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由四篇論文組成。首先是由Tore Sigeman教授所著的關于瑞典勞動法的介紹性文章;接下來的三篇則是從不同角度關注瑞典勞動法領域的熱點問題︰20世紀90年代瑞典勞動法領域的放松管制與重新加強管制的變化;工作領域的男女同工同酬原則以及從北歐國家對勞動力租用問題的不同的制度設計,考察剖析臨時職業介紹機構的出現以及它們對勞動領域的法律影響。

第二部分由瑞典勞動法的一些法條構成,包括集體勞動法(集體談判、產業行動等等)和個人雇佣法(雇佣保護等)。然而這些法條沒有能夠反映出瑞典民法和勞動法之間的密切聯系︰在瑞典,勞動法僅僅是民法的一個分支。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當某一具體問題在勞動法法條中找不到專門的規定的時候,法院可以基于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的勞動合同適用民法中合同法和債務法中的相關規則。

第三部分由一些在瑞典現今仍有效的較重要的集體協議組成,涉及集體勞動法和個別雇佣合同等方面。其中的一個集體合同可以追溯到1938年,是當時兩個主要的社會參與者(Social partners)在產業行動的程序事項以及其他方面的很多問題上簽訂的長期有效的協議。該集體協議解決的主要是勞資糾紛在進入法院糾紛解決程序之前的處理問題。1938年的協議一直是瑞典勞動力市場中其他類似的主要協議中的典範。1997年關于工業發展和工資形成的協議對社會參與者在訴諸產業行動之前進行工資協商的方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四部分主要是勞動法判例的選編,其中三十余個案例是由瑞典勞動法院判決的,另外還有5個判例來自于歐洲共同體的歐洲正義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其中後面的5個判例涉及勞動者的行動自由和性別平等等多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對歐洲勞動法的發展有著開創性的意義。
 

目錄

第一編 文章
瑞典勞動法簡介
勞動法的解除規制——瑞典的例子
同酬原則——希望與困難
北歐國家中的臨時職業介紹機構
第二編 立法
雇佣法(工作場所共決)法
工會代表(在工作場所的地位)法
董事會代表(私營部門雇員)法
男女平等法——機會均等法
反對雇佣中的種族歧視措施法
禁止就業中歧視殘疾人法
禁止工作中因性取向而歧視法
就業保護法
雇員外派法
育兒假法
公共雇佣法
第三編 集體協議
1938年基本協議
瑞典雇主聯盟(SAF)、瑞典工會聯盟(LO)與工業和服務行業受薪雇員聯合會(PTK)之間的效率與參與協議
1997年過渡協議
1997年工業發展和工資構成協議
第四編 案例分析
第一章 個人雇佣法
雇員的概念
歌唱藝術家案
雇佣協議的締結
莫斯科自行車手案
雇佣的終止——就業保護
雇員個人原因
大副走私案
不賺錢的汽車推銷員案
推定解雇
車票騙取案件
解雇順序
芬蘭海員案
重新受雇優先權
臨時職業介紹所案件
對雇主指揮/分配工作特權的限制
桑拿浴案
雇主/雇員的責任
采購員疏忽案
個人人格
毒品測試案
育兒假案
雇佣條件的變更
午餐代金券案
公司汽車福利案件
助產士案II
Swebus案件
第二章 集體勞動法
結社權
Sporrong案件
Kellerman案件
工場人員的地位(工會代表)
工會培訓課程案
集體談判和產業行動
集體協議
Odenlid案件
建築工人基本生活補貼案
產業行動
造紙廠改建案
工資掙取者基金案
清潔工人罷工案件
銅礦案
共決
磋商程序和知情權
總經理任命案
外國母公司案
SAS會議記錄案
優先解釋權
雇主解釋權案
工作時間案
工作環境
老鼠案
工會否決
Steamex案件
第三章 歐盟勞動法
C-415/93號球員案
43/75號Defrenne案
C-127-92號Enderby案
C-177 88號Dekker案
C407-98號Abrahamsson案
譯後記
 

本書是2004年夏季于中國舉辦的瑞典勞動法璁期培訓項目的成果之一。我很榮幸能為本書作序。

本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由四篇論文組成。首先是由Tore Sigeman教授所著的關于瑞典勞動法的介紹性文章;接下來的三篇則是從不同角度關注瑞典勞動法領域的熱點問題:20世紀90年代瑞典勞動法領域的放松管制與重新加強管制的變化;工作領域的男女同工同酬原則以及從北歐國家對勞動力租用問題的不同的制度設計,考察剖析臨時職業介紹機構的出現以及它們對勞動領域的法律影響。

第二部分由瑞典勞動法的一些法條構成,包括集體勞動法(集體談判、產業行動等等)和個人雇佣法(雇佣保護等)。然而這些法條沒有能夠反映出瑞典民法和勞動法之間的密切聯系:在瑞典,勞動法僅僅是民法的一個分支。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當某一具體問題在勞動法法條中找不到專門的規定的時候,法院可以基于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的勞動合同適用民法中合同法和債務法中的相關規則。

第三部分由一些在瑞典現今仍有效的較重要的集體協議組成,涉及集體勞動法和個別雇佣合同等方面。其中的一個集體合同可以追溯到1938年,是當時兩個主要的社會參與者(social partners)在產業行動的程序事項以及其他方面的很多問題上簽訂的長期有效的協議。該集體協議解決的主要是勞資糾紛在進人法院糾紛解決程序之前的處理問題。1938年的協議一直是瑞典勞動力市場中其他類似的主要協議中的典範。1997年關于工業發展和工資形成的協議對社會參與者在訴諸產業行動之前進行工資協商的方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四部分主要是勞動法判例的選編,其中三十余個案例是由瑞典勞動法院判決的,另外還有5個判例來自于歐洲共同體的歐洲正義法院(the B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其中後面的5個判例涉及勞動者的行動自由和性別平等等多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對歐洲勞動法的發展有著開創性的意義。所有的案例之後都附有全面的評析,包括爭議的要點、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相關知識等。盡管有些判例是很久之前判決的,但至今仍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我衷心地希望本書能夠成為中國學者研習瑞典勞動法之參考資料和研究靈感的源泉。

羅尼‧伊克魯德
(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法學院 民法教授,專攻勞動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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