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定價:150
NT $ 131
  • 作者:李克武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1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0459971
  • ISBN13:9787500459972
  • 裝訂:平裝 / 30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全書共由九章構成。

第一章為導論,主要回顧了公司登記與公司登記立法演進的歷史,研究了公司登記的內涵、外延、特點及種類,分析了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的現狀及意義。公司登記的實踐可以追溯到歐洲中世紀時期的“商人登記制度”,但真正現代意義的公司登記是從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開始的。我國最早的公司登記出現于清末,到1937年國民政府頒布商業登記法,建立起現代公司登記制度。新中國的公司登記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至今尚不成熟。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公司登記作不同分類.其中最為重要的被各國立法予以采納的分類是將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公司登記與商事登記存在密切聯系,但又有別于商事登記,具有獨立的價值。在國內外,特別是在我國內地地區,至今為止,對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整個公司法的研究中仍處于“邊緣化”狀態,明顯缺乏深度、廣度和系統性。這不僅影響了相應立法的科學性,更導致了公司登記實踐和相關司法實踐的種種困惑和混亂。這種狀況遽待改變。

第二章是對公司登記立法價值取向的研究。該章首先分析了法的價值體系的各構成要素,認為根據公司登記立法的特性,公司登記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選擇應當是安全和效率。但安全與效率往往存在沖突,需要在公司登記立法中進行協調。具體就我國的公司登記立法的價值取向選擇而言,應當是以安全為基礎,以效率為目標,在保障基本交易安全的基礎上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以效率為主,更不是片面追求效率。

第三章是對公司登記的功能與性質的分析。公司登記具有多重功能,包括公司商業信息公共服務功能、公司登記程序服務功能、公司市場準入與異動監控功能、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增進交易效率功能和方便國家稅賦征收功能等。公司登記的功能隨社會變化而變化,並非一成不變。現代社會應當突出其公共服務功能,而淡化其行政管理色彩。公司登記行為在性質上具有公權行為與私權行為、行政行為與民商事行為的復合性,但以公權行為為主。就我國而言,其應然性質應當界定為主要體現為應申請的確權性行政行為,主要體現為公共服務行為而非行政管理行為。

第四章是對公司登記效力的分析與研究。該章比較分析了世界範圍內關于公司登記效力的幾種立法例,並對公司登記的一般效力、特殊效力、效力發生時間、瑕疵公司登記的效力等進行了具體分析,在此基礎上還對我國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效力進行了反思與檢討,認為︰我國立法目前應繼續堅持登記要件主義立法例,以此為根據,公司登記的一般效力表現為公信力、對抗力和證明力;特殊效力表現為設立登記的確權效力和其他登記的免責效力。公司登記的效力應當自登記機關將應予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時發生。在瑕疵公司登記情況下,禁止登記公司再以真實信息對抗第三人,同時亦不應允許第三人以登記瑕疵為由請求撤銷其與登記公司發生的交易。我國現行立法同時賦予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多重效力,引起了理論上的困惑和實踐的混亂,應當回歸公司登記制度的基本原理,僅賦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證明效力,而將登記注冊作為公司登記的生效要件。

第五章是對公司登記機關的研究。該章比較分析了世界主要代表國家有關公司登記機關設置模式、職責安排、登記人員選任與考評的立法、理論及實踐,檢討與反思了我國的現狀,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或改革建議。針對公司登記機關的設置,應堅持統一原則、權威原則、方便原則、服務原則和專業化原則;在世界範圍內的行政機關主管、法院主管和商會主管三種模式中,我國應堅持行政機關主管模式,但應重新設計現行公司登記機關體系,要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保持公司登記機關體系的獨立性,淡化其行政管理色彩,凸顯其公共服務功能;在確定登記機關審查原則的三種立法主義中,我國應當堅持實質審查主義,並據此設計我國公司登記機關的應然職責範圍。為保證登記機關公司登記的質量,注意公司登記人員的同質化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是非常具有意義的。該章對我國公司登記人員的同質化及其保障機制進行了具體研究。

第六章是對公司登記事項的探討。為避免研究的泛化,該章選擇了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若干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較具理論思辯的問題,采用比較分析和實證研究的方法進行深入探討,包括公司名稱登記與保護問題、經營範圍登記問題、注冊資本登記問題、公司住所登記問題等。例如,關于公司名稱的登記,作者提出應當采取一公司一名稱、不得重名、登記在先和申請在先以及合法性等原則。公司名稱的登記具有確權效力和排他效力。對登記公司的名稱既要提供國內法保護,亦要提供國際法保護,建立著名公司名稱保護制度。再如,針對公司經營範圍的登記,作者進行了理論上的檢討,主張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法雖然仍然將營業範圍作為公司應予登記的事項,但應當適應世界發展趨勢,放寬對經營範圍的限制甚或取消對營業範圍的限制。再如,關于注冊資本的登記,作者認為我國目前仍應堅持設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但可以適當降低。我國不能對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反之,應當進一步強化登記人員的嚴格審查意識和責任,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注冊資本登記申請的真實性把關。

第七章是關于公司登記程序的研究。該章主要分析、研究了公司登記的基本程序、公司登記證照的頒發、換領與收繳、登記公告、公司登記之更正與撤銷、公司年檢制度等問題,認為從理論上說,公司登記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注冊四個階段,登記證照的頒發、領取和登記公告不是公司登記的基本程序,而是補充或加強程序,公司登記自登記注冊時發生效力。對于登記申請的受理,應當采取形式審查原則,但對于登記申請的注冊,在我國現階段仍應當采取實質審查主義。公司年檢制度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但應當改革其形式和內容,提高其效率。關于公司登記簿的發展與改革問題,作者根據現代科技發展的趨勢及部分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提出了關于我國公司登記電子化進程的一些具體建議。

第八章是對瑕疵公司登記民事責任的研究。國內外現行立法對公司登記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較為重視並有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其民事責任則普遍忽視,學理上也缺乏研究。該章在對公司登記當事人瑕疵登記法律責任體系作一般研究的基礎上,拓荒性地對當事人及相關登記輔助人瑕疵登記的民事責任的責任對象、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方式及範圍等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自己的主張和建議。作者主張︰在瑕疵公司登記情況下,立法明確規定相關當事人(包括登記機關、登記申請人及登記輔助人)的民事責任是必要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及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責任,其責任方式以賠償為主,應適用限制賠償原則以確定其具體賠償範圍。登記申請人在瑕疵公司登記情況下可能需要對交易第三人、其他發起人或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或資本補繳責任。登記輔助人主要以驗資人(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為例,在瑕疵驗資導致瑕疵公司登記而致交易第三人損失情況下,瑕疵驗資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屬于專家責任,適用專家責任的基本原理。

第九章是完善我國公司登記立法的總體性思考。該章主要分析了我國現行公司登記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體例的選擇、具體內容等方面提出了作者關于完善我國公司登記立法的一些總體性思考與建議,主張我國將公司登記與商事登記分別立法,相應提高公司登記立法的效力層次,在現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基礎上制定獨立的《公司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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