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

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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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一書中,作者運用了社會科學策略和發展理論來考察法律如何適應社會變化。其中,社會科學策略強調的是變化的意義,要求研究者意識到任何理論傾向都是識別一種連續統一體,在法律領域中就是要把法律經驗看作是可變的和場合性的。發展理論假定某種內在動力隱含於變化之中,即存在一種明確的變化傾向,以致在運動的一個階段所設置的那些有系統的推動力被認為在運動的另一個階段產生了各種獨特的結果。這兩種分析策略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作者正是在被作為社會事實的各種法律經驗和各種法律變量的交互作用中透析出某種定向變化的內在推動力的。這些分析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設定了全文的理論框架:1、作者所要探討的是一種有關系統或制度的約束和反應理論,系統的基本變量之間存在著若干種由彼此關聯方式所確定的獨特組合形式,據此,系統也就顯現出若干能量不等的態勢。2、就作為研究對象的系統(法律系統)相對於另一更大的系統(社會系統)所具有的功能而言,自身的各種態勢代表著系統應對能力的不同成就,而且每一次新的成就都是在之前階段所取得的成就基礎上獲得的,因此,各種態勢之間具有一種邏輯上的前後相繼關系。3、邏輯上的前後相繼凸現了以下問題的重要性:每一態勢應對舊有壓力和機遇的能力與適應新生問題的缺陷,這種矛盾蘊含了促成新態勢的潛能。作者通過這兩種分析策略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法律系統中揭示一種功能更為強大的理想態勢,具體到本文的法律發展模型,這種態勢就是作為第三種類型或基本狀態的回應型法。

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子系統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處理保持自身的完整性與維持自身針對社會系統以及其他子系統的開放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應型法代表了對這一兩難選擇所作的三種回答。壓制型法是正統化的一種比較粗糙的工具,是在政治資源匱乏的情況下一種「合理」的選擇。)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法律機構易受政治權利的影響,並服從以國家利益為名的理由。伴隨著人們對「正統性」的探求,壓制型法開始向自治型法轉變。程序和規則獲得了之上的權威,政治也要依次行事。但是,對程序和規則的過分強調,使得程序和規則本身成了「目的」,運作的後果因此也具有了天然的「正當性」。與目的隔離的官僚做法,使得法律雖然具有形式的正義,但由於缺乏對實質正義的關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不滿。於是,法律又轉向了回應型法。一方面,回應型法強調目的的重要性就是提供一個批判既有規則的標准,從而開放法律系統,將其重新納入社會系統之中。因此,目的在法律發展中承擔著否定性權威的功能。另一方面,回應型法的目的因引入了文明的承諾而避免了向壓制型法的退卻。壓制型法關注目的,然而,作為手段,它直接服務於政府的管理目的,本身不具有能夠抵御和限制社會壓力的權威目的。在這一社會系統中,政府將自身利益等同為社會共同體的利益,以漠視服從者利益的方式強制推行管理目的。建立在缺乏廣泛認同的服從基礎上的公共秩序是一種極不穩定的秩序,因此,壓制型法所能提供的簡單而有限的治理工具無力維持社會的基本安定。與此不同,回應型法則表達了一種更為廣泛的理想,它把文明的承諾帶入人們運用法律界定和維和公共秩序的方法:文明的政治是肯定公民身份的核心意義的政治。
 

目錄

總序
社會變革的法律模式(代譯序)
序言
Ⅰ 法理學與社會科學
法律理論與權威危機
一種社會科學策略
一種發展模型
Ⅱ 壓制型法
壓制與權力系統
官方觀點
強制機器
二元法與階級正義
法律道德主義與懲罰性法律
Ⅲ 自治型法
正統性與自治
法律與政治分離
法律形式主義與規則模型
程序與自我約束
要求服從
法律批判與法律發展
Ⅳ 回應型法
目的的支配地位
義務與文明
法律參與和政治參與
從公平到能力
結語:法律衰亡的兩種方式
索引
 

現代法制的建設能否成功,不僅取決於政治的力量,也有賴於學術的質量。因為無論是總結本國的實踐經驗把它抽象為普遍適用的規范,還是借鑒外國的成功方法以縮短摸索的過程或減少失誤的代價,都需要能保證擇優決策的見地,從而也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會效果研究上的理論造詣。

那麼,怎樣才能提高法律學術的質量呢?主要途徑不外乎三條:弘揚文化遺產、進行知識創新以及輸人海外學說。而在中國,要實現法學的創造性發展,首先必須大力采擷世界上先進的研究成果,咀嚼其章句,玩味其技巧,消化其原理。

眾所周知,中國法家的傳統是「法無二解」、「以吏為師」,法解釋的技術和法現象的學說因而不得昌明。盡管在兩漢時代民間曾有過律學之盛,魏晉以降國家也設了律博士之制,但是,隨着德治精神浸潤整個社會,律學日漸式微。依法治國的制度構思,在宋朝中葉一度回光返照之后,便無以為繼,終成絕響。從那時起直至近世,在中國士大夫的普遍心態以及傳統學術的整體格局上,律學的地位可以說是無足輕重。這與文藝復興后西歐知識界崇尚法學的風氣適成對照。由於歷史文化傳統的這種缺陷,要振興中國的法律學術,不得不特別致力於譯和鑽研西方典籍。

外國法學名著的漢譯,可以追溯到1839年,當時,林則徐出於辦理外交、周旋列強的需要,約請美國醫生伯駕(PeterParker)翻譯了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de Vattel)的名著《萬國律例》 (Le Droit des Gens)的有關章節。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lliron A.P.Martin)翻譯的《萬國公法》於1864年問世,該書以及此后其他若干法律譯著的陸續出版,極大地促進了西方法律知識在中國乃至日本的傳播。

但是,中國學者自身有意識地精選海外法學不朽之作翻譯出版的努力,卻是在百日維新失敗之后,以嚴復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為典型。這時,鄰邦日本早已后來居上,對荷蘭、英國、法國和德國的法規和理論進行了較系統的研究,並據此確立了制度建設的方針措施。從1877年起,翻譯和研讀西方法律文獻的熱潮席卷東瀛列島,不過十余年便有一批法律俊才脫穎而出。清末立憲期間修訂法律館編譯的《法學名著》就包括了不少日本法學家的論述。沈家本為該書作序,其中對比中日兩國研究西方法學的不同態度、不同結果,感慨萬端,躍然紙上,直到20世紀即將結束的今天,他那沉重的嘆息聲仍在撞擊着我們的心靈,引發着我們的反省。

值得欣喜的是,我國近年來,一大批翻譯、介紹和研究西方法學經典的頗有份量的出版物紛紛問世,透露出「春江水暖」的消息;由幾位廣受尊敬的前輩法學家指導和推行的「外國法律文庫」的編譯工作,還顯示出了「極高明而道中庸」的恢弘氣象。

為承繼前賢鴻圖,我們,一群分布在國內和海外的法律學徒也集結起來,願以綿薄之力,推動溝通東西學術、接軌國際法制的時代大業。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熱忱支持下,我們創辦了「當代法學名著譯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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