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定價:174
NT $ 151
  • 作者:陳自強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28347
  • ISBN13:9787301128343
  • 裝訂:平裝 / 244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以代理權範圍之確定為主軸而展開的,並借由該問題之研究,回顧了民法與商法在私法發展上之分合關系,並展望來看。

本書以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有其本質上之差異為基礎,分別探討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適用之情形(第一章與第三章)。其間,為確定代理權限制之概念,及其與代理基礎關系內部指示之關聯,在第二章重新審視代理權授予行為無因性理論之發展及其射程距離。第四章關于表見公司經理人之研究,探討了民法表見代理法則在表見公司經理人適用之情形。第五章“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則表明民事代理與商事代表之分合關系,正是民法與商法人發合關系之縮影,並抒發了作者對我國台灣地區民商學發展之幫助。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民事代理權範圍之確定與限制
一、問題之提出
二、代理權之類型化與體系化
三、民事代理權範圍之確定
四、懂事意定代理權之意定限制
五、結論
第二章 代理權授予行為無因性之檢討
一、問題之說明
二、德國授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發展
三、授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之射程距離
四、結論
第三章 商事代理權之範圍確定與限制
——以經理權為中心
一、問題之說明
二、商事代理之概念
三、商事代理權與其範圍之確定
四、商事代理權之意定限制
五、結論
第四章 表見公司經理人
一、問題之提出
二、無爭議之案例
三、有疑問案型對理權授予行為效力之影響
四、表見代理法則之適用
五、結論
第五章 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一、前言
二、與民法獨立發展之商法
三、民商分立之商法
四、民商合一中之商法
五、台灣地區民商合一中之民商分立
六、結論
參考文獻
 

欣聞陳自強教授新近大作《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間合一與民間分立》即將在大陸出版,喜慶之余,得知孫教授囑我為其作序,心中很是惶恐。此前大陸出版社已經出版了陳教授的《無因債權契約論》、《民法講義I: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民法講義II:契約的內容與消滅》等著作,拜讀後感覺陳教授討論問題深入細致,體重嚴謹,引注詳盡規範,而且對于一些細小問題的討論最後總能夠升華到一般理論乃至法學方法論的層面,頗具其導師Canaris教授的風采,1999——2000年我在德國做訪問學者期間,曾專程到慕尼黑大學拜訪過Canaris教授,Canaris教授耐心細致講解我所求教的問題並贈予新近手稿,春情其景即如昨日,今再次閱讀陳教授的著作有如同感,所以在心理上就與陳教授近了幾分,對陳教授的學識也是仰慕不已。

真正見到陳教授,還是在2006年10月21日由陳教授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訪問團來清華大學法學院進行學術交流時,雙方共同舉辦了“海峽兩岸民商法發展新趨勢研討會”,此次見面,一敗如故,隨後與陳教授多次進入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並一直保持著E-mail的聯絡。記得在那次會上,陳教授即以《從商事代理談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為題做了精彩的主題發言,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民商分立還是合一,似乎是一個陳舊的題目,然而陳教授卻從代理權與經理權的關系,特別是台灣地區民法中存在著民事代理、民事經理和公司經理三足鼎立的狀況出發,條分縷析,不斷展開,竟成專著一冊,令人佩服之余,頗多思考。過去我們談論民法與商法關系的論文,多是縱論歷史,橫論體系,討論到最後,連討論者都不知道此種計謀所為者何。而陳教授則是從2002年台灣島內發生的太平洋崇光股權爭議案出發,選取了日帶經濟交往中常見的“經理權”概念,分析其法律適用與民法代理權和公司法經理權的關系,由是引出了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的區別,以及民法與商法究為分立還是合一的問題。本書就是循此思路,第一章從民事代理權範圍的確定與限制討論出發,引出代理權授予行為無因性的理論,然後以經理權為中心探討商事代理權範圍的確定與限制以及相關的表見公司經理人制度,最終通過對這些具體問題的分析,歸結落腳于第五章關于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討論。這與我們以往抽象地談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截然不同,這種以小見大的研究方法給我以很多啟示。在我看來,好的學問是既能上天又能入地的,法學的研究應從入地開始,同時又能通過對入地的具體問題的研究落腳于對一般理論的升華。

法學,尤其是民法學,乃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民法學的研究應該從具體的總理2出發,通過對具體問題的研究得出結論,反觀我們既有的理論,是否能夠容納這些新的結論,如果不能容納,則面臨著要麼擴充既有的理論,要麼發展新的理論。而前者體現了民法的擴張性與包容性,後者則體現了商法的進步性。正是由于民法的擴張性和包容性,使得自羅馬法民法以來的許多民法概念和原理,能夠歷經時代的變遷保留、傳承下來,並不斷地將新生成的社會關系納入到自己的調整範圍,從而奠定了其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和基礎地位。民法的這種擴張性和包容性,使得民商合一成為可能。而商法的進步性又使其對民法的發展具有補給功能,使得商法往往成為民法發展和變革的急先鋒。正如意大利著名法學家李塞耳所言:“商法在交易錯綜之里程上,常作為民法之向導,且為勇敢之開路先鋒,亦即成為民法吸取新鮮思想而借以返老還童的源泉。”

說到這里,又冒出了那個問題,即到底我們應該采取民商分立還是合一的模式呢?這委實是一個問題,就看你怎麼對待它了。

2007年11月18日于清華大學明理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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