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y are keys to puzzles which we cannot solve,and may provide answers to questions which we have not yey learned to ask.”
題頭的文字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田納西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1978年)的判決書中援引的一段話,意思是“瀕危物種為我們無法解決的難題提供了鑰匙,甚至,它們可能提供我們現在還沒有想到的問題的答案。”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這段話的目的,在于呼吁人們對瀕危物種存在價值的特別關注。在本書的編譯和審校工作基本結束後,我又重新翻閱了這些判例的文稿,當我再次看到這句話時,我突然覺得,或許,這些來自大洋彼岸的環境訴訟經典判例,能夠為中國環境司法的全面展開和環境法理論研究的深化提供某種意義上的“鑰匙和答案”。
中國經濟在過去二十年高速增長的同時,也給環境帶來了巨大的損害。其實,這些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早在三十年前就已為國內少數有識之士所認識。1979年我國制定的首部《環境保護法》(試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憲政制度尚未健全的條件下,國家所有權管理的“虛位”導致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高于一切,在發展經濟的名義下,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自然資源破壞事件屢見不鮮,很大程度上抵銷了我們所取得的經濟成就。
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和其他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法律越來越多,但與之相反的卻是中國的環境問題愈演愈烈。僅媒體披露的震驚全國的環境破壞事件,較之于西方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所發生的“八大公害事件”就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證明,這些環保法律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
新一代國家領導人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不久前,黨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闡述“和諧社會”的特征時就特別提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無疑是對中國現實環境問題的一種積極回應。與此同時,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直接干預下,相繼通過“環保風暴”以及對“圓明園湖底防滲漏工程”等公眾關切的環境事件的行政處理,更是把公眾環境權益的保障推向一個新的高度。
問題在于,對于這些事件的處理到底是依據法律還是依據政策,或者是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重視和批示?因為在我看來,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原則性和模糊性並不能保障這些令公眾擁戴的政策真正嚴肅、認真地繼續執行下去,因為這些法律原則在實際立法中已被某些具體措施所否定。如排污收費制度中的“超標收費措施”是對“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否定,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措施”則是對“預防原則”的否定。不可否認,立法是一個博弈過程,需要協調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但在同一個部門法中,法律規則直接違反法律原則的現象確實有點令人難以理解。
立法、行政尚如此,作為公眾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保障就顯得更加蒼白。在強勢的政府(行政)面前,人民法院更是鑒于“維護社會穩定”的理由而對環境糾紛索賠案件不太理會。少數已經受理的案件也可能因迫于當地政府的壓力而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受害方敗訴。
更為嚴重的是,好不容易被上級人民政府查處的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受害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還會因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干預而不能得到律師的幫助!
嗚呼!在企業違法成本如此低下的現狀面前,企業造成社會危害的成本由誰來負擔呢?
2005年6月的某一天,當一些地方黨政官員為他們“招商引資”的政績——新建工廠企業項目剪彩的同時,他們或許根本就沒有考慮到,與此同時,黃河流域大汶河下游沿岸部分貧窮的村民和中國其他飽受環境污染損害的廣大公眾一樣,正在自己的家園上靜靜地、無可奈何地等待著並非由他們自己行為引起的環境破壞的惡果——癌癥和死亡的來臨。而那些令他們仇恨但又無可奈何、置他們于死地但又受地方政府保護的超標排污企業,在投資者、地方政府官員——有時假借地方利稅的名義——的腰包不斷鼓起的同時,這些付出巨大代價的受害者們的福祉卻沒有絲毫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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