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商事仲裁:1999年《瑞典仲裁法》(1999:116)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評述

瑞典商事仲裁:1999年《瑞典仲裁法》(1999:116)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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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瑞典成為涉及中國當事人的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在1984年簽訂了合作協議。中國當事人在繼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國家之后將斯德哥爾摩商會視為他們的海外首選仲裁地。

本書的寫作意圖是對《瑞典仲裁法》和《scc仲裁規則》進行評述,主要針對的讀者是希望在解釋《瑞典仲裁法》或《scc仲裁規則》特定條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導的實務工作者或希望能找到仲裁程序實際問題解決之道的人。
 

目錄

譯者前言
中譯本序言
第三版
第三版前言
第三版序
第二版
第二版前言
第二版序
第一版
第一版前言
第一版序
作者簡介
本書所用縮略語
第一部分 分析框架
第一章 內容介紹
第二章 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瑞典仲裁
第一節 歷史回顧
第二節 仲裁的優勢和劣勢
第三節 瑞典的仲裁替代辦法
第三章 《瑞典仲裁法》概述
第一節 《瑞典仲裁法》的發展
第二節 《瑞典仲裁法》的主要特征
第四章 國際層面
第一節 國際仲裁概述
第二節 跨國合作
第三節 《瑞典仲裁法》的國際性事項
第四節 《瑞典仲裁法》在國際仲裁中的作用
第五節 仲裁和歐共體競爭法
第五章 瑞典仲裁的法律淵源
第一節 當事人協議
第二節 作為「程序掌控者」的仲裁員
第三節 公約
第四節 仲裁裁決等
第二部分 1999年《瑞典仲裁法》(1999:116)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評述
第六章 仲裁協議
《瑞典仲裁法》第1條
《瑞典仲裁法》第2條
《瑞典仲裁法》第3條
《瑞典仲裁法》第4條
《瑞典仲裁法》第5條
《瑞典仲裁法》第6條
第七章 仲裁員
《瑞典仲裁法》第7條
《瑞典仲裁法》第8條
《瑞典仲裁法》第9條
《瑞典仲裁法》第10條
《瑞典仲裁法》第11條
《瑞典仲裁法》第12條
《瑞典仲裁法》第13條
《瑞典仲裁法》第14條
《瑞典仲裁法》第15條
《瑞典仲裁法》第16條
《瑞典仲裁法》第17條
《瑞典仲裁法》第18條
第八章 仲裁程序
《瑞典仲裁法》第19條
《瑞典仲裁法》第20條
《瑞典仲裁法》第21條
《瑞典仲裁法》第22條
《瑞典仲裁法》第23條
《瑞典仲裁法》第24條
《瑞典仲裁法》第25條
《瑞典仲裁法》第26條
第九章仲 裁裁決
《瑞典仲裁法》第27條
《瑞典仲裁法》第28條
《瑞典仲裁法》第29條
《瑞典仲裁法》第30條
《瑞典仲裁法》第3l條
《瑞典仲裁法》第32條
第十章 仲裁裁決的無效和撤銷
《瑞典仲裁法》第33條
《瑞典仲裁法》第34條
《瑞典仲裁法》第35條
《瑞典仲裁法》第36條
第十一章 仲裁費用
《瑞典仲裁法》第37條
《瑞典仲裁法》第38條
《瑞典仲裁法》第39條
《瑞典仲裁法》第40條
《瑞典仲裁法》第41條
《瑞典仲裁法》第42條
第十二章 管轄法院和時效
《瑞典仲裁法》第43條
《瑞典仲裁法》第44條
《瑞典仲裁法》第45條
第十三章 國際事項
《瑞典仲裁法》第46條
《瑞典仲裁法》第47條
《瑞典仲裁法》第48條
《瑞典仲裁法》第49條
《瑞典仲裁法》第50條
《瑞典仲裁法》第51條
第十四章 承認和執行
《瑞典仲裁法》第52條
《瑞典仲裁法》第53條
《瑞典仲裁法》第54條
《瑞典仲裁法》第55條
《瑞典仲裁法》第56條
《瑞典仲裁法》第57條
《瑞典仲裁法》第58條
《瑞典仲裁法》第59條
《瑞典仲裁法》第60條
第十五章 生效和過渡性條文
附錄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快速仲裁規則
斯德哥爾摩商會調解院調解規則
參考書目
 

斯德哥爾摩商會(簡稱sac)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瑞典為中國仲裁當事人所偏好的仲裁地。鑒於長期的中瑞關系以及瑞典仲裁領域的盛譽,上述事實也不足為奇。中國當事人長期以來一直將瑞典視為高效、公平解決糾紛的合適仲裁地。這同樣為瑞典訴訟仲裁業務部成員在瑞典、香港和上海的日常工作中所證實。

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CIETAC)的前身和SCC建立聯系。當時,瑞典已經在其中立和不斷發展的仲裁法方面負有盛名並且作為美蘇貿易糾紛的仲裁地,其很快汲取了豐富的經驗。

在20世紀70年代早期,瑞典成為涉及中國當事人的仲裁中心。CIETAC和SCC在1984年簽訂了合作協議。中國當事人在繼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國家之后將斯德哥爾摩商會視為他們的海外首選仲裁地。

瑞典擁有悠久的仲裁歷史傳統,其仲裁特點為公正、程序靈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限制性法院干預和撤銷裁決理由的限定性。瑞典法允許外國人在瑞典仲裁中擔任仲裁員和法律顧問,並且允許仲裁當事人自行選擇仲裁語言。這些因素再加上瑞典在國際個案中適用這些原則的長期經驗使得瑞典成為國際商事糾紛中合適的仲裁地。

中國律師在理解瑞典仲裁法方面應無很大的困難,因為一些基本原則在中國仲裁法中同樣有跡可尋。中國和瑞典在起草他們當前的仲裁法時都借鑒了示范法,但是兩個國家都不是示范法國家。與中國一樣,瑞典通常也被視為大陸法系國家。

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使得中國在國際貿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國際商事糾紛也愈加頻繁。在中國偏好將瑞典作為仲裁地的背景下,需要一部針對中國法律實踐者的瑞典商事仲裁評述。我衷心地希望中文版本的瑞典仲裁法評述能夠為中國律師在理解瑞典實踐體系方面提供有用的知識。

我誠摯地感謝李虎先生將本書翻譯成中文版,並且同樣感謝林潔女士對本書在中國出版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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