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憲法學說》中一開始就說:將「憲法」與作為一套法律規定的憲法法規(條文)混為一談,是稀里胡塗的憲法觀──必須區分憲法的「絕對意義」與「相對意義」。前者指制憲主體(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決斷,決定性地創制自身的政治共同體的特定生存形式,在這一意義上,憲法的含義等於國家的實存本身及其政體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調節生活秩序的具體法規──所謂「相對意義」的憲法,不過是由這一政治決斷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絕對意義和相對意義的憲法的區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國智識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著什麽:共和革命遠不是僅僅為了制訂一部成文憲法,它意味著一個政治統一體(民族國家)在特定政治處境中對自身的生存方式做出了新的政治決斷,或者說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處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統一體重新做出了一次決斷──隨後的制憲(制訂具體的憲法法規),不過是這個政治統一體自覺選擇的政治行動。換句話說,「絕對意義」的「憲法」(具體的憲法法規)等而視之。
 

目錄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絕對的憲法概念
第二章 相對的憲法概念
第三章 實定的憲法概念
第四章 憲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干本規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義
第六章 憲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為協議的憲法
第八章 制憲權
第九章 一部憲法的正當性
第十章 從制憲權說,尤其實人民制憲權學說中得出的結論
第十一章 從憲法概念派生出來的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憲法的法制國要素
第十二章 國民法治國的原則
第十三章 法制國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權利
第十五章 權利的分立
第十六章 國民法治國的與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憲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學說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憲法
第十九章 從民主制的政治原則中得出的結論
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則在國家生活各領域中的運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學說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國民法治國憲法中的貴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 4.會議制
第二十五章 會議制發展的歷史概述
斯二十六章 會議制的構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瑪憲法下的會議制
第二十八章 會議的解散
第四部分
第二十九章 聯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從聯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結論
附錄
魏瑪憲法
分析目錄和索引
分析目錄
魏瑪憲法條款索引
人名索引
內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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