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
定價:108
NT $ 94
  • 作者:張明楷/譯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03-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61577
  • ISBN13:9787503661570
  • 裝訂:218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2版
 

內容簡介

日本現行刑法典於1907年頒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與效仿1810法國刑法典的舊刑法典不同,現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國刑法典為樣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類型的概括性與法定刑的寬泛性。

  1998年,應法律出版社之邀,譯者根據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簡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譯了《日本刑法典》一書。該書出版后的幾年時間里,日本立法機關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對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有鑒於此,譯者根據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對《日本刑法典》一書進行了全面修訂。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讀者對日本刑法的最新發展動態有充分了解,並給我國刑事立法帶來一定啟示。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刑罰
 第三章 期間計算
 第四章 緩刑
 第五章 假釋
 第六章 刑罰的時效和刑罰的消滅
 第七章 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罰的減免
 第八章 未遂罪
 第九章 並合罪
 第十章 累犯
 第十一章 共犯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的方法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除
 第二章 內亂罪
 第三章 外患罪
 第四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五章 妨害執行公務罪
 第六章 脫逃罪
 第七章 藏匿犯人和隱滅證據罪
 第八章 騷亂罪
 第九章 放火和失火罪
 第十章 有關決水和水利的犯罪
 第十一章 妨害交通罪
 第十二章 侵犯居住罪
 第十三章 侵犯秘密罪
 第十四章 鴉片煙罪
 第十五章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八章 之二有關支付用磁卡電磁記錄的犯罪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 罪
 第二十章 偽證罪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
 第二十二章 猥褻、奸淫和重婚罪
 第二十三章 賭博和彩票罪
 第二十四章 有關禮拜場所和墳墓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
 第三十章 遺棄罪
 第三十一章 逮捕和監禁罪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
 第三十三章 略取和誘拐罪
 第三十四章 對名譽的犯罪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和業務的犯罪
 第三十六章 盜竊和強盜罪
 第三十七章 詐騙和恐嚇罪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
 第三十九章 贓物罪
 第四十章 毀棄和隱匿罪
附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
 

日本現行刑法典於1907年頒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將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日本刑法典共修改了21次。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修改了2次(1921年、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修改了19次(1947年、1953年、1954年、1958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80年、1987年、1991年、[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其中,⒛01年修改了3次、2003年和2005年修改了2次。

在1908年至1946年的近40年間,日本刑法典只修改了兩次,第一次(1921年)僅將刑法第253條關於業務侵占罪的法定刑由「1年以上10以下懲役」改為「10年以下懲役」。這一次修改,既是鑒於業務上侵占罪中存在情節較輕的情形,也是為了避免適用當時的舊刑事訴訟法中經由預審的煩瑣。第二次(1941年)修改了關於沒收、公正證書原本不實記載罪、受賄罪、受托受賄罪、事前受賄罪、行賄罪的規定,增加了關於追征、妨害強制執行罪、妨害拍賣、投標罪、使請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賄賂罪、加重受賄罪與事后受賄罪的規定。可以認為,1941年的修改,主要是為了強化對國家法益的保護,這顯然與當時日本的政治背景密切相關。

1947年,日本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的新憲法精神,特別是平等主義、尊重人權主義為基礎,對刑法典進行了整體修改。主要內容為:刪除了對皇室的犯罪、通敵犯罪與通奸罪,加重了公務員濫用職權罪、暴行罪、脅迫罪的法定刑,放寬了緩刑適用條件,增設了前科消滅制度等。可以說,1947年的修改側重於保護個人法益與保障行為人自由,因而與1941年的修改呈相反方向。這也是與戰后日本政治、社會背景的變化緊密相連的。

1948年至1986年,日本刑法典共修改了7次,但每次修改的內容並不多。例如,1953年與1954年兩次修改的內容都限於有關緩刑與假釋的規定;1960年增設了侵奪不動產罪與損壞境界罪,另修改了兩個條文(笫3條與第244條);1968年只對第45條與第211條進行了修改;1980年提高了幾種受賄罪的法定刑。

正因為在相當長時間內,日本立法機關很少修改刑法典(在1907年至1986年的80年間,共修改10次,平均8年修改1次),所以,日本刑事法學者稱立法機關以往「像金字塔一樣的沉默」。可以說,這種沉默根源於日本相對穩定的社會背景。日本6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經濟高速發展、秩序非常安定,刑法典也相當穩定的事實,便說明了這一點。

但是,從1987年起,日本立法機關開始頻繁修改刑法典,出現了刑事立法活性化的現象。

1987年就刑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2個條文,另修改了2個條文;由於電子計算機的普及,在有關公文書的偽造、損壞等4個分則條文中,加入了電磁記錄的內容;另增設了不正當制作和提供電磁記錄罪(161條之二)、損壞電子計算機等妨害業務罪(第234條之二)與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第246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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