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大塚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書的最新修訂本,該書通過介紹紛紜的學說動向、分析復雜的法院判例、結合日本的具體國情,以簡明清揚的文字,詳細闡述了刑法總論的基本問題,充分展示了大塚先生人格刑法學的博大和精致,自問世以來,深受學生喜愛,被譽為「戰後日本刑法學教科書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大塚仁,1923年出生於日本群馬縣,1949年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現東京大學)法學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正教授,1962年獲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舊兩派的理論》、《間接正犯的研究》、《特別刑法》、《汽車事故與業務上過失責任》、《注解刑法》、《犯罪論的基本問題》。
馮軍,1963年出生於湖北省隨州市,1984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199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1年起先後留學日本和德國,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著述有:《犯罪論的基本問題》、《刑事責任論》、《日本刑事法學者(上、下)》。《行為責任刑法》、《德國刑法典》、《外國刑法原理》、《規范 人格體 社會》。
目錄
凡例
文獻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刑法及刑法學的概念
一 刑法的意義
二 刑法的規范
三 刑法的機能
四 刑法學
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外國的歷史發展
一 從古代至近世初期
二 啟蒙時代以降——近代刑法學
第二節 我國的歷史發展
一 從古代至江戶時代
二 明治以降
第三章 刑法理論
一 至今的刑法理論狀況
二 對至今的刑法理論的批判——我的立場
第四章 刑罰法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
一 意義及沿革
二 理論根據及派生原則
三 我國現行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
第二節 刑法的法源和刑法的解釋
一 刑法的法源
二 刑法的解釋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 時間的適用范圍
二 場所的適用范圍
三 人的適用范圍
四 物的適用范圍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節 犯罪的意義、本質及種類
一 犯罪的意義
二 犯罪的本質
三 犯罪的種類
第二節 犯罪概念的基底
一 行為
二 行為人
第三節 犯罪論的體系
一 至今的理論狀況
二 至今理論的研討——我的立場
第二章 構成要件
第一節 構成要件的概念
一 構成要件的理論
二 構成要件的機能
三 構成要件的種類
四 構成要件的要素
五 構成要件的確定
第二節 基本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實行行為
一 實行行為的意義及形式
二 實行行為的始終——實行的著手和終了
第二款 因果關系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系的理論
三 因果關系的判斷
四 判例的立場
五 不作為的因果關系
第三款 構成要件性故意
一 意義及要件
二 種類
三 由於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性故意
第四款 構成要件性過失
一 意義
二 要件
三 種類
四 過失的競合
第三節 被修正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未遂犯
一 總說
二 狹義的未遂犯
三 中止犯
四 不能犯
第二款 共犯
一 共犯的基本概念
二 共同正犯
三 教唆犯
四 從犯
五 關於共犯的諸問題
第三章 違法性
第一節 違法性的概念
一 違法性的意義
二 違法性的本質
三 違法性的要素
四 可罰的違法性
五 違法性的判斷
第二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
第一款 總說
一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本質
二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分類
第二款 正當防衛
一 意義
二 要件
三 過剩防衛
四 誤想防衛
五 誤想過剩防衛
六 盜犯等防止法和正當防衛
第三款 緊急避險
— 意義
二 要件
三 過剩避險
四 誤想避險
五 誤想過剩避險
第四款 正當行為
一 總說
二 法令行為
三 正當業務行為
四 勞動爭議行為
五 自損行為
六 基於被害人承諾的行為
七 基於推定性承諾的行為
八 治療行為
九 安樂死·尊嚴死
十 自救行為
十一 義務的沖突
第三節 違法性的程度
一 總說
二 行為具有的違法性程度
三 行為人具有的違法性程度
第四章 責任
第五章 罪數
第三編 刑罰論
索引 (事項·人名索引·判例所引)
譯者後記
文獻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刑法及刑法學的概念
一 刑法的意義
二 刑法的規范
三 刑法的機能
四 刑法學
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外國的歷史發展
一 從古代至近世初期
二 啟蒙時代以降——近代刑法學
第二節 我國的歷史發展
一 從古代至江戶時代
二 明治以降
第三章 刑法理論
一 至今的刑法理論狀況
二 對至今的刑法理論的批判——我的立場
第四章 刑罰法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
一 意義及沿革
二 理論根據及派生原則
三 我國現行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
第二節 刑法的法源和刑法的解釋
一 刑法的法源
二 刑法的解釋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 時間的適用范圍
二 場所的適用范圍
三 人的適用范圍
四 物的適用范圍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節 犯罪的意義、本質及種類
一 犯罪的意義
二 犯罪的本質
三 犯罪的種類
第二節 犯罪概念的基底
一 行為
二 行為人
第三節 犯罪論的體系
一 至今的理論狀況
二 至今理論的研討——我的立場
第二章 構成要件
第一節 構成要件的概念
一 構成要件的理論
二 構成要件的機能
三 構成要件的種類
四 構成要件的要素
五 構成要件的確定
第二節 基本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實行行為
一 實行行為的意義及形式
二 實行行為的始終——實行的著手和終了
第二款 因果關系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系的理論
三 因果關系的判斷
四 判例的立場
五 不作為的因果關系
第三款 構成要件性故意
一 意義及要件
二 種類
三 由於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性故意
第四款 構成要件性過失
一 意義
二 要件
三 種類
四 過失的競合
第三節 被修正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未遂犯
一 總說
二 狹義的未遂犯
三 中止犯
四 不能犯
第二款 共犯
一 共犯的基本概念
二 共同正犯
三 教唆犯
四 從犯
五 關於共犯的諸問題
第三章 違法性
第一節 違法性的概念
一 違法性的意義
二 違法性的本質
三 違法性的要素
四 可罰的違法性
五 違法性的判斷
第二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
第一款 總說
一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本質
二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分類
第二款 正當防衛
一 意義
二 要件
三 過剩防衛
四 誤想防衛
五 誤想過剩防衛
六 盜犯等防止法和正當防衛
第三款 緊急避險
— 意義
二 要件
三 過剩避險
四 誤想避險
五 誤想過剩避險
第四款 正當行為
一 總說
二 法令行為
三 正當業務行為
四 勞動爭議行為
五 自損行為
六 基於被害人承諾的行為
七 基於推定性承諾的行為
八 治療行為
九 安樂死·尊嚴死
十 自救行為
十一 義務的沖突
第三節 違法性的程度
一 總說
二 行為具有的違法性程度
三 行為人具有的違法性程度
第四章 責任
第五章 罪數
第三編 刑罰論
索引 (事項·人名索引·判例所引)
譯者後記
序
該《刑法概說》「總論」及「各論」,是總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不久、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我的刑法學研究成果之著作。
以當時歐洲的學說為背景,學習在日本刑法學界顯示了激烈對立的古典學派和近代學派各自的主張,苦心於應該如何克服其論爭,乃是我研究的出發點。思索的結果,是把應處於刑法學的根底的人,即可能成為犯罪人同時可能是受刑人的人,理解為受到遺傳和環境的制約、但是在有限的范圍內能夠規制自己的行動的具有相對自由的主體性存在。因此,既然人實施了作為其人格的表現的犯罪,那麼,就應該自甘忍受對其進行的法的非難,自己對其犯罪進行悔悟,而且進行贖罪,這必須說是不可缺少的。
作為以這種人為對象的刑法理論,我采取的是「人格行為論」、「人格責任論」,進而,關於犯罪的要件,從重視罪刑法定主義的觀點出發,使構成要件理論徹底化,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是第一個犯罪成立要件,同時對作為第二個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及作為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的「責任」,都想重疊地一並考慮其形式的一面和實質的一面,構築了不只是就犯罪的成立與否,而且在成立犯罪時也判定其具體程度的理論體系。
作為刑罰理論,首先,認為對犯罪人所科處的刑罰的嚴重性應當與具體的犯罪程度相調和,承認其與犯罪理論的緊密聯系;其次,關於刑罰的意義,認為刑罰是對過去的犯罪的「報應」,而且是對將來的犯罪的「預防」,同時需要以受刑人自身對所犯的犯罪的「改悛及贖罪」為核心。
在各論中,以總論中所表明的上述基本立場為基礎,從體系上對各個犯罪進行了分類,並引用特別重要的判例及學說對各個犯罪的要件作了解說。
另外,在研究有了相當進展的階段,我把我的刑法學命名為「人格刑法學」。這一理論立場,是想以作為具有主體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為為核心論及犯罪,並給刑罰奠定基礎。
我相信,人格刑法學能夠超越國界,共同適用於各國的刑法學。最近,日中兩國間關於刑法學的交流急速地深化,我熱切盼望通過本書中文版的刊行能夠增強中國學界對人格刑法學的關心。
好意並且積極地擔當了本書中文翻譯的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馮軍氏,是極為正確地理解了我的刑法理論的傑出刑法學者。1988年我應中國的邀請在位於西安市的西北政法學院講授刑法時,馮氏列席聽講,並於1991年至1993年作為日中兩國聯合培養的博士生為撰寫博士論文來日留學,他在當時我所工作的愛知大學熱心地勤勉於刑法學的研究,完成了優秀的博士論文。馮氏已經在1993年將我的著作《犯罪論的基本問題》(1982年)譯成中文,這次又集中時間在相當短的時期內將內容更為龐大的本書兩卷正確地翻譯成中文,對其盡力,我表示衷心的感謝。
以當時歐洲的學說為背景,學習在日本刑法學界顯示了激烈對立的古典學派和近代學派各自的主張,苦心於應該如何克服其論爭,乃是我研究的出發點。思索的結果,是把應處於刑法學的根底的人,即可能成為犯罪人同時可能是受刑人的人,理解為受到遺傳和環境的制約、但是在有限的范圍內能夠規制自己的行動的具有相對自由的主體性存在。因此,既然人實施了作為其人格的表現的犯罪,那麼,就應該自甘忍受對其進行的法的非難,自己對其犯罪進行悔悟,而且進行贖罪,這必須說是不可缺少的。
作為以這種人為對象的刑法理論,我采取的是「人格行為論」、「人格責任論」,進而,關於犯罪的要件,從重視罪刑法定主義的觀點出發,使構成要件理論徹底化,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是第一個犯罪成立要件,同時對作為第二個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及作為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的「責任」,都想重疊地一並考慮其形式的一面和實質的一面,構築了不只是就犯罪的成立與否,而且在成立犯罪時也判定其具體程度的理論體系。
作為刑罰理論,首先,認為對犯罪人所科處的刑罰的嚴重性應當與具體的犯罪程度相調和,承認其與犯罪理論的緊密聯系;其次,關於刑罰的意義,認為刑罰是對過去的犯罪的「報應」,而且是對將來的犯罪的「預防」,同時需要以受刑人自身對所犯的犯罪的「改悛及贖罪」為核心。
在各論中,以總論中所表明的上述基本立場為基礎,從體系上對各個犯罪進行了分類,並引用特別重要的判例及學說對各個犯罪的要件作了解說。
另外,在研究有了相當進展的階段,我把我的刑法學命名為「人格刑法學」。這一理論立場,是想以作為具有主體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為為核心論及犯罪,並給刑罰奠定基礎。
我相信,人格刑法學能夠超越國界,共同適用於各國的刑法學。最近,日中兩國間關於刑法學的交流急速地深化,我熱切盼望通過本書中文版的刊行能夠增強中國學界對人格刑法學的關心。
好意並且積極地擔當了本書中文翻譯的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馮軍氏,是極為正確地理解了我的刑法理論的傑出刑法學者。1988年我應中國的邀請在位於西安市的西北政法學院講授刑法時,馮氏列席聽講,並於1991年至1993年作為日中兩國聯合培養的博士生為撰寫博士論文來日留學,他在當時我所工作的愛知大學熱心地勤勉於刑法學的研究,完成了優秀的博士論文。馮氏已經在1993年將我的著作《犯罪論的基本問題》(1982年)譯成中文,這次又集中時間在相當短的時期內將內容更為龐大的本書兩卷正確地翻譯成中文,對其盡力,我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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