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錢債權實現保障研究

合同金錢債權實現保障研究
定價:144
NT $ 125
  • 作者:楊春華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86030
  • ISBN13:9787503686030
  • 裝訂:322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對合同債杈如何有效實現這一目前司法實務界熱烈討論的重要問題題進行探討的學術著作。

本書共包括五個章節,對合同債杈有效實現的預防性保障、重要訴訟機制保障、重要執行機制保障等作了系統地論述,尤其出色的是,本書還辟專章對小額債權的特殊保障機制進行了論述。本書在進行完整的理論介紹與闡釋的同時,還結合了現行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案例,使本書能夠存理論和實務兩個層面上都具有突出的作用,不僅能夠解決目前合同債權保障系統理論研究方面的匱乏,還能夠有效地彌補司法實務系統指導方面的欠缺。
 

目錄

序言
一、金錢債權闡釋
二、我國金錢債權實現的現狀:「有效實現」的難為
三、金錢債權實現的根本:公正與有效
四、合同金錢債權實現保障的研究價值及本書的研究途徑
第一章 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預防性保障:擔保
一、擔保: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最佳途徑
二、擔保形式之一:人的擔保
三、擔保形式之二:物的擔保
第二章 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訴訟保障之一: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功能:保障金錢請求的實現
二、財產保全的啟動
三、財產保全的實質條件
四、財產保全的對象
五、財產保全的效力
六、財產保全的實
七、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三章 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訴訟保障之二:先予執行
一、先予執行制度的功能界定
二、我國現行先予執行制度的立法定位
三、司法狀況及先予執行制度運行的情況
四、解決現行先予執行制度存在問題的方法之一:重新進行立法定位
五、解決現行先予執行制度存在問題的方法之二:完善福關制度
六、司法實務中應汪意的問題
第四章 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執行機制保障之一:執行依據
一、執行依據的界定及意義
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執行依據的規定及缺陷
三、對於增加執行依據種類問題的探討
四、執行依據的要件及判決執行依據瑕疵的處理
五、其他執行依據的執行條件
六、執行依據的法律效力
七、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 合同金錢債權「有效實現」的執行機制保障之二:被執行人財產調查
一、被執行人時產調查的意義
二、被執行人財產調墅的現行法律規定及反思
三、申請執行
四、被執行人
五、執行法院
六、案外人
七、司法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六章 小額合同金錢債權的實現保障
一、研究小額合同金錢債權實現保障的意義
二、小額合同金錢債權訴訟制的實現保障
三、小額合同金錢債權訴訟制的實現保障
參考文獻
 

一、金錢債權闡釋

在日常生活中,債有多種含義。例如,有時債是指欠錢,如「債台高築,如牛負重」、「欠債還錢」、「三角債」;有時債是指情感上或行為上的賒欠,如「情債」、「詩債」、「畫債」等;但這些都不是法律上所說的債。關於債的最原始的概念源於羅馬法,查士丁尼大帝之《法學綱要》稱:「債是依國法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Suris vicucum)。」故亦將債(obligatio)稱為「法鎖」,意指債權債務關系。查士丁尼之《法學總論》道:「債是法律關系,基於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關於債的 最一般的學說是由德國法學家提出的,並直接反映在德國民法典中,該法典第24l條對債下了一個定義:「由於債的關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給付也可以是不作為。」英美法根本不存在債的一般概念。只是個別學者仿效大陸法系,試圖提出有關債的個別共同點。在我國,學理上給債下過多種定義。通行的觀點是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特定行為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債權既為特定人之間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則依給付的內容是否為金錢,可細分為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前者以金錢為給付內容,即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金錢的給付,例如貨款、工資等。後者則以非金錢為給付內容,即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非金錢的給付,例如給付某某貨物、提供演出、勞務等。金錢使用方便,具有流通性,尤其現代社會並非以物易物,金錢更具有存在的價值,從而在債權范圍內,金錢債權的發生極為普遍、廣泛。其具體可分為:(1)因單獨行為,即依據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金錢之債,如票據;(2)因合同而產生的金錢之債;(3)因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所產生的金錢之債;(4)因侵權、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的賠償、因締約過失而發生的金錢之債;(5)因其他原因而產生的金錢之債,如婚姻家庭中的贍養、撫養和賠償等。本書僅論述在生活領域中發生最為廣泛的合同金錢債權。

二、我國金錢債權實現的現狀:「有效實現」的難為

對於金錢債權的執行,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執行案件積壓現象開始出現,進入90年代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糾紛的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多,全國各地執行案件的執結率一直在低位徘徊,進入我國民事執行語境,「執行難」是耳熟能詳的詞語,用以形容這一現象的詞匯是「頑疾」。「執行難」問題至此已演化為社會的熱點問題和人民法院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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