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事訴訟與社會秩序

清代民事訴訟與社會秩序
定價:168
NT $ 146
  • 作者:吳欣
  • 出版社:中華書局
  • 出版日期:2007-10-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101058523
  • ISBN13:9787101058529
  • 裝訂:210頁 / 22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分析清代的農民、士紳、商人、僧人、道士、婦女、「中人 」等民事訴訟主體,探討了制約基層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因素。作者力圖突破以王朝為中心的研究模式,以清代社會各階層的人為中心,從他們的差異性、主動性入手,闡發我國傳統社會法律規則的特點,以及法律與社會結構、秩序的關系。在清代法律、社會史研究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吳欣,1972年生,山東陵縣人。1996年畢業於聊城師范學院歷史系;2002年在南開大學獲歷史學碩士學位;2005年在南開大學獲歷史學博士學位。現為聊城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中國古代社會史、法制史研究。已在《社會科學》、《婦女研究論叢》、《法律史學研究》、《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等雜志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一般訴訟與秩序——以普通農民的民事訴訟案件為例
一、婚姻訴訟
二、「兄弟爭產」訴訟中的倫理、宗法與律例
三、田土、房屋訴訟中的契約與「組織」
四、小結
第二章 「權力」與訴訟——以士紳的民事訴訟案件為例
一、士紳的「特權」與其進行訴訟的事實
二、士紳訴訟案件的一般類型
三、士紳「遭遇」訴訟的懲罰
四、士紳的「權力」在維護秩序中的作用
五、小結
第三章 經濟交往中的權利與訴訟——以民事訴訟中的商人為例
一、合伙貿易中東伙的訴訟糾紛
二、合資合伙經營中的訴訟糾紛
三、商人與主顧的訴訟糾紛
四、商人與商人之間的訴訟糾紛
五、小結
第四章 信仰空間中的訴訟——以廟觀產業糾紛中的僧、道為例
一、僧尼、道士對廟產的處置權
二、舍主及紳民等對寺觀產業處置權的干預
三、地方官對廟觀產業管理權的剝奪
四、僧道、民眾、地方官在寺觀空間中的矛盾與整合
五、小結
第五章 「弱勢」群體的訴訟與權利——以婦女的訴訟案件為例
一、婦女進行訴訟的一般條件
二、婦女訴訟的特殊案件
三、「抱呈」與訴訟主體之辨析
四、婦女的「訴訟資源」與作為「訴訟資源」的婦女
五、寡婦再嫁過程中的權利與社會關系
六、小結
第六章 民事訴訟主體的「人為」保障——以徽州地區的「中人」為例
一、關於「中人」的概說
二、中人的身份
三、中人群體及其法律作用
四、小結
第七章 民事訴訟主體的官方保障——以地方官為例
一、民事訴訟中的地方官
二、賤訟與聽訟
三、「執法」與「泥法」
四、民事訴訟中的官、民
五、小結
結論
後記
 

吳欣博士的學位論文經過修改後就要出版了,她要我寫序。作為導師,我欣然接受,想圍繞著本書談些感想,或許對於讀者認識此書有些幫助。

目前,社會史研究方興未艾,社會史跨學科研究的特性,使其比較具有理論色彩和新的問題意識。歷史學的選題如果與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一致,應當學習那些學科的知識,基本上是現在歷史學者的共識。然而,在具體問題的研究中處理好二者的關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於歷史學與社會科學的思考方式與問題意識不盡相同,究竟是從歷史學提出問題還是從社會科學提出問題,有一個「立場」問題,同時歷史學究競要在多大程度上借鑒社會科學也容易產生困惑。本課題主要是歷史學和法學的交叉領域,歷史學專業出身的吳欣花費很大精力投入法學領域的學習,在歷史學與法學結合研究社會史上做了良好的嘗試,她的實踐對理解社會史研究中歷史學與社會科學的關系提供了一個可以討論的樣本。

在社會史研究的學術史中,有一個從法制或者說法制社會史人手的研究傳統。瞿同祖先生以1947年問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開創性地揭示出中國法律呈現出的社會基本結構——等級身份與家族。瞿同祖先生的研究不僅注重法律規定,而且也涉及法律的實踐情況,為後人樹立了一個研究典范。有著類似研究路數的經君健先生則以1980年發表的宏文《試論清代等級制度》描繪出清代等級秩序的圖像,並以《清代賤民研究》一書系統探討了社會下層的賤民身份問題。馮爾康先生也在《清人社會生活》、《顧真齋文叢》、《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等書中系統探討了以清代為主的中國傳統社會等級結構。近年來,海外學者黃宗智先生從訴訟司法這一新的角度研究清代法制社會史,在清代法制的性質上與日本著名法制史大家滋賀秀三先生展開論戰,他們的著作如滋賀秀三等的《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黃宗智的《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都在1998年翻譯出版,2001年黃宗智另一譯作《清代的法律、社會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也在中國問世,活躍了清代法制社會史的研究。在中國法制史領域,梁治平先生文化史的研究特色也引人注目。

當我們在明清史課上討論法制與社會專題時,吳欣表現出很高的熱情,進入了清代法制社會史的討論,並對社會秩序問題感興趣,大有投身法學的感覺。她的碩士論文探討清代的官民關系,博士論文選題依然定在清代法制社會史。

吳欣的博士論文是從民事訴訟人手討論社會秩序,問題意識主要是法制史的,但是她與以往清代民事訴訟研究的不同之處在於關注訴訟主體,即社會群體,以人為本,這樣就進入了社會史。在清代社會群體的研究中,不乏法制史的視角。如上所述,已經產生了不少重要成果,不過這些研究主要討論各種人的法律地位,即身份的研究,在社會結構上關注法律賦予的等級性,並與討論生產關系的階級性有所區別,而吳欣的研究則重視不同職業、年齡、性別群體的訴訟地位。由於傳統司法審判具有依據情理法的特點,表現出某種靈活性與動態感,由此討論訴訟主體,便使各社會群體活起來,我們看到了訴訟過程中呈現出的生活化的士、農、工、商、僧道、婦女等。雖然也是從法制角度討論社會群體,區別於以往的等級身份研究。出於法而人於史,吳欣為清代法制史和清代群體史樹立了新的研究形象與風格。此外,本書還討論了訴訟過程中出現的「中人」和聽訟者地方官,這是法制史研究框架的結果。

有好的研究思路和問題意識還不夠,做好研究還需要堅實的資料基礎。本文對資料的占有比較充分,以檔案、判牘、官箴、筆記、契約為基本資料,資料類型多樣,觀點有扎實的資料支持,如作者討論農民的訴訟問題,使用了第一歷史檔案館的順天府《寶坻縣檔案》,「中人」部分的寫作則是作者看了幾個月徽州文書資料後寫的,是從資料出發歸納的,不是簡單套用法律概念或法學框架。

跨學科研究的作品最擔心所跨的不同學科都不認可,認為你是四不像,喪失了學科本位與特色。要達到使不同學科的人都滿意,不是一件輕松的事,可能作者還需要繼續努力。好在吳欣的博士論文得到了數位清史專業出身又研究法制史學者的好評,而且他們多數在法學單位從事研究與教學,這更增添了我對吳欣論文的信心。

社會史帶給我們機會,而其跨學科的研究特色也給我們帶來了挑戰。立足歷史學以開放的心態接受其他學科知識,用新的問題意識和思考方式詮釋歷史,吳欣做了有益的嘗試,但是我希望她帶給我們更多的東西,瞿同祖先生的研究得出了中國法律儒家化,具有以禮入法、禮法合一特色的結論,他的書堪稱經典。吳欣博士的書又將告訴我們什麽呢?是為序

常建華2006年12月8日於津門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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