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破產法的主要內容分列于破產法典如下各章︰第1章,定義和一般規定;第3章,案件管理;第5章,債權人、破產債務人和破產財團;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當局債務的調整;第11章,重整;第12章,有固定收入(regularincome)的家庭農場主債務的調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的調整。

美國破產法典規定的破產程序包括第7章程序和第9、11、12、13章程序。分別適用于清算案件、對市政當局債務進行調整的案件、‘重整案件、有固定收的個體農場主債務的調整案件和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的調整案件。

由于第9章和第12章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嚴格的限制,分別只限于市政當局和特定的個體農場主適用,因此在破產司法實踐中應用極少,並且第12章程序已經于1993年失效,因而這兩章程序通常不是學者關注的重點內容。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通常是在破產法典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之間作出選擇。
 

目錄

作者簡介
作者序言
譯者前言
第一章 美國破產法概覽
§1一1 美國破產法的起源
§1-2 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1-3 何謂美國破產法?
a.立法沿革
b.各州立法
§1-4 破產案件的參與主體︰術語一覽表
§1一5 何謂破產?
§1一6 破產案件的一般內容
§1-7 第7章破產案件的一般內容
a.破產程序的開始
b.破產財產的收集
c.破產清算
d.破產分配
e.破產免責
§1-8 第13章及其與第7章的差別
§1-9 第11章及其與第7章、第13章的差別
a.第11章與第7章的比較
b.第11章與第13章的比較
§1-10 第12章及其與其他各章的差別
第二章 程序的開始、駁回與轉換
A.程序的啟動
§2-1 程序啟動概述
§2-2 自願破產的案件,第301條
a.債務人的適格
b.合伙
c.破產法典對頻繁申請的限制
d.申請費用
§2-3 共同破產案件
§2-4 實體合並
§2-5 強制破產的案件,第303條
a.受制于強制申請的債務人
b.合伙
c.提出申請的債權人
d.破產案件的開始/救濟令
e.申請強制破產救濟的根據
f.在“強制空檔”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g.駁回與轉換
§2-6 附屬于外國訴訟的案例
§2-7 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後果
§2-8 啟動破產案件的法律後果--財團財產的形成
a.定義的重要性
h.財團財產的範圍
c.可作為“財團財產”的申請後的財產
d.第7章或第11章案件中,個人債務人申請後的收入
e.破產財產的其他法定例外
f.限制轉讓財團財產的後果
B.駁回
§2-9 何人可導致案件的駁回
§2-10 放棄管轄權,第305條
§2-11 申請被駁回的後果
a.已結束的訴訟
b.未來的訴訟
§2一12 駁回申請的根據
§2-13 自願撤回
a.第7章和第11章
b.第12章和第13章
§2-14 對第7章某個特定消費者“實質性濫用”的駁回
§2-15 債權人提出的因對缺乏善意而駁回第11章申請的動議
a.像John-Manvi11e那樣財力雄厚的公司提出的申請
b.擁有單一資產的債務人臨近喪失抵押物回贖權時提出的申請
c.緊接實施新設分離之後提出的申請
§2-16 在一系列申請中的善意問題
a.接踵而至地提出第13章申請
b.第19章或者第20章(或者更多章)的案例
c.不履行確認過的方案後重新提出第11章申請
d.同時提起的申請
e.轉換
§2-17 轉換的結果
a.財團財產
b.自由財產
c.對申請後/轉換前轉讓的撤銷
§2一18 債務人轉換的權利
§2-19 債權人轉換的權利
第三章 自動凍結
第四章 財團財產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租約與待履行合同
第六章 撤銷權
第七章 清算
第八章 自由財產
第九章 個人重整︰第13章程序與第12章程序
第十章 商事重整︰法典第11章
第十一章 第11章程序中的相關論題
第十二章 管轄權與程序
 

欣悉《美國破產法》一書的中文版將與中國讀者見面,我們深感榮幸和自豪,對韓長印教授等人為此付出的辛苦勞動,我們願表達我們誠摯的謝意。

當律師們接受債務人的委托、接受有擔保和無擔保賣方的委托、接受有擔保和無擔保出借人以及雇員和政府代理機構等當事人的授權委托,在破產法庭上為當事人寸利必仗義執言的時候;當更多的大學教授們在學術刊物上宣揚他們心目中實然的和應然的破產法理論時,我們通過《美國破產法》一書的創作采用了另外一種究風格——那就是對問題作出“解釋”。本書解釋了破產法的基本概念和術語,探討了破產從業者在商事破產案件和消費者破產案件中適用美國破產法時遇到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

《美國破產法》一書刊行後的十幾年間,美國國會通過了一系列破產法修正案,法官們也作出了許多新的判決並發表了成千條司法意見。然而,本書所解釋的破產法的基本概念和術語不僅沒有因此而顯得過時,而且能夠仍然保持不變,顯示了本書長久的生命力。可以肯定地說,通過理解這些概念,讀者就可以了解當今美國破產法的運行現狀,我們期望本書有助于讀者對美國破產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問題的理解。

本書出版後的十幾年間,作者的情況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兩位較年輕的作者,大衛‧愛潑斯坦和史蒂夫‧尼克勒斯變動了工作。大衛教授現于德克薩斯州達拉斯的南方衛理公會大學戴德蒙法學院(Dedman School of Law of Southern Methobist University in Dallas)執教;史蒂夫教授現執教于位于北卡羅來納溫斯頓賽倫的韋克森林大學法學院(Wake Forest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in Winston-Salem)。最年長的作者懷特教授依然執教于密歇根大學。我們的E-MAI址分別是︰[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jjwhite@umich,edu。歡迎讀者對本書的內容提出疑問並作出評價。

大衛‧G‧愛潑斯坦
史蒂夫‧H‧尼克勒斯
詹姆斯‧J‧懷特
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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