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重述》乃美國法律研究院在修訂、更新《侵權法重述第二版》方面所做的長期努力的首部作品。

  本《重述》研究解決商業產品的銷信者、分銷者因他們的產品造成傷害所致的責任。為了了解其在法律中的位置,必須對產品責任加以歷史的分析。

  本《重述》分為4章。第一章講述規範商業產品銷售者基于產品于銷售時存在缺陷責任規則。該章分為兩個主題,主題1關于產品的一般責任規則。主題2涉及特殊產品或產品市場(配件、藥物、食品以及舊貨)的責任規則。(2)曾產生過相當大的爭論。(3)就允許原告作出存在缺陷的推定。(4)當產品的設計違反某項現行有效的政府安全標準,則不論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性設計,都推定該產品存在缺陷。

  本《重述》如果僅僅是對法律所攝的一張照片,那麼它根本不值得讓美國法律研究院來完成這份工作。
 

目錄

前言
報告人自序
引言
第一章 商業產品銷售者基于產品銷售時的缺陷之責任
主題1 產品責任綜述
1.商業銷售者或者分銷者因缺陷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評注
2.產品缺陷的分類
3.推斷產品存在缺陷間接證據
4.對產品安全法律或法規的遵守與違背
主題2 適用于特殊產品或產品市場的責任規則
5.產品零件的商業銷售者或分銷者因包含該零件的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
6.有缺陷的處方藥品及醫療設備的商業銷售者或分銷者對其產品所致損害的責任
7.商業銷售者或分銷者對缺陷食品所致損害的責任
8.商業銷售者或分銷者因含有缺陷的舊貨所致損害的責任
第二章 商業產品銷售者非基于產品銷售時的缺陷之責任
9.商業產品銷售者或分銷者因錯誤陳述導致傷害的責任評注
10.商業產品銷售者或分銷者因產品售後未能提供警示導致傷害的責任
11.商業銷售者或分銷者因售後未能追回產品導致傷害的責任
第三章 後手及明顯的制造商的責任
12.後手對前手商業性銷售的缺陷產品所致傷害的責任評注
13.後手對自己于產品售後未向顧客提供警示導致傷害的責任
14.將他人制造的產品作為自己的產品銷售或分銷評注
第四章 一般適用條款
主題1 因果關系
15.產品缺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通則
16.產品缺陷導致的額外損害
主題2 積極抗辯
17.原造,缺陷產品的銷售者、分銷者,以及其他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
18.免責聲明,限制責任,放棄權利及其他的約定免責任對人身傷害的產品責任訴求抗辯
主題3 定義
19.“產品”的定義
20.為本《重述》目的給“銷售或分銷”所下的定義
21.“人身或財產損害”之定義︰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
法律法規索引
術語索引
 

這里呈獻給各位讀者的,是在2000年10月簽約、啟動的“美國法律重述漢譯叢書”。根據有關協議,該叢書旨在選擇美國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制定並頒布的美國“法律重述”(Restatementsof the Law)系列——以及其他相關出版物——對國內法律發展具有參考、借鑒意義的卷冊,將其以盡量準確、嚴謹的中文譯文提供給國內的立法者、司法實踐者、法律學者、法律專業研究生與本科生、以及其他相關讀者。由于美國“法律重述”卷帙浩繁,而且美國法律研究院仍在不斷修訂其現有重述並推出新的重述,該叢書必然是一項連續、長期、因此也難度巨大的工程。

之所以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從事該項目(本叢書的第一批書目一《侵權法重述——綱要》、《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產品責任》與《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即已耗時四至五年之久),是因為我們相信︰(1)美國法/英美法對國內法律發展具有實質的相關性和可借鑒意義;(2)美國“法律重述”在美國法/英美法的發展中具有無可替代的顯著地位與權威性。

首先,國內法律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有對美國法/英美法的足夠重視與深入研究。這是因為,一方面,美國法/英美法擁有內容豐富、為數眾多的判例與學說。這些判例與學說涉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形,經過訓練有素、代表各方利益和多種立場的法官、律師以及法律學者等人士的嚴格考量、辯論以及事後的不斷審視和批評,對我們處理類似情形和問題實堪借鑒。此類可資借鑒的內容不僅包括各部門法(如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公司法等),也包括統制各部門法的憲法及憲法訴訟等等。

另一方面,美國法/英美法的各種制度設計(如法官的任免、律師的行業自治、對抗制法律訴訟等)也多經過歷史的檢驗,集中了眾多法律界人士的理性思考。對這些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應能為我國的法律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或教訓。由于歷史和其他原因,國內有些學者習慣于將我國的法律制度劃歸大陸法系。這不僅有失偏頗,也放棄了當代中國法律改革給我們帶來的獨特機遇,即︰根據我國法治發展的實際需要,充分、合理地吸收和融匯各大法系的優點,創制出集眾家之所長、因而可能具有自身特色的當代中國法律制度,而不必拘泥于牽強、機械、因而可能限制創造性發展的法系劃分。

重視和研究美國法/英美法,不僅是因為上述智識上的原因,也是因為在當代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這是一種明智、現實甚至必然的選擇。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多年來一直在國際社會中佔據著實際的主導地位;美國法/英美法因此在國際政治和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跨國貿易和投資等領域擁有無法忽視的實質影響。因此,研究和借鑒美國法/英美法也已成為維護我國國家及企業和個人利益、增強我國國際影響、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的必要、有效途徑。

其次,如要對美國法/英美法做出足夠全面、足夠深入的研究,任何足夠認真的國外法律學者都無法忽視作為美國法/英美法研究主流和集體成就的美國“法律重述”。如美國法律研究院院長蘭斯.里伯曼教授在此前的序言中所說,主持美國“法律重述”一直是美國法律研究院的首要任務之一。通常而言,被研究院推舉負責一部法律“重述”的學者(稱報告人[Repoxter])均為美國在相關領域最有造詣、眾望所歸的頂級學者。報告人在考察和分析美國聯邦法院和/或美國各州法院在相關領域的所有重要判例的基礎上,以“法律條文”(seetions)及相關評注(Comments)、例證(Illustrations)、以及報告人注釋(Reporter’s Notes)等形式總結出具有普適性的法律原則或規則。

通常,一部“重述”的完成需花費幾年、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時間,數易(或十數易)其稿,經過該“重述”多位顧問(Advisors;通常亦為美國在相關領域的杰出專家)及咨詢組(Consultative Group;通常由研究院關注該領域、為數眾多的法律學者、法官和律師組成)的討論和審閱,最後經過研究院理事會(目前由六十五位杰出法律學者、法官和律師組成)和研究院(目前已有近三千名當選教授、法官和其他法律實踐者)集體討論批準,由研究院正式通過(adopt)和頒布(promulgate)。

因此,美國“法律重述”代表著美國法律界(不僅包括法學教授,也包括法官和其他法律實踐者)對相關法律的主流、集體見解。這種所見、所解系基于對大量相關判例的全面、深入考察,因此是一種寶貴的實證研究成果,是對美國判例法(就其所吸納的英國早期判例而言,也是對英美判例法)的系統研究、歸納和原理分析。所以,美國“法律重述”並不是——如國內有些學者所認為的——“法律條文(法條)”的簡單羅列,而是美國法律界對有關判例法的實證性研究和闡釋;在這個意義上,它們實際上構成了美國法律界在相關領域的“集體專著”。

自頒布以來,美國“法律重述”——連同美國法律研究院起草的某些成文法/制定法建議案,如《模範刑法典》、《統一商法典》等——已被美國各級法院作為法律權威和判案依據引用數十萬次,並被普遍用于美國各個法學院的研究與教學,對美國法甚至英美法系的發展、變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美國“法律重述”不僅具有實然的意義,也有應然的意義。研究和掌握美國“法律重述”不僅可以使我們更準確地認識和把握美國法,也可以為我們正在進行的相關法律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引。

為了盡量達到翻譯的準確與嚴謹,我們在選擇各“重述”譯者時,努力實現美國法律背景與國內研究專長的較佳組合(如安排在美國完成正規法律教育——通常獲得法博士[J.D.]或法學博士[s.J.D.或J.s.D.]學位——的中國學者與國內有關學者/專家進行集體翻譯),而不鼓勵來自任何一方的個人翻譯。由于(依據前述協議)所有“重述”譯本均須通過美國法律研究院的審閱、認可(也由于譯者對自身的嚴格要求),本叢書的許多譯者都體會到了我國譯界前輩、北大老校長嚴復先生所說的“一名之立,旬月踟躕”的個中艱辛。為此(更因為各位譯者能夠不計報酬、不計其所在單位是否將譯著視作科研成果等等而為該叢書做出的積極投入、付出甚至不同程度的犧牲),請允許我向他們表達由衷的敬意和謝意。

對于本叢書各種“重述”譯文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錯誤,誠請各位前輩、專家、同事和廣大讀者批評、指正,以期再版時改正。

許傳璽
2006年6月
于北京西北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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