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眾所周知,在各種“相對主義”、“文化多元論”和“解構主義”等流行思潮中,哈貝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過其溝通行動理論(the Theory 0f Commimlicative Action)的建構,成為不多見的現代性捍衛者。198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先後將其溝通行動理論運用于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等領域,提出了以其商談理論為核心的實踐哲學理論體系。近年來,哈貝馬斯本人又將其商談理論運用于歐洲一體化和國際人權事務等國際政治領域,形成平等主義對話的“普遍主義”理論,企圖對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政治秩序進行理論建構。在所有這些理論中。 “溝通”和“溝通理性”都是萁關鍵詞。

比利時法學家馬克‧範‧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溝通之維》(Law As CommtJINcatiorl)一書則是哈貝馬斯法律商談理論在法律哲學領域的更具體運用。當然,它也受到系統理論(法的自創生理論)等理論的影響。但是,哈貝馬斯在元理論層面對法的商談理論之建構則無疑是其理論基礎。


馬克‧範‧胡克(Mmrk Van Itoecke),比利時法學家,生于1949年,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法理學教授,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聯合主任,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比利時分會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學研習哲學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釋的自由為主題通過博士答辯,獲得根特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72~1982年任安特衛普大學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兼職教授、安特衛普大學兼職教授。1982年後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教授,講授法律導論、法律理論和比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法律系主任,該校比較私法理論研究項目(research projiect on Theory of Comparative Private LaW)主任。1989年後就任位于布魯塞爾的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聯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gois 0st),1992年後主持該院法律理論碩士研究生課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書外,還編有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0f(20mparatiVe IAtW,(C)xford︰Hart Publishing,2004),等等。
 

目錄

中譯本序 範‧胡克
後形而上時代的“溝通主義法律觀”——《法律的溝通之維》代譯序鄧正來
自治性與合法性之間——《法律的溝通之維》譯者導言孫國東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一個關于法律的故事
第二節 法律的一種溝通進路
第二章 定義“法律”
第一節 如何下一個定義?
第二節 如何勘定我們(將)稱之為法律的經驗事實的邊界?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
第一節 人的行為、人的互動與法律
第二節 作為一套規範的法律
第三節 作為制度化規範性體系的法律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
二、社會學上的制度化
三、職業性制度化
第四節 法律與國家
第五節 法律與強制
第六節 法律的自治性
一、形式自治性
(一)循環性
(二)運行閉合與認知開放
(三)“自治”的類型
二、實質自治性
(一)何種自治
(二)自治的程度
第七節 法律系統的閉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節 法律與文化
一、一般文化
二、法律文化
(一)社會中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與法律的和諧化
第九節 法律與正義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建構社會
一、政治權力
二、社會聚合
第二節 便利個體生活
一、創造私人自主的領域
二、促進可欲行為
三、協調人的行為
四、便利私人安排
五、分配資源
六、再分配物品與服務
七、解決爭端
第五章 法律規範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系統的概念
第七章 法律方法論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
第九章 結論
索引
譯者後記
附錄1 一種溝通主義的法律觀
——範‧胡克《法律的溝通之維》述要
附錄2 溝通視角下的法理學
——範‧胡克《法律的溝通之作》簡評
附錄3 “交往”,抑或“溝通”?
——哈貝馬斯理論中“Communication”譯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譯
 

本書是《法律的溝通之維》(Law As Communication)一書的中譯本。該書最初用英語、以“Law As Communication”為題在位于英國牛津的哈特出版社(Hart Publishing)所推出的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系列叢書(European Academy of Legal Theory Monograph Series)中出版。事實上,英文版作為一本教科書用于我在位于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框架內所講授的法律理論碩士課程(Master Course Legal Theory)中的(部分)“法理學”課程。本書既旨在提供一種我自己關于法律的視角,也旨在討論法律理論的主要論題,諸如法律的定義、法律系統、法律方法論(特別是解釋方法論)、法律的合法化等等。“作為溝通的法律”(Law as communication)之視角試圖解決上個世紀在歐洲法理學討論中涉及的某些問題,這些問題部分是由有關法律的某些過于個人主義和/或過于抽象即過于理性主義的進路帶來的。事實上,較之歐洲或西方近幾個世紀的文化傳統,法律的溝通進路也許在某些點上更接近中國法律文化。因此,本書可能有助于在一個全球化語境下搭建起歐洲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之間的橋梁——即使它最初並不是從這一視角寫作的。

我想特別感謝孫國東和劉坤輪為此項譯事所做的所有努力。沒有此翻譯該文本或以此文基礎開展教學活動更能通透地閱讀某個文本了。在這兩種情形下,人們真正被迫地完全而又正確地理解該文本。從他們所提出的那些問題看,他們的確很好地理解了本書。這意味著讀者可以信任本譯本的質量。

感謝同樣要給予寫作代譯序的鄧正來教授與關心本書出版工作的朱寧女士及其所在的法律出版社。

馬克‧範‧胡克
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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