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三輯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輯的文集。本集組稿始于2005年春,此後逢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系的復興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項目立項,遂被列為該項目之子課題,編輯及出版進程因得“211”工程項目資金支持而頗為順利。

此書收入國內外學者15人的研究文章。其研究文獻涉及甲骨金文、璽印、簡牘、敦煌吐魯番文書、明清契約、歷代碑刻、古代小說,研究對象則包括法典編纂、刑罰制度、官吏制度、社會階層、民間法律意識等,主旨在于通過傳統及新發現的古代法律文獻,對中國古代法律研究中的新問題及聚焦點進行探索研究,以求真實地認識古代法治並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目錄


第一編
論《(勿目)鼎》案件中的訴訟主體
——兼談西周的審判制度
秦銅器銘文所見“隸臣”及“鬼薪”、“城旦”身份考
戰國秦漢司法職官璽印輯證
第二編
漢律令
剝奪生命與處理尸體的刑罰
秦漢刑罰史的研究現狀——以刑期的爭論為中心
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
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
讀《奏讞書》“春秋案例”三題
第三編
唐尚書六部二十四格初探
《唐六典》的修撰和施行
——圍繞唐代一起誣告僧侶的案件
第四編
中國古代碑刻法律史料概述
明清小說所反映的法治狀況
從明清契約看婦女的地位與權利
書評:
松崎常子《睡虎地秦簡》及其相關論考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三輯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輯的文集。本集組稿始于2005年春,此後逢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項目立項,遂被列為該項目之子課題,編輯及出版進程因得“211”工程項目資金支持而頗為順利。

此書收入國內外學者15人的研究文章。其研究文獻涉及甲骨金文、璽印、簡牌、敦煌吐魯番文書、明清契約、歷代碑刻、古代小說,研究對象則包括法典編纂、刑罰制度、官吏制度、社會階層、民間法律意識等,主旨在通過傳統及新發現的古代法律文獻,對中國古代法律研究中的新問題及聚焦點進行探索研究,以求真實地認識古代法治並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全書共分四編,四編以時代為序。

第一編為先秦,收文3篇。《論〈(勿目)鼎〉案例中的訴訟主體》一文銘文中各訴訟主體加以分析,對西周時的訴訟制度進行了探討,認為西周銘文中的“取徵X鋝”是訴訟費用的觀點並非可靠;從西周一些案例看,對本屬貴族間發生的刑事條件,懲處時在法律上弱化處理,此與以往的見解有所不同。《秦銅器銘文所見“隸臣”及“鬼薪”、“城旦”身份考“一文,全面而系統地整理目前所見的銘文資料,希望通過細微地考證釋文,厘清青銅器銘文所見有關刑徒之名稱,從而為研究秦漢簡牘所見”隸臣妾“提供基礎。《戰國秦漢司法職官璽印輯證》一文,通過輯證璽印所見秦漢司法職官,指出戰國時各地司寇為中央派遣地方的監察官,周制司寇與秦司寇是兩個不同的系統。

第二編為秦漢,收文6篇。在秦漢法制研究中,律令體系的樣態、刑期之有無、執行刑罰的方式,歷來聚訟不已,未有定論。本編所收,海外學者之論或為耆宿舊文,或為中堅新見;國內學者之論或為外涉此學,或為新人力作,無論是綜述某個問題的研究現狀,還是就某個問題的深入探討,均力求達到一個新高度。《漢律令》一文是作者的著名論文《中國律令體系的發展》之一部分,對漢代律令體系的論述具有較高的認識價值。《剝奪生命與處理尸體的刑罰》一文,對秦漢時期各種死刑的內涵、輕重以及死刑在刑罰體系中的位置進行了精細研究,認為漢代的死刑分為“剝奪囚徒的生命”和“對囚徒的遺體處刑”兩種,具有雙重結構,文章對棄市為絞刑說提出了不同看法。《秦漢刑罰史的研究現狀》及《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二文,是對新發現法律文獻問世後迭見成果的一個綜合總結。二文圍繞秦漢刑期及秦漢法律體系這一爭論已久的問題,于梳理諸說中評述得失 ,提出己見,反映了學術界對這些問題研究的最新成果及現階段的研究水準。《從張家山二年律令重論秦漢刑期問題》一文,針對以往的無期說與有期說提出新見,認為從《二年律令》看,漢初之法及漢所承的秦法中無疑已有有期刊,惟刑期見于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刑期非必一定,也不成體系。刑期的出現和春秋中晚期到佔國不斷擴大的戰爭,軍制的改變和人力的需求有關。《讀〈奏讞書〉“春秋案例”三題》一文,對“春秋案例”說提出質疑,認為所見二則案例是依據一定素材編造而成,以此試圖對《奏讞書》所霸案例的性質提出新說。

第三編為唐,收文3篇。《唐尚書六部二十四格初探》一文結合敦煌吐魯番文書,對唐尚書六部二十四格的條文略作梳理,並就唐格的性質及相關問題試作說明,指出唐格是在不斷排比、選編帝王制敕的基礎上形成的,唐格以另一種制敕的形式貫穿了律、令、式的精神,成為唐代立法活動中最具有靈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形式,對唐代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及維護李唐王朝統治秩序的穩定起了積極的作用,而且也對五代兩宋的國家立法有著直接的影響。《對武則天的詛咒與裴懷古的守法》一文,通過對一件誣告僧侶案件的分析,透視了唐律的具體行用及官吏守法的法律倫理。《唐六典》的編纂歷時多年,其典章制度是否實行,一直存在爭議。《唐六典的修撰和施行》一文,通過比較不同史籍的資料,認為六典之制度在不同時代實施情況不同。

第四編為明清,收文3篇。《中國古代碑刻法律史料概述》一文,就碑刻法律史料之特征與表現形式、碑刻法律史料之時代演進及分類進行了系統論述,以提示這些“鄉土”規範在維護地方治安、發展地方經濟和公益事業、解決地方矛盾和沖突等方面較國家制定法所具有的更直接的影響力,反映國家與社會、法律與民欲互動的真實狀況,凸顯中國社會和法律制度的原貌。《明清小說所反映的法治狀況》一文,以訴訟活動、司法活動、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三個方面為著眼點,對明清小說中有關當時法治狀況的資料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和歸納。在發掘明清小說中的法律資料、以文證史的同時,還整理了許多為正史所忽略或語焉不詳的資料,擴大了法律史研究的視野。明清時期,盡管由于理學的盛行,婦女的經濟活動受到很大限制,但在市場經濟中亦不乏蓁央影,明清契約中即包含了大量女性參與經濟活動的第一手資料。《從明清契約看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一文通過對契約的分析,主要探討了婦女在契約交易中的地位和權利,這對于中國古代婦女問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最後所收書評,是對近年來所出秦漢法律文獻研究專著的評論。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一、二輯出版後,在海內外學者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關注。此次第三輯得以出版,期待著書中所涉各論能夠繼續引起同行學者的關注並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及法律史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徐世虹
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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