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
定價:300
NT $ 90
  • 作者:劉東根 余劍/主/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89579
  • ISBN13:9787503689574
  • 裝訂:平裝 / 353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關于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後,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于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並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于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後。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里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準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于復習、準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復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于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于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並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于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後,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闢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復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 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程序】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 【重傷】一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附件一
  附件二
後記︰關于刑法復習的幾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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