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

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
定價:180
NT $ 157
  • 作者:那思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28737
  • ISBN13:9787562028734
  • 裝訂:精裝 / 341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由“緒論”、“州縣衙門”、“刑事審判程序”、“民事審判程序”和“結論”等五章組成。其中,篇幅最大的是第三章“刑事審判程序”,佔全書篇幅的2/3有余。從篇章布局來看,那先生受到陶希聖的一些影響。如第二章 “州縣衙門”的內容,與陶希聖著作中的“州縣衙門的組織”部分思路比較一致。但陶希聖的敘述內容較為寬泛‧(一共介紹了與州縣衙門有關的九類人物,分別是知縣、典吏、書役、幕友、長 隨、仵作、捕役、獄卒和家人)那思陸先生則只選取了四類與州縣審判特別相關的人物——知縣(州)、幕友、胥吏和差役——進行詳述。那思陸先生用了不少的篇幅,詳細介紹了這四類職業人員的歷史沿革、分類及權責(或職務),尤其對此四類人員與司法審判中緊密相關之情形進行了系統梳理。此外,與陶希聖一樣,那思陸先生也特別強調刑事審判程序在清代的重要性,因而把相當的筆墨用在對清代刑事審判程序的細致梳理上。在第三章“刑事審判程序”中,那思陸先生首先以總論對原被告與代告、代書、訟師等訴訟參加人作了探討,並對管轄、回避、規費、狀式、證據等等作了闡述。在其余諸節,他依次以“審前程序”、“審理程序”、“覆審程序”、“秋審程序”與“執行”為題,分別對清代地方刑事審判制度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全面的探討。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依據
第二節 清代審判制度概述
一、清代審判衙門
二、清代審判程序
第二章 州縣衙門
第一節 知縣州
一、概說
二、職掌
三、權責
四、屬官
第二節 幕友
一、概說
二、分類
三、職務
第三節 胥吏
一、概說
二、分類
三、職務
第四節 差役
一、概說
二、分類
三、職務
第三章 刑事審判程序
第一節 總論
一、原告、被告與代告
二、代書
三、訟師
四、管轄
五、回避
六、規費
七、狀式
八、證據
第二節 審前程序
一、放告與呈控
二、批詞
三、其他受理事由
四、查驗
五、檢驗
六、通稟與通詳
七、傳喚
八、拘提
九、緝捕
十、看押
十一、監禁
十二、保釋
第三節 審理程序
一、調處與和息
二、審訊(一)——審訊原則
三、審訊(二)——審訊程序與方法
四、審訊(三)——刑訊
五、判決(一)——判決原則
六、判決(二)——堂斷
七、定擬招解
八、承審限期
九、審判責任
第四節 覆審程序
一、概說
二、審轉
三、解審
四、督撫覆審
五、刑部或三法司核擬
六、上控與京控
第五節 秋審程序
一、概說
二、各省秋審
三、中央秋審
第六節 執行
一、概說
二、笞杖刑之執行
三、徒刑之執行
四、流刑之執行遷徙、充軍、發遣附
五、死刑之執行
六、贖刑
七、其他刑罰之執行
第四章 民事審判程序
第一節 總論
第二節 審前程序
一、放告、呈控與批詞
二、勘丈
第三節 審理程序
一、調處與和息
二、審訊
三、堂斷
四、承審限期
五、上控
第五章 結論
重要參考書目
附錄︰
一、清代台灣案件的司法審判機關
二、清代台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

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的困局、與世界接軌並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並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事業于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後,在內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再次啟動。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並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淦律、審判編制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開始發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十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別、行政司法合一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中國法律傳統,在極短時間內倉促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不寧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合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制約權力”、“權利神聖”等等,隨著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了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制”的偉大事業相伴而生,漸至發達。出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後春筍,法政期刊雜志百家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荼,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不完全統計,僅20世紀上半葉,全國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六千余種,總印行數多達數百萬冊。20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三十余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七十年代末以後,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回到法制現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出版再次空前繁榮。據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出版多達萬種,總印數可能在千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學現代化事業,亦開始了向法制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這一個世紀的法學著譯和資料編纂,是中國法律現代化歷程的忠實記錄,是中華法學界百年耕耘的結晶。從“全盤歐化”、“全盤蘇化”的偏失到“中國特色”法制與法學的探索,百年上下求索留下的這份寶貴的學術遺產,值得我們珍惜;即使僅僅作為一部時代的病歷,也值得我們借鑒和分析,以期發現和治療我國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常見病癥。不幸的是,這份學術遺產,特別是20世紀上半葉的法學著譯資料,現在正面臨著悄然毀失的危險。由于印刷技術低下、紙質粗劣、館藏條件落後,許多法學書籍破舊枯朽,不堪翻閱,有些甚至圖文蝕褪無法辨讀。加之種種人為的原因,那些汗牛充棟的法學資料長期塵封蛛網,很少有人記起,半個世紀的探索和成就競被視若虛無。館藏制度之限制又使借閱者困阻重重。人們常嘆︰《尚書》、《周易》乃至秦漢野史隨處可得,幾十年前的法學著譯競一書難求!此種文化“斷裂”現象,實有礙于今日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事業之正常進行,亦有損于中國法律現代化事業之發達。以上諸端,不僅20世紀上半期的書籍如是,本世紀下半期的一些作品亦已經或很快將面臨同樣的命運。有感于此,我們遂有整理本世紀中華法學遺產之願望及籌劃,不意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之設想不謀而合,是以有“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之選印。

本“文叢”選印的書籍或選編的論文,縱貫二十世紀始終。凡能代表本世紀不同時期法律學術水平、法制特色,有較大影響且為當今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所需要者,均在選印之列。即使是五十至七十年代問特定背景下的法律和法學作品,只要有歷史文獻價值,亦可收入。在選印的順序上,大致由遠及近,優先選印上半個世紀的著譯資料。目前選印編輯的重點是本世紀前半期作品。本世紀後半期的法學成就,擬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再行整理。選本範圍將不局限于內地學者的作品,還將涉及五十年代以後台灣、香港地區和海外華人學者的法學作品,因為他們的成就也是二十世紀中華法學不可忽視的一部分。除曾正式出版的單本著譯外,還將匯聚若干法學家的個人文集,或重新編輯本世紀各個不同時期的法規、案例及習慣調查資料。不過,凡近二十年問已為各出版機構再版的法學著作、譯作,原則上不再選印。

為了保證選本的權威性、準確性,我們特聘請了六位20世紀上半葉即涉足法學或司法工作的前輩學者出任顧問。老先生們不頤古稀耄耋之年,親自批點方案、確定書目、選擇版本,並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幸賴于此,我們的計劃才得以順利進行。

本“文叢”之選印,旨在集二十世紀中華法學之大成。為體現歷史真實,我們將恪守“尊重原作”的原則,不作內容上的任何更動。即使有個別觀點與今日不符,亦予以保留。作為不同時期的特殊歷史記錄,保持原貌更有利于比較和借鑒。為了使讀者對每本書的作者及該書的學術地位等有一個必要的背景了解,我們特約請法學界一些學者為各書撰寫關于其人其書的專文,置于書前。除此之外,我們所做的純粹是一些技術性工作,如糾正原作的排印錯誤,注明原書所引事實、數據、名稱之錯誤等等。為方便起見,可能將同一法學家的數個單行著作合而為一,也可能將原合印在一起的不同著作分開重印,還可能將當時或今日學人對其書或其人的有關評論或有關的圖表、法規資料選附于書後。總之,盡可能使其全面、完整。

本“文叢”的選編校勘,是一項看似簡單實則復雜艱難的工作,需要相當的學養和責任心。我們雖兢兢業業,如臨深履薄,但仍難免疏漏。懇請各界朋友批評指正。除此之外,還期待學界朋友推薦符合本“文叢”宗旨的法學著譯資料,與我們共同完成這一跨世紀工程。

謹以本“文叢”獻給中國法制現代化事業,獻給中國民主法治的新世紀!

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編委會謹識
1997年7月于北京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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