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研究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研究
定價:168
NT $ 146
  • 作者:姜戰軍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3-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0090818
  • ISBN13:9787300090818
  • 裝訂:235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未成年人在現實中參與廣泛的社會關系,可能在侵權、訂立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領域導致他人損害。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合理確定對於實現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受害人保護和監護人利益維護的平衡意義重大。

本書采用比較法的分析方法,提出應承認未成年人普遍的責任能力,但只承擔與其識別能力范圍相適應的過錯責任:未成年人應只承擔訂立合同中所接受履行的現存利益返還責任、締約過錯責任,無因管理中與自己過錯能力相適應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和管理所獲利益的現存利益返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中有形現受利益返還責任。
 

目錄

緒論
一、選題的意義和目的
二、研究現狀綜述
三、研究的方法和體例安排
第一章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比較研究
第一節民事責任制度和民事責任能力的意義
一、民事責任制度的演變
二、民事責任能力的意義
第二節有關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立法例及其解釋
一、《法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及其解釋
二、《德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及其解釋
三、日本法的規定及其解釋
四、《意大利民法典》的規定及其解釋
五、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的規定及其解釋
六、北歐國家的有關規定——非常有參考價值的立法模式
第三節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比較評析
一、大陸法系各國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比較
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比較
第四節我國民法關於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及其在未來的合理確定
一、我國現行法有關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二、我國民法學者對現行法的解釋及關於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觀點
三、作者對現行法的理解和對理論的評析
四、民法典草案關於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評析
五、我國民法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合理確定
第二章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比較研究
第一節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一、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與民事主體地位的關系
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三、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與意思能力的關系
第二節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一、法國法的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二、德國法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三、日本法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坦規則
四、意大利法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五、我國台灣地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第三節英美法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一、傳統普通法下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二、現代普通法的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三、制定法下未成年入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第四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比較
一、大陸法系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比較
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比較
第五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價值基礎
一、近代法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價值基礎..
二、價值基礎的變化與責任承擔規則的發展趨勢
第六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中未成年人過錯的認定及意義
一、未成年人年齡與未成年人過錯能力
二、未成年人過錯對認定侵權責任構成的意義
第七節我國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及其在未來的合理選擇
一、我國現行法的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二、民法典草案規定的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
三、對我國現行法及民法典草案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評析
四、未來我國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的合理選擇
第三章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比較研究
第一節未成年人締約能力比較研究
一、大陸法系關於未成年人締約能力典型立法例分析
二、英美法系的未成年人締約能力
三、我國民法規范關於未成年人締約能力規定分析及其合理確定
第二節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比較研究
一、未成年人訂立合同可能的致人損害及責任類型
二、未成年人返還責任承擔比較研究
三、未成年人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四、與未成年人訂立合同有關的侵權責任的承擔
五、未成年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三節我國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立法及理論評析及其在未來的合理確定
一、我國現行法對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定分析
二、我國對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理論的評析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訂立合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未來完善的建議
第四章無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研究
第一節無因管理中的未成年人致人損害
一、無因管理制度的價值與未成年人無因管理
二、未成年人無因管理致人損害
第二節未成年人無因管理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確定
一、未成年人無因管理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立法例
二、未成年人對無因管理事務所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三、未成年人無因管理中返還責任的承擔
四、無因管理中未成年入侵權責任的承擔
五、不真正無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本人損害責任的承擔
六、我國無因管理有關法律規定的完善
第三節未成年人作為無因管理中本人時的責任承擔
一、未成年人作為無因管理中本人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作為本人在無因管理責任承擔中的特殊問題
第五章不當得利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研究
第一節未成年人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制度的價值與未成年人不當得利
二、未成年人不當得利的特殊性
第二節未成年人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承擔
一、未成年人善意、惡意的認定
二、未成年人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承擔的特殊問題
三、我國不當得利有關法律規定及其完善
結論:構建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法律規則體系, 實現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的最大和諧
一、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綜述
二、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體系的意義——實現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的最大和諧
參考文獻
后記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這一論斷不僅已為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所證明,而且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人類歷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制,依靠法治而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文明進步的例證,可以說俯拾即是。而翻開古今中外東西各民族的歷史,完全摒棄法律制度而能夠保持國家昌隆、社會繁榮進步的例子,卻是絕難尋覓。蓋因在擺脫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類社會開始以一種「重力加速度」飛速發展,人的心智日漸開放,人們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對日益紛紜復雜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就成為一種必然的結果。而在建立和維持一定秩序的各種可選擇方案(暴力的、倫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並以國家的名義予以實施、推行,無疑是一種最為簡捷明快、也是最為有效的方式。隨着歷史的演進、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作為人類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嬗變演進,不斷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漸成為維持一定社會秩序、支撐社會架構的重要支柱。17世紀以后,數次發生的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特別是20世紀中葉發生的電子訊息革命,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不僅直接改變了訊息交換的規模和速度,而且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使人類生活進入了更為復雜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這種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維系社會人心的傳統方式,在新的形勢面前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而理想和實際的選擇,似乎是透過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體制,給多元化社會中的人們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為規則,在保障社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給社會成員提供一定的發揮個性的自由空間。這樣,既能維持社會整體的大原則、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和諧和穩定,又能在此基礎上充分保障個人的自由和個性,發揮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創造力,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唯有如此,方能達到穩定與發展、整體與個人、精神文明與物質進步皆能並行不悖的目的。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東西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着社會變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國度。在數千年傳承不輟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於古代社會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與現代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內容博大、義理精微的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無法與近現代社會觀念相融,故而在19世紀中葉,隨着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代化的過程。如果以20世紀初葉清代的變法修律為起點的話,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活動已經進行了近一個世紀。在這將近百年的時間里,中國社會一直充斥着各種矛盾和斗爭,道路選擇、主義爭執、民族救亡以及路線斗爭等等,使整個中國一直處於一種騷動和不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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