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定義與刑事法治

犯罪定義與刑事法治
定價:228
NT $ 198
  • 作者:陳澤憲/主/編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8-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0471637
  • ISBN13:9787500471639
  • 裝訂:平裝 / 302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犯罪是刑法學的一個基本範疇。犯罪之定義,既反映對犯罪本質的認識,亦關涉犯罪範圍的界定。在中國刑法學研究領域,犯罪定義從未引起過大的爭論,似乎是一個早已解決的問題。但隨著當代中國刑事法治的發展進程,在探討許多重大刑事法律問題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之道時,往往殊途同歸地指向和引發對犯罪定義的再思考。

首先,在實體法領域涉及刑法與治安行政法的界分與餃接問題。中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犯罪行為的獨具特色的界定,通常包含質(社會危害性)與量(犯罪數額、數量、危害程度)雙重要素。因此,一些實質上的“輕罪”行為因未達到量的要求而(如盜竊數百元)可能被排除在刑法規制的範圍之外;對這些種類眾多的治安違法行為的處罰又因包括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如勞動教養)而帶有“刑罰”的性質;治安行政處罰措施與刑罰措施亦未能實現協調對接(如治安拘留與拘役的期限)。多年來,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對治安違法行為矯治處分和保安處分措施與刑法體系的關系進行廣泛探討而至今尚無定論,亦與在犯罪定義和犯罪範圍的認識和研究上未有突破性進展密切相關。

其次,在程序法上涉及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原則和適用範圍問題。嚴重治安違法行為和輕微犯罪行為因被排除于刑法規定的犯罪範圍之外,只能作為治安案件不能成為刑事案件。這兩類案件的處理在程序法上的差異是巨大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程序以及辯護、證據、強制措施等制度均有較為詳盡的規定,而治安案件的處理至今尚無完鍪的嚴格意義上的程序法規定,案件當事人對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罰不服尋求司法救濟而提起的行政訴訟,適用的也是行政訴訟法,被羈押的被處罰人甚至享受不到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其實,中外法律關于犯罪定義與犯罪範圍規定的差異本身可能並無優劣對錯之分,但是如果因此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正當程序的適用以及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等問題,那就會成為廣泛爭議的焦點。

再次.在國際法領域涉及人權公約與國內法的矛盾和國家承擔的條約義務司題。我國政府于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今未獲全國人大批準。這也是我國尚未加入的唯一的重要人權公約。相信批準只是個時間問題,若一旦獲得批準,國家就應承擔國際公約在國內實童的義務。之所以遲遲未能批準該公約,與國內有關法律制度和公約有關規定尚存差距乃至矛盾相關,其中包括國內外對犯罪與刑事制裁措施的不同理解和法律界定的差異性。一方面,如果一些實質上的“輕罪”行為不屬于犯罪的範圍,或者勞動教養之類可長時期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屬于實質上的“刑事制裁”,那麼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還能否享有公約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禁人、囚犯所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另一方面,按照公約第8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和強制勞動,除非依照由合格的法庭作出的刑罰判決或命令要求的苦役或工作。而勞動教養之類的處罰決定雖然並非合格法庭作出的裁判或命令,那麼勞教場所的強制勞動之合法性基礎無疑將面臨挑戰。

最後,在刑事法制改革上應注重立法完善與司法改革同步前行。不論那些嚴重治安違法行為是否納入輕罪範圍、那些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行政處罰是否應視為實質上的刑事制裁,這類嚴厲的處罰措施都應當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並由合格法庭依法作出裁判,正逐漸成為一種改革共識。即使對犯罪定義進行改造,將勞動教養處罰對象的行為納入輕罪範圍,也需要輔以相關的法律制度保障。譬如,在有犯罪記錄的人大量增加的同時,考慮建立適當的輕罪前科消滅制度以消減改革的負面因素。否則,縱然對禁止歧視原則作寬容的解釋,仍然難以避免輕罪犯回歸社會時在就業、上學、婚姻等方面面臨困境。

犯罪定義研究課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合作框架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承擔的一個國際合作項目。

2008年3月8—9日,“犯罪定義與刑事法治國際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外交部、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合作局、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北京政法職業學院、上海海關學院、徐州師範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國際法研究中心等機構的30余位學者和專家出常會議=對犯罪定義和刑事法治進行專題研討在國內尚屬首次.與會代表對本次會議研討主題的重要性給予了高度的評價︰會議圍繞犯罪定義與正當程序、刑法體系、權利保障和刑事法制改革等主題分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角度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在比較不同法系中的犯罪定義的基礎上,美國、法國和我國的專家都指出,不同的國家由于其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對犯罪定義的內涵又各有差異,這進一步影響到各個國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發展及特色。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國國情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和切實保護案件當事人的權利,才是刑事法治的根本目的。
 

目錄

前言:犯罪定義的法治思考
犯罪定義與刑法變革
一體兩支柱的中國刑事法體系構想
論中國刑法結構之改進
法國的犯罪定義與刑事法治
犯罪定義的橫向考察和縱向分析
犯罪定義與輕罪處罰
不同法律體制下輕微犯罪處罰的比較研究
論勞動教養立法問題
中國的輕刑
法治背景下的教養執行模式的變革與創新問題
犯罪定義與人權保障
輕微犯罪的國際人權標準及其處罰
中國輕罪處罰中的人權保護
犯罪的構成與構成的犯罪
收容教養制度及其改革
犯罪定義與刑事司法
程序法上的犯罪定義及相關問題
美國的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
恢復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區嬌正
附錄
“犯罪定義與刑事法治”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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