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守法主義》(Legalism)一書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書中,施克萊提出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律師、法律學者)具有共同的意識形態,即守法主義,並系統闡述了守法主義的概念、特征、價值和弱點。

本書的上篇,評析了法與道德的關系。這一領域在傳統上是實證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進行激烈對抗的戰場。在20世紀50年代末,本書寫作前夕,兩大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還就法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展開了一場著名的辯論。[1] 而施克萊則指出,兩派實際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義的表現。她揭示了兩大法學派各自的意識形態根源和局限性,主張不能割裂法與道德的關系,而要把它們看作是一個連續體(continuum)。

本書的下篇,對法與政治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各種傳統法律思想,無論是實證法學還是自然法學,都一致認為法應當脫離于政治,並且認為法優越于政治。施克萊對此進行了批判。圍繞著政治審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施克萊展示了守法主義立場的偏狹,指出這些審判無法基于守法主義獲得正當性,而只能從自由主義政治的角度加以論證才站得住腳。因此,法“不是凌駕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朱迪絲‧N‧施克萊(Judith N. Shklar)是美國20世紀著名政治學家、自由主義者。1928年,她出生于拉脫維亞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939年隨父母輾轉逃亡到了加拿大,在蒙特利爾度過了她的青少年時代。施克萊在麥吉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獲得了學士和碩士學位,並于195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了博士學位。
 

目錄

譯者前言
原作者1986年再版序言
導論︰法與意識形態
上篇︰法與道德
1.定義和意識形態
2.區別點︰罪孽、不道德和犯罪
3.自然法和法律意識形態
4.求同的意識形態
下篇︰法與政治
1.導言
2.公正︰守法主義的政策
3.法與國際政治
4.政治審判︰何種政治?
5.政治判決的精神
6.受審的戰爭
7.被奉為法律的國家意識形態︰東京
8. 公正和遙遠過去
9. 審判遙遠未來
10. 國內政治審判
11. 結語
結論
注釋
姓名索引
 

序

我寫這本書是在20多年前,當時我可是絕無惡意,並沒有想詆毀美國法官和律師的清譽或社會職能,但我很驚訝地發現,我得罪了幾乎所有讀過本書的法律人。除了少數幾個引人注目的例外之外,他們都感到我不公正地抨擊了法律界。長期以來,人種學研究者們(ethnographers)都很難過他們的觀點和土著居民觀點之間差異很大,我現在開始理解他們了。雖然當時我也知道,法律界內部的凝聚力很強,我只是個圈外人,但我還是沒有意識到,圈內人的看法和我的觀點竟是如此不同。似乎沒有什麼明顯的方法,來跨越自我感受和外界觀察之問的鴻溝,而對相互理解之間的障礙,我也無法克服。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回過頭來,重申我的要點和大意,以期至少可以減輕一些誤解。

我認為,造成這種誤解的罪魁禍首,就是一向意義含混的“意識形態”一詞。社會學的詞匯中少不了它,但是無論人們說什麼,也無法拔掉它身上的刺。另外,我在兩層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守法主義”一詞,這可能也引起了不必要的混淆。第一層意思,是指法律業界作為一個社會整體,其內部的意識形態。有些群體歷史悠久,履行著一套職能,也可以看出其成員具有身份認同,這種群體大多都有自己的信仰體系,以傳授行業實踐經驗,並作為行內人士的指針(guideposts),教育他們對其做出反應並將其維持下去。一個信仰體系,就是該群體成員內部的圖譜(map),並制約了他們如何對外人加以回應。最重要的是,就法律共同體而言,守法主義讓其成員感到,作為一名法律人究竟意味著什麼。軍人和醫生,也有其各自的內部意識形態,這些意識形態彼此不同,也不同于法律人的風氣。盡管在各個行業內部還有大量的個人和群體差異,但這些行業信仰體系的確存在。在美國,法律人大多是單獨開業的律師(solo IJractitioners),少數在大城市里大律師行工作,這兩類人就有很多不同之處,而法律學者(academic lawver)也有著自己的特點。然而,他們之問的共同點也很醒目。把守法主義說成是在法律人中有效運作的意識形態,也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當然,我可能在一些細節問題上寫的有些錯誤,但我認為我那樣表述並沒什麼惡意,就像規則導向型的思考方式(rule—oriented think—ing)總會有所偏頗一樣。

我所說的“意識形態”的第二層意義,原本應更明確地標明是政治性的。此處,守法主義被放置在了更大的政治環境之中,這一環境下,有著多種意識形態,彼此互相競爭,而守法主義也呈現出了不同的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講,盡管法院仍肯定是所有公共機構中守法主義最強的,但守法主義不再局限于法律人(1awver)。依照規則,秉公裁斷,這些價值觀乃是法院得以存在的顯而易見的理由。然而,若將法院置于一個意識形態連續體(COntinuum)的一端,那麼我們就會明顯地看到,法院並不壟斷守法主義的價值。裁斷性(tril]unality)是很多活動的內在特點,例如立法、行政、各種調停,乃至父母要公平獎懲孩子的時候,都是如此。在該連續體的這一端,其它的價值明顯更重要;比如,就兒童的健康和教育而言,對質量的要求就遠勝于對公平的要求。另外,從歷史上看,還有很多其他的倫理觀和政治主張,與守法主義心智架構(frameof mind)相抗衡。純粹的反守法主義者(aniirloInian)或許就是一個極端,他們的數量度之多,遠遠超出守法主義者願意承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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