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與道德

合同法與道德
定價:120
NT $ 104
 

內容簡介

這不是一本時髦之作。我在書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但卻回避了當前備受倫理學家和法律學者青睞的各種理論手段。我提出的方法在理論上並不精致,也沒有試圖將所有的問題簡化為一條簡單的原則。相反,我試圖從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關行為准則及公平競爭的理念出發,給出些建議。因此,有些讀者可能會覺得我的論證既雜亂又乏味。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本書也不是時髦之作。很難說它與什麼政治綱領有關。它既不保守,也不自由,更談不上激進(盡管有些入可能將其視為反動)。

本書的第一部分是純理論部分。第一章是對締約的社會實踐所作的介紹性分析。本章確定了締約的兩個基本目的:促進有益信賴和推動互惠合作。由於這些目的必須在正義的范圍內實現,所以問題就產生了:在締約的過程中,正義有何要求?

在第二章,我評價了有關合同正義的三個理論:合同自由、財富最大化、平等主義的分配正義。以上每種理論在法律界都有相當多的支持者,然而我排除了它們的適用。雖然我也贊成要求更大的經濟平等,但我們的合同法必須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作用,因此無法做更多的事情來推動平等。
在第三章,也是本書的核心,我提出了一種自然法方法,在這種方法中,合同法追求的是亞里士多德式的矯正正義(但是也超越了矯正正義)。在討論了道德的復雜性之后,我提出了七項公共道德原則和十一項司法回應原則,作為探詢正義的指導方針。公共道德原則用來規制締約雙方的行為,而司法回應原則涉及的則是合同糾紛的法律解決方法。

人們都知道公共道德原則,但卻經常漠視各種道德准則。我們生活在一個新的「黑暗時代」,一個道德危機的時代——道德和法律遭到越來越多的蔑視;一個自私自利、享樂主義、虛偽而缺乏對他人關心的時代。在1987年,美國人花在毒品上的錢幾乎和投入到公立學校中的錢一樣多。最近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53%的雅皮士因為找不到願意按照他們的意願進行欺詐的會計師,而自己填寫所得稅申報表。如果我們要重建一個正派的、文明的社會,那麼我們的法律制度就必須弘揚並執行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則。合同法因此必須承擔道德教育的功能。從這方面以及從許多其他方面來說,我提出的合同法方法借鑒了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聖托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以及其他古代自然法傳統下的思想家的思想。

我提出的方法只能在一個更寬泛甚至有些不精確的意義上方可稱為自然法方法。雖然我作出的許多有關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假設都源於自然法傳統,但是我提出的具體內容卻沒有效仿亞里士多德、阿奎那或者其他自然法思想家。大多數偉大的自然法理論家所處的社會、經濟以及與我們所處的時代差別很大。他們也不像我們更為精通締約經濟學。因此,如果有時我在細節問題上偏離了這些思想家的觀點,也在意料之中。倘若這種偏離偶爾可以修正他們的理論觀點中的瑕疵,也不是我驕傲的理由。「我們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矮子。因此,我們比他們看得更多更遠,不是因為我們的視力更好或者長得更高,而是因為我們被舉起並且置於(原文如此)他們巨大的身體上面。」

在第四章到第七章中,我將第一章和第三章所提出的理論方法運用到幾個特定的合同法問題上。對每一個問題,我都先概述現行的法律規定,然后作出評價。有時我贊同現行的法律立場,有時我建議加以改變。第四章涉及的是法律應當強制執行哪些允諾的問題。第五章講的是救濟問題。第六章分析了要約和承諾的問題。第七章可說是嘗試性地、也不夠完善地試圖解決欺詐性未披露的問題。

最后一章,即第八章,作了一些總結,試圖證明對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當性。讀者也許會感到疑惑,為什麼不把這些理由放在接近本書開篇的地方,放在我詳盡地闡述自己的自然法方法之前?我的想法是,如果被證明具有正當性的方法已經獲得充分的展示和運用,那麼讀者應該能夠更好地評價我提出的理由。一個人不可能在了解某種合同法方法如何在適用中推導出確定的結論前,對其作出明智的評價。這類智力之旅的最終目的,就是證明出發點的正當性。

感謝南希·謝利(Nancy Shealy)和多麗絲·庫珀(DorisCooper)辛苦地打印手稿。感謝丹尼斯·諾蘭(Dennis Nolan)對初稿的評論。與其他很多人的討論都讓我受益匪淺,但我並不想將他們一一列出,因為生怕遺漏了某位。希望他們可以原諒我。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