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定價:210
NT $ 63
  • 作者:劉東根 謝安平/主/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8934X
  • ISBN13:9787503689345
  • 裝訂:平裝 / 241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司法考試屬于職業資格考試,主要考查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廣度和準確度,這個特點決定了其考試內容只能主要圍繞必讀法律法規來進行。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必讀法律法規就是司法考試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並沒有掌握正確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學習方法。很多情況下,法條看完了,但不知道要從哪幾個方面理解法條的含義,不知道法條的考點何在,命題的題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嘆單純地復習法條效果不大。本書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成功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了一種以法條為中心的司法考試復習方法,相信能對考生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關于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後,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l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于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並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于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後,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題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里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準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于復習、準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復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于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于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並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于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後,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闢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復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另外,由于本叢書的出版時間較早,很多讀者擔心在本叢書出版後新增的法律法規和考點得不到體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一方面通過網站及時公布新增內容和變化的考點;另一方面,從2007年開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試大綱和法律出版社的輔導用書出版後,我們會就最新的內容出版增補本,並歸納總結最重要的考點,編制若干經典練習題,形成《考前沖刺一本通》,以便為考生的後期復習提供幫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每年本叢書都有某些強化模擬題與司法考試的真題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這在刑法尤為明顯,現舉幾例,讀者可以自己進行對照和比較。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本法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法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 【選擇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三條 【合議庭的活動規則】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條 【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四十六條 【回避申請】
   第四十七條 【回避決定的程序】
   第四十八條 【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範圍】
   第五十條 【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一條 【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條 【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第五十三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六條 【第三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 【法定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 【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的種類和證明標準】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與查證】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十六條 【證據的公開與質證】
   第六十七條 【公證文書的證明力】
   第六十八條 【書證和物證】
   第六十九條 【視听資料】
   第七十條 【證人作證】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二條 【鑒定結論】
   第七十三條 【勘驗筆錄】
   第七十四條 【證據保全】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七十五條 【期間的種類和計算】
   第七十六條 【期間的耽誤和順延】
  第二節 送達
   第七十七條 【送達回證】
   第七十八條 【直接送達】
   第七十九條 【留置送達】
   第八十條 【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第八十一條 【軍人的轉交送達】
   第八十二條 【被監禁入或被勞動教養人的轉交送達】
   第八十三條 【轉交送達的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八十五條 【法院調解原則】
   第八十六條 【法院調解的程序】
   第八十七條 【對法院調解的協助】
   第八十八條 【調解協議的達成】
   第八十九條 【調解書的制作、送達和效力】
   第九十條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九十一條 【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處理】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二條 【訴訟財產保全】
   第九十三條 【訴前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的範圍和措施】
   第九十五條 【財產保全的解除】
   第九十六條 【保全申請錯誤的處理】
   第九十七條 【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第九十八條 【先予執行的條件】
   第九十九條 【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不服的救濟程序】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條 【拘傳的適用】
   第一百零一條 【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 【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第一百零五條 【拘傳、罰款、拘留的批準】
   第一百零六條 【強制措施由法院決定】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一百零七條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的實質要件】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特殊情形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受理程序】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送達起訴狀和答辯狀】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告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核取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調查取證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條 【委托調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的追加】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二十條 【公開審理及例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巡回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開庭通知與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宣布開庭】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庭審訴訟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並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調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 【延期審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法庭筆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宣告判決】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一審審限】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訴訟中止】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判決書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先行判決】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一審裁判的生效】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易程序的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上訴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上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上訴的提起】
   第一百五十條 【上訴的受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二審的審理範圍】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地點】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二審裁判】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一審適用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上訴案件的調解】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訴的撤回】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二審適用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審終審與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特別程序的轉換】
   第一百六十三條 【特別程序的審限】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審理、審限及判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 【宣告失蹤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判決的撤銷】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七十一條 【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理及判決】
   第一百七十三條 【判決的撤銷】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告及判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判決的撤銷】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受理再審的法院】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再審申請的事由】
   第一百八十條 【再審申請的提交和答辯】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再審的審查和審理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原裁判執行的中止】
   第一百八十六條 【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結果】
   第一百八十九條 【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條 【支付令的申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支付令申請的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審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 【支付令的異議】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六條 【受理、止付通知與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條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條 【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權判決】
   第二百條 【除權判決的撤銷】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執行依據及管轄】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執行異議】
   第二百零三條 【變更執行法院】
   第二百零四條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第二百零五條 【執行機構】
   第二百零六條 【委托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執行和解】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擔保】
   第二百零九條 【被執行主體的變更】
   第二百一十條 【執行回轉】
   第二百一十一條 【法院調解書的執行】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條 【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
   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通知和立即執行】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條 【財產報告】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查封財產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拍賣、變賣】
   第二百二十四條 【搜查】
   第二百二十五條 【指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制遷出】
   第二百二十七條 【財產權證照轉移】
   第二百二十八條 【行為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三十條 【繼續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聯動機制】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三十二條 【中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終結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中止、終結裁定的生效】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適用本法原則】
   第二百三十六條 【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司法豁免原則】
   第二百三十八條 【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
   第二百三十九條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第二百四十條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四十二條 【明示協議管轄】
   第二百四十三條 【默示協議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五條 【送達方式】
   第二百四十六條 【答辯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上訴期間】
   第三百四十八條 【審理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條 【涉外財產保全申請】
   第二百五十條 【訴前保全及解除】
   第二百五十一條 【財產保全的解除】
   第二百五十二條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賠償】
   第二百五十三條 【保全財產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四條 【解除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五條 【或裁或審原則】
   第二百五十六條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九條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
   第五十六條 【裁決書的補正】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生效】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撤銷裁決或駁回申請的裁定的期限】
   第六十一條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
 第六章 執行
   第六十二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終結與恢復】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聘任】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證據保全】
   第六十九條 【涉外仲裁筆錄】
   第七十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
   第七十一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七十二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七十三條 【涉外仲裁規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仲裁時效】
   第七十五條 【仲裁暫行規則的制定】
   第七十六條 【仲裁費用】
   第七十七條 【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有關仲裁的規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 【新舊仲裁委員會的餃接和過渡】
   第八十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三節 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章 海事強制令
 第五章 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章 海事擔保
 第七章 送達
 第八章 審判程序
  第一節 審理船舶踫撞案件的規定
  第二節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三節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四節 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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