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新穎、實踐性強、豐富的理論、研究、案例令讀者耳目一新。本書的主要特點為: 內容全面。涉及了通常所說的司法心理學的各方面問題,包括偵查、起訴、辯護、陪審團選擇、審判、刑罰等。資料翔實。重視引證本領域中大量研究及其成果,便於讀者進一步查閱和研究。理論與實踐並重。將司法心理學理論研究與成果應用於司法實踐中,論述了應用、應用後產生的實際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改進的建議。

本書作者勞倫斯·S.賴茨曼現任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心理學教授,其研究領域包括陪審團選擇程度、對警察審訊的反應和司法解說的效果等。賴茨曼出版了與法律制度有關的10多本著作,其中包括《心理學與法律制度》、《美國陪審團審判》和《司法決策》等。
 

目錄

第1章司法心理學的挑戰
第一節什麽是司法心理學
第二節司法心理學的前景與問題
第三節心理學與法律的沖突
一、法律與價值
二、法律制度對超經驗知覺的依賴
三、兩個代表性的法庭裁決
第四節心理學與法律關系的歷史
一、雨果•閔斯特貝格的作用
二、法律界的反應
三、低落時期
四、20世紀70年代的復蘇
五、現狀
第五節心理學和法律的前景
一、什麽決定真實
二、現實的性質
三、法律系統對心理學的批評
第六節心理學與法律關系的未來
第七節概要
第2章司法心理學家的角色與責任
第一節角色的多樣性
第二節對司法心理學家的誘惑
一、承諾太多
二、用辯護代替科學的客觀性
三、用價值觀戰勝經驗性研究結果
四、草率從事
五、保持雙重關系和競爭性角色
第三節具體角色:審判顧問
一、義務
二、委托人
三、與法律系統的沖突
四、倫理責任
第四節具體角色:專家證人
一、義務
二、委托人
三、沖突
四、倫理責任
五、道伯特裁決的效果
第五節具體角色:准備法庭之友辯護狀
一、義務
二、心理學家之間的差異
三、效果
四、倫理考慮
五、司法心理學家指導原則
第六節概要
第3章警察:選拔、培訓和評價
第一節心理學在警察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節誰是委托人
—、公眾
二、警察部門
第三節警察的選拔
一、心理學與警察選拔的歷史
二、心理學選拔工具
第四節警察的培訓
一、警察部門中心理學家的活動
二、培訓計划課程
三、在職培訓
四、特殊培訓
第五節對警察活動的效能評價
一、工作適合性評價
二、社區警務
第六節概要
第4章犯罪人特征描述
第一節犯罪人特征描述與司法心理學
第二節為什麽發展犯罪人特征描述
一、系列犯罪行為的范圍
二、重復發生的神秘現象
三、虛假刻板印象和簡單化假設
第三節 目前對犯罪人特征描述的需要
一、縱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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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二本以「司法心理學」為名的英文翻譯著作。作為這項翻譯工作的主持者,有必要介紹本書的特點和對於中國讀者的價值,與讀者一起分享本人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法律心理學與本書的譯名
從國際社會的有關組織和文獻來看,人們通常把心理學與法律結合的研究領域,稱之為「法律心理學」(legal psychology,psychology of law);與此相適應,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被稱之為「法律心理學家」(legal psychologist)。除了「法律心理學」這個名稱之外,還使用「心理學與法律」(psychology and law)、「法律與心理學」(law and psychology)、「犯罪與法律心理學」(criminological and legal psychology)、「司法心理學」(judicial psychology)等名稱。
國際應用心理學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pplied Psychology)和許多國家的心理學學術團體都成立了「心理學與法律」(psychology and law)分會,或者成立了獨立的心理學與法律方面的學術團體。例如,在美國,1968年成立了美國心理學與法律協會(American Psychology and Law Society)。1977年,第一份有關法律心理學的專業雜志《法律與人類行為》(Law and Human Behavior)在美國創刊。1981年,美國心理學會第41分會——心理學與法律分會成立,該分會每年舉辦或發起2~3次會議,同時還舉辦一種雙年會。現在,這兩個組織往往在一起活動。
在英國,有兩個法律心理學方面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一個是1977年建立的英國心理學會犯罪學與法律心理學分會(Division of criminological and L,egal:Psychology,DcLP),另一個是英國犯罪學會所屬的犯罪學心理學分會。
在德國,1 984年成立了德國心理學會法律心理學分會(the Legal Psychology Division of the Germ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該組織舉行了多次學術研討會。將近20%的大學心理學系開設正規的法律心理學課程,例如,柏林大學、不來梅大學、不倫瑞克大學、埃朗根一紐倫堡大學、弗萊堡大學、漢諾威大學、基爾大學、科隆大學、美因茨大學、奧斯納布呂克大學、維爾茨堡大學等。在漢堡大學有犯罪學研究生計划,其中包括法律心理學課程。在一些研究機構中,例如,弗賴堡的馬克斯•普朗克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漢諾威的下薩克森犯罪學研究所、威斯巴登的中央犯罪學研究所,心理學家們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歐洲大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律心理學的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1988年,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舉行了第一屆歐洲法律與心理學研討會;1990年,在德國的紐倫堡舉行了第二屆歐洲法律與心理學研討會,在這屆研討會上,成立了歐洲心理學與法律協會(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0f Psychology and Law)。此後,1992年在英國牛津、1994年在西班牙的巴塞羅納分別舉行了第三屆和第四屆歐洲法律與心理學研討會。
在西班牙,法律心理學有一個古老的、內容豐富的傳統,但是,法律心理學的系統發展卻是比較晚近的事情。洛佩茨(Emilio Miray Lopez)的《司法心理學手冊》(Manual dePsicologia.Juridica,1932),是西班牙法律心理學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在這本書中,論述了對證言的心理測驗方法,對少年犯罪的預防、矯治等許多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律心理學的發展更加迅速,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1980年成立的心理學家官方委員會(the Psychologists』Official Board),這個委員會有力地推動了法律機構(法院、律師協會等)與心理學家的合作,在社會中擴大了法律心理學的影響,並且導致了一些地方性法律心理學機構的建立。同時,法律心理學方面的出版物數量劇增,1980年出版的由薩伯特(Munoz Sabate)等人合編的《司法心理學導論》(Introduccion a la psicologia juridica)一書,在促進法律心理學研究方面產生了很大作用,這本書收集了能夠反映那個時代研究水平的優秀論文。
那麽,如何理解法律心理學呢?在1992年出版的《法律心理學大辭典》中,我將「法律心理學」定義為「研究與立法、違法、司法、守法活動有關的心理現象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的綜合性學科」,並根據法律心理學研究的內容,將它划分為4個主要的部門或者分支:
(1)立法心理學,這是研究立法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的法律心理學分支學科。
(2)違法心理學,這是研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心理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的法律心理學分支學 科,其中包括研究一般性違法活動的心理學分支學科和犯罪心理學。
(3)司法心理學,這是研究與司法活動有關的心理現象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的法律心理學分支學科,其中包括調解心理學、偵查心理學、訴訟心理學、審判心理學、辯護心理學和監 獄心理學等多種分支學科。
(4)守法心理學,這是研究與守法活動有關的心理問題及其規律的學科,其中包括法律宣傳心理學、法律教育心理學等。
現在來看,這個分類仍然是有價值的。從這個分類體系中,可以看出司法心理學的學科地位和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理解,應該如何翻譯和認識forensic psychology呢?人們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譯法和看法。從對這個英文術語的翻譯和使用來看,有的學者將它翻譯為「審判心理學」,但是,又區分了「廣義審判心理學」和「狹義審判心理學」,其中的「廣義審判心理學」實際上與本書的內容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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