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kl Holmes,Jr.1841~1935),是美國現代偉大的法律家。1866年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士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于1870年入哈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 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899年起任首席大法官。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期間,他發表了許多與當時的保守派大法官意見相左的判決意見,而他的意見後來成為法律,從而贏得了“偉大的異議者”(The Great Dissenter)的稱號。

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 (The Common Lraw)中,1897年發表的演講《法律之路》(17he Path of the I,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裁決意見》 (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Shriver ed 1 940),他生前也發表了一系列論文。

本書是霍姆斯大法官最重要的著作,最為清晰地展現了霍姆斯的法律思想。《普通法》一書已豐富的歷史細節向我們展示了普通法歷史上的法律家和判例匯編的編者們運用這些智慧,尋找解決爭議的恰當方法,從而推動普通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日益完全發達。

霍姆斯的討論可能對中國讀者具有較大的啟示。霍姆斯的這本書具有濃厚的歷史色彩,透過對各個法律部門的歷史辨析,本書展示了我們所不熟悉的法律體系的生長過程,它主要是由法官——經常借助于陪審、團的幫助——通過個別案件的裁決積累而成的。霍姆斯舉了大量案例及其中的法律,由此,我們可以較為清晰地了解普通法法律家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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