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

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
定價:156
NT $ 136
  • 作者:那思陸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076525
  • ISBN13:9787301076521
  • 裝訂:平裝 / 25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史學不是科學,法不也不是科學,所以結合了兩者的法史學當代也不是科學。用三段論來表述;史學不是科學,法學是史學的一支,以所法史學不是科學。正因為法史學不是科學,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須說明的是,法史學的研究仍然必須運用科學方法。以司法審判來比方,法院進行司法審判時,必須先確定民刑案件的真實真相,也就是必須先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才能適用法律。

法史關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實真相唯有運用科學方法,正確發現案件的真實真相,再加上正確的適用法律,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才可能達到。


那思陸︰1951年生,台灣空中大學社會科系(法律學類)專任教授。主要著作有︰《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論》(合著)、《中國司法制度史》(合著),另有多篇學術論文發表。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的研究價值
第二節 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歷史分期
第二章 清入關前司法審判制度
第一節 清人關前司法審判制度的特征
第二節 清入關前司法審判機關
一 萬歷四十三年以前的司法審判機關
二 天命元年以後的司法審判機關
三 天命十一年九月以後的司法審判機關
四 天聰五年七月以後的司法審判機關
第三節 清入關前司法審判程序
一 總論
二 審前程序
三 審理程序
四 判決程序
第三章 清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
第一節 三法司
一 刑部
二 都察院
三 大理寺
第二節 其他機關
一 議政衙門
二 內閣
三 軍機處
四 吏部
五 戶部
六 禮部
七 兵部
八 工部
十 通政使司
十一 八旗都統衙門
十二 步軍統領衙門
十三 五城察院
十四 宗人府
十五 內務府
十六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十七 順天府
十八 其他
第四章 清代中央司法審判程序之一——各省 案件復核程序
第一節 各省案件司法審判程序概說
一 各省司法審判機關及審級管轄
二 各省案件司法審判程序
第二節 各省案件之咨部、具題與具奏
一 徒流軍罪案件之咨部
二 尋常死罪案件之具題
三 情節重大死罪案件之具奏
第五章 清代中央司法審判程序之二——京師案件現審程序
第一節 京師案件司法審判程序概說
一 京師司法審判機關及審級管轄
二 京師案件司法審判程序
第二節 五城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審理程序
一 總論
二 審前程序
三 審理程序
第三節 刑部現審程序(附三法司會審程序)
一 總論
二 審前程序
三 審理程序
第四節 朝審
一 沿革
二 朝審程序
第六章 清華中央司法審判程序之三——特別案件審理程序
第一節 宗室覺羅案件
第二節 職官案件
第三節 旗人案件
第四節 蒙古案件
第五節 京控案件
第六節 叩閽案件
第七章 結論
附錄 清代各類人犯的刑之執行
重要參考書目
 

我對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發生興趣,開始很早。早在政治大學就讀期問(1969—1973年),看到陶希聖先生寫的《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就想研究這個課題。1978年,我考人中與大學法商學院(現已改制為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即以《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為碩士論文題目。取得碩士學位後,于1988年,應聘至空中大學任教。從那年起,我開始搜集有關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的史料,撰寫相關論文。1992年,《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在台北出版發行。

今年二月,北大歷史系碩士生李典蓉同學熱心接洽北京大學出版社,希望出版發行本書的簡體字版,我欣然同意。借著這個機會,我把本書做了一些修訂。除了更正錯字、刪除少許文字外,我把本書中有關“刑之執行”的三個段落抽出,合並為一篇單獨的論文《清代各類人犯的刑之執行》,作為本書的附錄。我作這樣的修訂,是因為︰

一、我對司法審判一詞,改采狹義的定義,即僅有偵查與審判兩部分,刑之執行不在其內,原則上應予刪除。

二、刑之執行雖不在司法審判的範圍內,但仍與司法審判關系密切,是司法案件定案後的續行程式。本書修訂時,如果概予刪除,未免可惜。

十二年前,撰寫本書時,我采取“史料學派”的方法,“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材料”,“有一分史料,說一分話”。本書是法史學的著作,我認為法史學研究的是古代法律或法學的歷史(包括法律制度史與法律思想史),所以法史學基本上是史學。但正因為它研究的是古代的法律或法學,它與法學的關系極為密切。因此,法史學也有法學的成分。古代的法律與當代的法律盡管在表面上差異很大,但兩者的本質仍然是相通的,而且當代的法律很快就會變成古代的法律。

史學不是科學,法學也不是科學,所以結合了兩者的法史學當然也不是科學。用三段論來表述:史學不是科學,法史學是史學的一支,所以法史學不是科學。正因為法史學不是科學,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須說明的是,法史學的研究仍然必須運用科學方法。以司法審判來比方,法院進行司法審判時,必須先確定民刑案件的事實真相,也就是必須先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才能適用法律。法史學關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實真相,唯有運用科學方法,正確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再加上正確的適用法律,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才可能達到。

在歷史研究上,依據史料,才有可能推斷事件的歷史真相。同樣的,在司法審判上,依據證據,才有可能推斷案件的事實真相。在歷史研究上,史料不足或真偽難辨時,就難以推斷事件的歷史真相。同樣的,在司法審判上,證據不足或真偽難辨時,就難以推斷案件的事實真相。

法史學工作者需要的是史料,不需要任何史觀。擺脫一切史觀的束縛,史料會說話,歷史真相才有可能自然浮現。這就像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擺脫一切意識形態,案件的事實真相才有可能被發現。

我是史料學派的支持者,我懷疑一切史觀學派。換句輕松的話來說,“我是拼圖派,我不是畫圖派”。所有的史觀學派都喜好創造一個大理論,透過這個大理論描繪過去的歷史,而且大膽的預測未來,他們幾乎成了全能全知的上帝。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偉大的理論常會制造出偉大的錯誤。

回憶十二年前,撰寫本書時,內子羅台娜女士協助抄錄本書底稿,以便打字出版,倍極辛勞,附志于此,以示衷心感謝之意。

那思陸 志
2004年3月1日
于台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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