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大陸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定價:156
NT $ 136
  • 作者:方孝岳/編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4-04-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25533
  • ISBN13:9787562025535
  • 裝訂:265頁 / 22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十九世紀中期以來,歐洲大陸各國經濟與社會的變遷帶來「個人主義」私法理論的式微,在以否認個人的主體權利、強調社會利益為特征的社會連帶學說的推動下,各國民事立法出現一些新的發展與變化。一八0四年《拿破侖法典》是十九世紀歐陸各國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從時間上來看,它制定於「社會革命之終,而不在經濟革命之終」,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盛行的理性主義思潮的熏陶之下,法典集中體現了「個人主義」的民事立法原則。其後,隨著產業革命在法國及其他歐陸國家的相繼展開及由此導致的社會急遽變遷,法律領域尤其是私法領域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社會連帶」學說開始取代早期流行的個人主義私法理論,私法領域中的一些基礎觀念如「契約」、「財產」、「自由」、「責任」等因社會連帶學說而被賦予了一種新的解釋,《拿破侖法典》中所確認與保護的傳統家族制度也因社會形勢與私法理論的變化而趨向於松弛與解體。

本書由上下兩冊組成。上冊兩章由智利法學家阿爾瓦列茲所著,下冊兩章分別出於法國法學家狄驥與查爾蒙特之手。

本書的內容主要在於說明十九世紀以來,歐洲各國經濟、社會變遷及由此引致的私法學說及民事立法的新發展。除對財產法中的「自由」、「責任」、「契約」、「財產」等觀念的變遷進行理論概括外,還對《拿破侖法典》以來家族制度的變化進行了深入探討。本書於1923年出版後,曾供不應求,學界反響頗佳,後再版三次。
 

目錄

上編
第一章 自法蘭西革命后至十九世紀中葉有力的法律思想
一、十八世紀的哲學在法蘭西革命時法律上之影響
二、十八世紀的哲學經濟學在編定法典上的影響
三、編訂法典的根本原則
四、財產與家族
五、編定法典在社會上的影響
六、編定法典在私法哲學及一般法學上的影響
第二章 十九世紀中葉以后有力求法律改革之勢力
一、十九世紀輿論上對於民法典的評判
二、改良私法學的計划
三、法律學之振興
四、近代法律變遷的趨向
五、政治變遷在法律上的效力
六、經濟變遷在法律上的效力
七、新的社會學說在法律上的效力
八、團結主義
九、民治主義在法律上的效力
下編
第一章 自由、契約、責任及財產上原則的變遷
一、主體的權利與社會性的職務新舊的理論
(一)題旨
(二)法律發達之繼續性、主要的階段
(三)《人權宣言》,《拿破侖法典》
(四)他們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個人主義的
(五)這種制度為唯實主義的及社會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六)社會職務之觀念
(七)社會團結或社會互賴及法律規條
(八)社會中之分工
(九)個人主義的制度的要質
二、自由之新觀念在各方面之應用
(十)自由觀念之變遷
(十一)這個定義主要的結果
(十二)關於工人及恩俸的法規
三、自由的新觀念(續上)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集會
(十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個原素
(十四)《拿破侖法典》關於意志自治的條文
(十五)權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
(十六)這個觀念與生活上事實不相調和
(十七)非自然人格之教義
(十八)趨向集合的運動
(十九)舊理論之無用
(二十)拋棄權利主人之觀念
(二十一)法律的保護根據社會目的或行動功能
(二十二)在法國集會法中「宗旨」之觀念
四、法律行動、遺囑法、契約法
(二十三)意志之自治
(二十四)意志之宣示
(二十五)法律行動之目的
(二十六)事實之法律狀態不能做成兩個主人間的關系
(二十七)私人基金為遺囑所指定者
(二十八)法庭對於這個題目的判決
(二十九)契約理論的變遷
(三十)個人主義的契約觀念
(三十一)羅馬的契約觀念
(三十二)非契約之法律的行動
(三十三)等於契約的行動
(三十四)利用一種公共服股之行動
(三十五)構成所謂合體契約之行動
(三十六)對於履行公共服役之讓許
(三十七)所謂勞動的團體契約
(三十八)等於法律的盟約
五、傷害行為負責之新觀念
(三十九)個人主義的負責的原則
(四十)對於有害行動的主觀負責及對於意外危險的客觀負責
(四十一)團體所有的客觀負責
(四十二)對於工人受傷的負責
(四十三)公共服役中拐作曲的負責
六、以財產為一種社會職務之新觀念
(四十四)財產已不是財產主的主體權利而變成財產所有者的一種社會職務
(四十五)普通經濟需要為關於財產的法律理論所應付
(四十六)個人主義制度下的財產
(四十七)今日所否認的結果
(四十八)財產主的義務
(四十九)耕辟土地之義務
(五十)英德兩國對於自然增價值的地產上的征稅
(五十一)關於財產用途之新理論
(五十二)關於財產誤用之理論
(五十三)一九0七年法國條律之關於教會者
第二章 家庭、繼承、人格上原則的變遷
導言
一、往日的家庭及今日的家庭
(一)社會環境之影響
(二)舊制度時代之家庭
(三)家人團集上之變遷
二、強迫析產之影響
(四)強迫的析產
(五)強迫分析制之實施
(六)「田地法」、「宅地」、「強迫的交換」
(七)父母遺囑權之恢復
三、股份公司與家庭
(八)股份公司的結果
(九)股份公司在家庭上的影響
(十)已提議的改良
四、工業制度與家族
(十一)現代的工業組織
(十二)國家的干涉
(十三)別種改良、婦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
(十四)婦人在家庭內作工業的工作
五、婚姻之儀式
(十五)法典上形式主義之過甚
(十六)立法上的改良
(十七)對於這些改良的批評
(十八)外國的立法
六、婚姻在社會上的價值
(十九)對於婚姻制度之攻擊
(二十)對於這些意見之反駁
七、已婚婦的分位
(二十一)父母權與夫婦
(二十二)約束這權力之歷史
(二十三)古代法與革命時代法
(二十四)拿破侖之仇視婦女
(二十五)為妻者無民事行為之能力
(二十六)為妻者的國籍
(二十七)妻的姓名
(二十八)為妻之失自由
(二十九)父母權之不平等
八、已婚婦的財產
(三十)各種婚姻制度之互異
(三十一)在德國與瑞士的管理聯合制
(三十二)反對的論調,「限於后獲物上的共享」
(三十三)在共享制之下,為夫者權力過盛
(三十四)為妻者的貯蓄
(三十五)妻的收入
(三十六)附在婚姻義務上的懲罰
九、未成年者之分位(甲)被棄的幼童
(三十七)兩種觀念之父母權
(三十八)國家對於被棄子女之扶助
十、幼童的分位(乙)失庇的子女
(三十九)保護子女以防備他的父母
(四十)救濟事業之立法
(四十一)父母權之充公
(四十二)充公而不受刑
(四十三)充公之效力
(四十四)父母權之恢復
(四十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
(四十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權取締
(四十七)對於這些改良之批評
(四十八)別國的立法
十一、幼童的分位(丙)墮落無行的子女
(四十九)幼年罪犯之增多
(五十)父母所有的糾正權
(五十一)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
(五十二)懲勸的機關
(五十三)防范的計划
 

法律這件東西,多少總不免構成一種保守的勢力,在過於直覺的改革家看來,當然是一件不可不除去的壞東西——如果「自由」是我們的目標。我們說到政治上的東西總覺得是想到善人與惡人兩方面的對待關系,所以「頭腦超妙」的人厭談法律,實在不算稀奇。

現在的競爭制度誠然養成了,增長了許多人類的惡根性。但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之改良,是否可以使人類惡根性無發生的余地?「強凌弱」、「眾暴寡」是否能因「均無貧」而消滅?這問題是很難答的。人類需要法律與國家與否,大家所爭論的,不過是比較的程度問題。照現在人性上的經驗,人類在有規制的團體中——在這個團體中,對於個人的專暴行為有所限制——所得的自由,比較在無規制的團體中所得的為多。我們可以說,今後的個人主義決不會恢復他從前的形式,今後的個人主義是要脫離實業上經濟上的奴隸地位,又進而求一個智識上精神上的自由。這種個人主義,當然是在有組織力的團體中容易得著保障,而團體這件東西,自從他成立以來,不論何種形式,本是為這個目的。這是無論什麽現在的「主義家」皆不得不承認的。

近年來,法律加增了許多新鮮激烈的理想到政治學說的里邊。近幾個世紀中「民約」(Social contract)的教義雖是學者所歡喜談論的,然法學(Jurisprudence)上的觀念與名義支配了政治學說也不在少數。自從英國的梅因(Henry Maine)借了德國法學家的歷史方法,證明社會的組織不是發源於契約,是趨向到契約,民約之說於是很失了些光彩。梅因雖自己成了一種保守主義,然而他的好影響是他所用的方法。用這個方法,最近德國的法學家格爾克(Gierke)英國的法學家麥特蘭(Maitland)等,證明了團體這件東西,有「實在的人格」(Real Personality),有天然的根源,有固有的權利。團體既是一個「實在的人格」,那麽,他是與「單一人格」(single Person)一樣,所以團體雖有固有的權利,也必有責任(Liability)的地方。這個教義一方面影響了國家觀念,把國家當作已經成立的大團體——眾團體的團體,這大團體既是以公共生活為基本,又是抱一個較遠較高的公共宗旨。他方面,這教義又使團體得著一個穩固平等的保證,以防專暴的行為在團體自身中發生的機會。最新的社會主義——公所的社會主義(Guild Socialism)及其他同臭味的新運動,如盟合主義(Fedesalism),自治(Home Rule),教會團體的權利(Rights of Ecclesiastical Groups),等等,是屬於目前思潮上一個普通的大趨勢,這個大趨勢是與上述的法律理想聯絡得極密切的。這一層,現在不能多講。總而言之,倘若人性不改,這種「調適的力量」(Adjusting Force)像上述的法律理想所表示的,是人類社會組織中必不可少的。

政治社會的學說,一方面固是起於人類事態有不安穩的時候,一方面也是因為這學說自身,對於人類事態不斷的解釋,有不恰當的地方而生長的。當事實激起學說的時候,學說總是遠離事實而任意馳騁。然而他到地的趨勢,總是與事實漸漸接近的。我們不能說學說與事實到了完全適合的時候,學說就要瞑目長逝。但是,學說之不能否認事實,也好像事實之不能挫折學說,這一層是可以斷言的。我們要持這個心理,去研究現在政治上社會上的實體問題,這就是我翻譯這個書的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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