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定價:234
NT $ 204
  • 作者:沈冠伶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28576
  • ISBN13:9787301128572
  • 裝訂:339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隨着社會變遷,交易方式越來越多樣化,民事紛爭呈現復雜多樣的一形態。民事紛爭的處理制度也必須有多樣化的設計,才能為當事人解決紛爭提供有效的途徑。現今發達國家除健全訴訟制度外,莫不同時致力於建構當事人自主性解決紛爭的制度。

針對上述問題,本書對包括憲法訴訟權保障與台灣新「民事訴訟法」的實踐、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分式與合作、第三審許可上訴制度、合意選定法官制度等民事基礎理論與重要制度性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此外,作者還對示范訴訟契約、仲裁鑒定及律師和解等重要制度作了詳盡的分析,並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目錄

第一章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
一、前言
二、訴訟權之內容
三、訴訟權侵害之救濟
四、結論
第二章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一、問題之提出
二、審判權限之沖突問題
三、先決問題之判斷與訴訟程序之停止
四、先決問題判斷時所適用之程序規定
五、民事判決於行政爭訟程序上之效力
六、結論
第三章 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
——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標准建立
一、前言
二、第三審上訴限制規定之旨趣
三、當然違背法令之第三審上訴
四、第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
五、結論
第四章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
一、立法背景
二、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
三、選定法官之合意性質:訴訟契約
四、合意之成立
五、合意之拘束力
六、上訴之限制
七、結語
第五章 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
——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
一、前言
二、選定當事人制度
三、團體訴訟
四、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差異
五、擴充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准團體訴訟
六、結論
第六章 示范訴訟契約之研究
一、前言
二、訴訟契約
三、示范訴訟契約
四、示范訴訟契約與其他紛爭處理制度之關系
五、由法院依職權擇定之示范訴訟
六、結論
第七章 仲裁鑒定制度之研究
——作為紛爭解決之程序制度
一、緒言
二、仲裁鑒定契約之意義、類型及性質
三、仲裁鑒定制度與仲裁制度之區別
四、仲裁鑒定契約之效力
五、仲裁鑒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
六、結語
第八章 「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從德國經驗引進台灣地區之可能性
一、前言
二、德國法上之律師和解制度
三、律師和解制度引進台灣地區之可行性探討
四、結論
索引
 

如何有效率地解決民事紛爭,使當事人得以最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方式,追求正義,乃民事程序法學這亘古課題。隨着社會變遷,交易方式多樣化,民事紛爭呈現出復雜多樣之形態。民事紛爭之處理制度亦必須相應於當事人這需求,為多樣化之設計,以提供其解決紛爭之有效途徑。訴訟之本案判決與訴訟外之和解,乃紛爭解決途徑之兩極。在二埂之間,尚存在有各種不同可能性,共構成紛爭處理制度之光譜。

訴訟制度有較嚴格之程序保障要求,必須確保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辯論權,但卻也較容易遲滯,造成紛爭久懸未決。因此,晚近世界先進各國除健全訴訟制度外,莫不同時致力於建構當事人自主性解決紛爭之制度。一方面承認當事人得選擇采用訴訟以外之仲裁、調解或以其他方式解決紛爭;另一方面,亦承認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間就其具有處分權限之事項,得以協議方式決定爭點、程序進行方式或程序之終結。而訴訟與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亦具有一定之銜接轉換可能,以使當事人之權利能夠適時、適式地實現。

本書所收錄之八篇文章,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民事訴訟之基礎理論與重要制度性問題:

第一章「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論述憲法所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包括聽審請求權、適時審判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程序上平等權等)在台灣地區新民事訴訟法上之實踐與體現。

第二章「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論述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制度,在二元分立之架構下,除具有專業審判之優點外,亦應避免因審判權消極沖突而對當事人造成不利益,不僅不應駁回起訴,回宜采取移送制,亦不應因申請大法官解釋,造成程序延滯,未能保障當事人之適時審判請求權,而宜使當事人得以專業審判與程序適時進行之程序利益間有所選擇,此乃響應於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要求。如於民事訴訟上就涉及行政處分效力之先決問題予以審理時,則宜交錯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法理,修正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二元分離之處理方式。

第三章「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系就第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建立具體化標准,以落實「救濟途徑明確性原則」之憲法上法治之要求。

第四章「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系基於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立足於程序選擇權之理論,就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制度予以分析。此制度乃介於訴訟與仲裁之中間制度,一方面,擷取仲裁制度之優點,由當事人合意選定其所信賴之裁判者,以提高裁判之信服度;但另一方面,由於此仍屬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就裁判如有不服,仍得循審級制度予以救濟,特別是在法律問題具有高度爭議性時,得由最高法院從事法之續造或統一法律見解,有助於社會大眾預見法之所在及發展,具有使法律秩序明確化之機能,此乃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所欠缺者。

第五章「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論述台灣地區之選定當事人與團體訴訟制度,使多數受同一侵害行為之當事人容易接近法院,利用訴訟制度,主張其權利,以落實憲法上之訴訟權保障。

第二部分則涉及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仲裁、調解乃較廣為人知者,有待另以專書處理之。本書所收錄之下列三篇文章,則長期以來較未受重視,但實屬重要之制度;

第六章「示范訴訟契約之研究」從訴訟契約在台灣地區的承認狀況,論述示范訴訟契約之合法性,及其對於涉及多數當事人之紛爭所能發揮之作用。當事人間得約定在示范訴訟之判決確定前,其他未起訴之當事人暫不起訴;已提起訴訟者,則停止進行,待示范判決確定后,即可以該判決作為其他同類紛爭解決之准據,期能有效率地解決紛爭。

第七章「仲裁鑒定制度之研究」論述在國際間已廣被承認,且重要性不亞於仲裁之仲裁鑒定制度。亦即,由當事人協議由專業之中立第三人調整原契約所約定之給付內容,或就系爭法律關系中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予以認定。在此協議下,當事人應受第三人之判斷所拘束,而該協議僅在一定情形下,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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