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的學術輯刊,所收論文都經過編委會嚴格篩選,內涉及各歷史時期,諸多不同的研究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古代史研究的現狀。此為第五集。

內容摘要:P17

商王都城考
  四、耿與奄
  祖乙遷居於耿,亦見於《史記。殷本紀》:「祖乙遷於邢。」《索隱》雲:「邢音耿。近代本亦作耿。今河東皮氏縣有耿鄉。」其邢,當即耿字之通假。而《帝王世紀》言:「祖乙徙耿,為河所毀,故《書》序曰祖乙圮於耿。今河東有耿鄉是也。」以為河水所毀者為耿城,與孔安國所傳不同,當屬誤解;然以此耿鄉為祖乙所遷之地,則合於史實。據《漢書·地理志上》載河東郡屬縣「皮氏,故耿國。晉獻公滅之,以賜大夫趙夙」。《續漢書·郡國志一》載河東郡屬縣「皮氏,有耿鄉」。劉昭注:「《尚書》:祖乙徙耿。《左傳》閔元年晉滅耿。杜預曰:縣東南有耿鄉。《博物記》曰:有耿城。」《水經注。汾水》載:「汾水又西徑耿鄉城北。故殷都也。帝祖乙自相徙此,為河所毀。故序敘曰:祖乙圮於耿。杜預曰:平陽皮氏縣東南耿鄉是也。盤庚以耿在河北,迫近山川,乃自耿遷亳。晉獻公滅耿,以封趙夙。后襄子與韓、魏分晉,韓康子居平陽,魏桓子都安邑,號為三晉。此其一也。漠武帝行幸河東,濟汾河,作《秋風辭》於斯水之上。汾水又西徑皮氏縣南。《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孫爰率師伐我,圍皮氏。翟章率師救皮氏圍,疾西風。十三年,城皮氏者也。」可知古耿城位於汾水之南,而皮氏位於汾水之北。魏襄王十二年即周赧王八年(公元前307年)。此前於周顯王四十年(公元前329年),秦已攻取魏之皮氏,見於《史記·秦本紀》等。當后又回歸。漢代於地置皮氏縣,北魏時改稱龍門縣,至宋代再改稱河津縣,相沿至今(元以后在今山西河津縣址,其以前城址略偏於西)。《括地志》雲:「絳州龍門縣東南十二里耿城,故耿國也。」其所在具體方位已無法指實。

  據《太平御覽》卷八三引《竹書紀年》曰:「祖乙勝即位,是為中宗。」又曰:「帝開甲腧即位,居庇。」而《今本竹書紀年》載:祖乙元年,「自相遷於耿」。二年,「圮於耿。自耿遷於庇」。八年,「城庇」。而后祖辛、開甲等相繼「居庇」。以祖乙自相遷耿后再遷於庇,當理解有誤。古音庇屬脂部、並紐,皮屬歌部、並紐,二者相近。由此推之,庇字很可能為皮之假借,庇即指皮氏。所謂「居庇」當是以戰國時期稱名指示古耿城之所在。《太平御覽》所引《竹書紀年》於祖乙下無遷居記載(后多據開甲居庇而補「居庇」二字),或有脫文。依《太平御覽》所引《竹書紀年》曰「盤庚旬自奄遷於北蒙曰殷」文例,似可補為「自相遷於庇曰耿」。
 

目錄

商王都城考
宋雲、惠生西使得若干問題——兼說那連提黎耶舍、闍那崛多和達摩笈多的來華路線
魏晉南北朝禮學、禮制與凶險實踐
石刻所見隋唐民間之佛道關系
唐代的禮儀使魚大禮使
宋初三朝的禮例與禮制形態的變遷
程顥、程頤的禮學思想述論
蒙元早期刑罰用語「按答奚」小考——兼論「斷案主」與斷沒罪的關系
《無典章·戶部·婚姻》校釋
元代浙江行省站道考試
從陳光案看明世宗對文官系統的操控
明人李士寶史事輯述
關系明清易代的朝明軍事合作計划及其執行者研究——洪承疇淺密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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