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

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
定價: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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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當前,行政法學往往將自身視野限定于深化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法律進行技術上的分析、構築法律體系、維持合法性,與行政學、法社會學、國際法學、經濟學,經營學、財政學、心理學等缺乏必要的交流,這已經妨礙了其自身的發展。為此,必須使行政法學從一直支撐著它的“法學上的方法”這一束縛中解脫出來,同相鄰的學科開展積極的交流,通過開放的討論構建新的法律體系。

忽視對法律實際狀況的考察乃是法學上的方法論所具有的缺陷之一。法律的適用與法律制度的運用絕非機械的執行活動,而是各類主體所參與的創造性過程。行政法學的發展必須建構在對行政實務的實際狀況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礎之上。

過分關注法院的糾紛處理活動乃是法學上的方法論的另一個缺陷,其特點是缺乏對合目的性、簡易性、經濟性、節約性、適時性、迅速性、對市民的關照(基于市民立場的行政)、無形式性(靈活性)等的關注。今後,有必要為此而開拓和研究新的方法和制度。

過去的行政法學以國家主權為前提,而忽視了國際視角。但是,環境問題、國際稅收問題、自治體的國際交流的不斷發展等,都已經改變了對國家主權的認識,並已經超出了一國國界,這就要求行政法學也能在多國關系中對上述問題加以研究。
 

目錄

第一篇 行政法學方法論
第一章 由行政手法看現代行政的變革
一、現代公法的現狀分析
二、行政手法的變化
三、行政法學的課題
第二章 法治主義的現代化課題
——關于行政法學跨學科發展的考察
前言
一、法治主義與法的支配的相對化
二、法治主義的動搖及其對策
三、法治主義的發展與行政法總論的改革
結語
第二篇 行政過程的法動態分析
第三章 國土法中的行政指導
前言
一、土地交易管制的法律制度概況
二、作為法定行政指導的勸告、公示制度
三、非法定行政指導的具體例子
結語
第四章 市區再開發與社會規劃(sozialplan)
——關于城市法與社會法餃接點的考察“
前言
一、我國城市再開發的問題
二、對市街地再開發進行行政法研究所需關注的課題
三、德國社會規劃的形成
四、社會規劃的規定內容
五、社會規劃的法律構造
結語——以實現有利于市民的城市建設為目標
第三篇 給付行政的革新——立足于市民立場的行政活動
第五章 老年人福利行政的變遷與補助金行政
前言
一、老年人福利行政機制的變遷
二、具體性居家福利的法律框架
三、居家福利與補助金行政
四、課題與展望
第六章 市町村監督專員的制度設計及運用
前言
一、市町村監督專員制度的概要(以鴻巢市為例)
二、自治體之間的制度比較
三、類似制度的比較
結語——在現代行政法學上的意義
第七章 社會福利行政程序的法律特點
——作為溝通過程的行政法
前言
一、給付行政概念的現代化功能(概觀)
二、給付行政與行政程序之間特殊的親和性
三、給付行政程序的多種法源
四、社會福利行政程序的法律特色
結語——社會福利行政程序的發展可能性
第八章 公物法的日德比較研究
前言
一、公物的觀念與體系
二、公物管理權的構造
三、公用開始行為的法律性質
四、一般使用的權利屬性
五、特別使用的一元化
六、道路管理權與道路警察權的關系
七、處在復合性行政過程中的公用開始行為
八、公物的管理責任
九、道路法制與水法法制的差異
十、行政使用中的秩序管理
十一、營造物使用
結語——公物法研究的課題
第四篇 行政法學的跨學科發展與國際化
第九章 試論行政學與行政法學的融合
前言
一、行政法學與行政學的分化和融合
二、通過事務論來分析行政的活動範圍
三、行政組織原則與組織形態的多樣性
四、組織理論與決定理論的融合
五、創新的必要性——以行政程序與項目管理為核心
六、實驗法律的出現
結語
第十章 多國問規則的形成與國內行政法的變革
前言
一、歐盟的法律特征與主要的立法形式
二、多國問規則的形成所引發的緊張關系
三、歐盟指令所引發的德國法的變化與維持
四、歐洲經驗對日本法的啟發
附錄一 德國環境信息公開法
附錄二 文章原出處
譯後記
 

本人書房的書架上已有六套公法譯叢了︰

羅豪才主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公法名著譯叢》;

梁治平、賀衛方主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

陳端洪、翟小波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憲政古今譯叢》;

範亞峰等策劃,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法譯叢》;

羅豪才、張志堅主編,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法國公法與公共行政名著譯叢》;

陳端洪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程序與行政過程譯叢》。

此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法律文庫》、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華夏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紀文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當代法學名著譯叢》等文庫、譯叢的選題中,也有為數不少的公法譯著選題。

那麼,我們為什麼還要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公法譯叢——《法學譯叢,公法系列》呢?我們策劃和組織的這套“公法譯叢”有什麼特色呢?

首先,我們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公法譯叢”是回應時代的需求。前述現已出版的數套譯叢大多是上世紀策劃和組織的,而且其選題大多是古典公法名著,如亞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狄驥的《公法的變遷》、奧托‧邁耶的《德國行政法》、莫里斯‧奧里烏的《行政法與公法精要》等。這些公法經典著作對于我們今天的時代無疑仍有著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指導作用,但是,我們今天的時代除了需要這些公法經典著作所提供的經典思想和理論指導外,還需要更多更貼近我們時代,更直接、更具體地反映我們時代特征的新思想、新理論的指導。據此,我們這套譯叢的選題基本確定為本世紀出版或上世紀後期出版的國外公法名著。也就是說,收入我們這套譯叢的著作基本是國外近二十年面世的新著。例如,《憲法解釋︰文本含義,原初意圖與司法審查》(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Textual Meaning, Original Intent,and Judicial Review)出版于1999年,《英國與美國的公法與民主》(Public Law andDemocr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出版于1990年,《權利革命之後︰重塑規制國家》(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出版于1990年,《行政法的範圍》(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出版于1997年,《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出版于1996年,《規制︰法律形式與經濟學理論》(Regulation︰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出版于1994年,《法國行政法》(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出版于1998年,《韓國行政法》出版于2003年。

其次,我們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公法譯叢”是適應統一公法學研究的需要。傳統公法學研究公法,往往只研究各別的、具體的公法部門,如憲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很少有人將整個公法當做一個系統、一個整體,對之作全方位的、系統的研究。而自上世紀後期以來,隨著人們對部門公法研究的深入,許多學者開始探討各部門公法調整的整體法律關系——整個公權力主體與公權力相對人的關系,開始研究各部門公法調整整個公權力的統一規律,開始創立統一的公法學。為適應公法研究和公法學發展的這一趨勢,我們需要全面介紹國外各領域、各部門公法研究的成果,特別是對公法作整體研究的成果。但是,前述現已出版的數套譯叢對公法的介紹大多是部門性的和零散的,或限于憲法,或限于行政法;或限于實體,或限于程序;或限于某一國別(如法國公法),或限于某一法系(如英美法系的憲法與行政法)。而我們這套譯叢,其選題既有憲法問題,也有行政法問題,還有統一公法學問題;既有實體問題,也有程序問題;既有一般民主和人權問題,也有具體的行政規制和財產征收、征用問題;既有歐美公法問題,也有亞洲公法問題(如《韓國行政法》,此前我國似乎還沒有出過韓國公法學著作的中譯本)。由此觀之,我們這套譯叢無疑將為我國公法學人統一和系統地研究公法提供較全面的素材。

再次,我們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公法譯叢”也是適應我國培養高級公法研究人才的需要。在上個世紀即將結束的最後一年(1999年),我國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我國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建設法治國家涉及大量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公法問題,為此也就需要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的公法人才。這些人才不僅需要懂得一般的公法理論和我國的公法運作的實踐,還特別需要了解國外不同法系、不同制度下公法的基礎理論和運作實踐,從而能移植、借鑒對我國有用、有益的公法制度和理論,洋為中用。正是出于這種考慮,我們有意識地鼓勵一批畢業不久(個別尚未畢業)的公法學博士,擔當我們這套叢書的翻譯大任。這些博士既有公法學的專業知識,又有良好的外語功底,能較好地保證翻譯質量(只懂外語而不懂專業的人,是很難勝任這種高度專業性著作的翻譯重任的)。同時,最重要的是,這些年輕的博士們通過翻譯這些公法學名著,將更全面、更深入地學習和掌握現代公法學的原理、原則,從而受到現代最前沿公法思想和理論的燻陶,為其成長為我國新一代公法學棟梁之材打好扎實的理念和知識基礎。

以上三點,是我們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公法譯叢”的初衷,也是我們試圖使這套“公法譯叢”具有的特色。當然,我們的初衷能否實現,我們欲使這套譯叢具有的特色能否最終實際顯現,還有待時間的檢驗。

是為序。

姜明安
2006年8月1日于北京八里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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