981年,我剛剛合作完成了一部有關土地使用法的案例教科書,並且變得有點不很滿意依據圖書館進行的法律學術研究。我決定到社會上去冒點風險,更多了解一些鄰人之間究竟是如何互動的,特別是在各地他們的權利各不相同時。給我第一個啟發的是,有座城市大樓的地基因鄰近土地挖溝受到了威脅,我想調查一下法律的側面支持有何影響,該由哪位業主付帳加固這座樓。結果是,旨在保護工人安全的聯邦法規優先適用,各地非常不同的普通法規則的橫向支持基本都沒用,因此這一研究思路就不得不放棄了。

隨後,我又轉向了研究因牲畜越界而發生的牧主損害賠償責任問題,部分原因是,羅納德•科斯在他提出科斯定理的著名文章中曾特別勾畫過這個問題。當時我以斯坦福法學院為基地,想在加州找一個縣,要同時有“開放的”和“封閉的”牧區;在這兩種法律體制下,牧主就牲畜越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巨大差別。由于各大學法律圖書館館藏的縣級法令很少,因此,要進行這項研究,就必須下到一些不同的農業縣所在地。在加州薩克拉門托市周圍的戈德鄉下(Gold Country),我發現埃瑪多(Amador)縣、鄂爾•德拉多(El Dorado)縣以及普雷策(Placer)縣新近都開放了自己的一些牧場,但都位于塞拉高原(High Sierra)的一些基本無人居住的地帶。我感到越來越沮喪。1981年的一個大汗淋灕的日子,我離開了戈德鄉下,向北行駛了三小時,去找一個線索,涉及到中部河谷頂端的夏斯塔(Shasta)縣。在加州大學雷丁城(Redding)函授點的辦公室,我踫上了夏斯塔縣的農業顧問沃爾特•約翰遜(Walt John-Son)。我只提出了第一個問題,沃爾特就神采飛揚起來,開始侃侃而談。很明顯,就在這一刻,我的田野工作地搜尋就結束了。

盡管從一開始,我就模模糊糊地確信,在夏斯塔縣的田野工作會以這種或那種方式給人以啟示,但我心中還沒有什麼具體的假說。然而,僅僅幾次訪談之後,我就可以看到,夏斯塔縣農區居民經常用非正式的鄰人規範來化解糾紛,盡管他們也知道自己的規範與法律不一致。簡而言之,與標準的法律經濟學分析相反,在許多語境中,法定權利(entitlements)起到的作用並不是侃價的起點。本書在很大程度上是我的一個努力,就是試圖把這一發現同對法律功能的社會科學分析整合起來。

我的研究方法細節都見之于本書附錄,在此卻還有必要就此多說幾句。本書人物簡介中涉及的夏斯塔縣大多數居民,都用的是假名。有些公眾人物,例如法官理查德•伊頓(Richard Eaton)以及監察官約翰•凱頓(John Caton),丹•戈沃(Dan Gover)以及諾曼•沃格納(Norman Wagoner),都用了真名,對我融人夏斯塔縣的生活幫助最大的兩個人,巴伯•博斯沃思(Bob Bosworth)——當時夏斯塔縣牧人協會主席——和沃爾特•約翰遜,我也用了真名。對于他們,對于給予我這位衣冠楚楚之陌生人以幫助的其他夏斯塔縣人,我都表示最深切的感謝。

本書第1—3章利用了我先前的論文“科斯和牲畜︰夏斯塔縣鄰人的糾紛解決,”載于1986年的《斯坦福法律評論》卷38,頁623。第7—8章出自“對社會控制的某些經濟學和社會學理論的批評”,載于1987年《法律研究雜志》卷16,頁67。第11章有一部分基礎是一篇論文,題目是“一個關于財富最大化規範的假說︰來自捕鯨業的證據”,載于1989年《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志》卷5,頁83。我感謝《法律研究雜志》的共同編輯理查德•A•埃博斯坦(Richard A Epstein)和《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志》的共同編輯羅伯塔•羅曼諾(Robeita Romano),感謝他們允許我從後兩件作品中重印了一些材料。

我還欠了其他許多人情。本書的許多部分都獲益于我在諸多院校工作室提交論文的評論,加州大學伯克利法學院、波士頓法學院、芝加哥法學院、哈佛法學院、密執安法學院、斯坦福商學院、斯坦福法學院、多倫多大學法學院以及耶魯法學院。許多人給了我有益的提示,他們有,布魯斯•埃克曼、尤拉姆•巴澤爾(YoramBarzel)、巴伯•克拉克(Bob Clark)、巴伯•庫特(Bob Cooter)、理查德•埃博斯坦、朗•吉爾森(Ron Cilson)、維克•戈德伯格(vic Gold—Berg)、馬克•葛蘭諾維特(Mark berg)、馬克•漢德勒(MarkHandler)、亨利•漢斯曼(Mark Granovetter)、湯姆•杰克森(tomJackson)、吉姆•柯雷爾(Jim Krier)、約翰•朗本(Jim Langbein)、喬夫•米勒(Geoff Miltier)、巴伯•姆奴金(Bob Mnookin)、米齊•普林斯基(Mitch Polinsky)、理查德•波斯納以及羅伯塔•羅曼諾。我特別要感謝四位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者,他們在不同時間以不同方式,跨越了學科的鴻溝告訴我他們正做些什麼,他們是唐納德•布萊克、勞倫斯•弗里德曼、利科•蘭普特(Rick Lempett)和斯坦•韋勒(stan Wheeler)。三位慷慨的朋友——狄克•克拉斯維爾(Dick Lempert)、卡羅•羅斯(Carol Rose)和加里•施瓦茨(Gary Schwartz)對文稿從頭到尾逐行作了評注,大大完善了全書。

斯坦福法學院投人了部分德洛希•雷德文遺產支付我的田野研究費用,使這一項目成為可能。杰里•安德森(Jerry Anderson)、切瑞爾•戴維(Chexvl Davey)、湯姆•哈格勒(Tom Hagler)、科斯•凱里(Keith Kelly)以及德比•希瓦斯(Debbie Sivas)一直提供了研究協助;西蒙•弗蘭克爾(Simon︰Frankel)提供了出色的研究幫助,並在手稿的最後階段提供了編輯幫助。簡•卡瑟爾(Jean Castle)和特里希•迪米克(trish DiMicco)提了秘書的可靠和重要支持。在哈佛大學出版社,我要感謝伊麗莎白•格里茨(Elizabeth Cretz)對手稿的精細和敏感修改,我還感謝我的編輯麥克•阿隆森(Mike Aron-Son),他耐心並老道地推動著這一項目直到完成。

最後,我非常感謝我的妻子愛倫以及我的孩子簡妮和歐文,因為她們忍受了我用多年時問撰寫此書。1983年元月,在我結束大部分田野工作後幾個月,夏斯塔縣牧人協會邀請我到他們的年度午餐會上演講。我很高興。那一次愛倫和孩子與我一起旅行。自那以後多年來,在鼓勵我完成這一項目時,愛倫有時會提醒我,簡妮和歐文當時有多小。他們在牧人聚會處的倉板上玩耍,而他們的父親在里面講演;卡斯凱德牧場披雪的丘陵正逐次攀高,涌向遠方朦朧綽約的夏斯塔火山錐。

紐黑文,199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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