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破產法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羅培新/主/編
  • 出版日期:2009-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43214997
  • ISBN13:9787543214996
  • 裝訂:381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依據新《破產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破產立法和學說,對破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作了分析和探討。 本書第一章概述破產的一些基本知識,對破產的特征、破產的作用、破產法、破產法的立法原則以及破產法的歷史沿革做了一個概括性的描述。第二章主要闡述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章主要分析破產申請與受理的內容和效力。第四章著重討論破產管理人的概念、確定、更換及其職責。第五章著重分析破產財產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范圍。第六章主要闡述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概念、清償順序和清償比例。第七章主要分析破產債權的概念、范圍和申報程序。第八章著重討論別除權、取回權、撤銷權、抵銷權。第九章著重分析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權。第十章主要闡述重整申請和重整計划的制定、通過、批准以及執行。第十一章主要分析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制度的完善。第十二章著重討論破產財產的變價、清償順序及其分配。第十三章著重分析兩者的概念、效力及適用條件。第十四章主要闡述破產過程中的民事、刑事、行政、司法四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目錄

第一章 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第一節 破產概述
第二節 破產法概述
第二章 破產要件
第一節 破產能力
第二節 破產原因
第三章 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一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第四章 破產管理人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概述
第二節 破產管理人的確定和更換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第五章 破產財產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范圍
第六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一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概述
第二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七章 破產債權
第一節 破產債權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破產債權的范圍
第三節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確定
第八章 破產法上的權利
第一節 破產別除權
第二節 破產取回權
第三節 破產撤銷權
第四節 破產抵銷權
第九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概述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十章 破產重整
第一節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節 重整申請的提出、審查和裁定
第三節 重整計划的制定、通過和批准
第四節 重整計划的執行
第五節 重整期間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節 重整程序的終止和完成
第十一章 破產和解
第一節 破產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和解制度的完善
第三節 和解申請及其審查
第四節 和解的生效
第五節 和解協議的履行
第十二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變價
第三節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四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五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十三章 破產免責與破產復權
第一節 破產免責
第二節 破產復權
第十四章 破產責任
第一節 破產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第二節 破產司法責任與刑事責任
 

破產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一種常見現象,其對債權人、債務人乃至社會整體利益,均構成重大影響。破產法的主要目標,就是對債權人、債務人與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平衡,維護市場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

早在1986年,我國即頒布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以規范國有企業的破產問題,並於1991年在《民事訴訟法》中專設一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以調整非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產法》總結了過去20年以來我國破產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在理念和制度方面多有創新。正如《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所稱,「法相宜則事有成」。破產法的修訂,對於加快我國市場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既為立法者貢獻其法律智慧提供了廣大的空間,也為學者們的研究提供了嶄新的平台。

本書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編寫而成。在寫作過程中,筆者依據新《破產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破產立法和學說,對破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作了分析和探討。本書的體例編排如下:

第一章破產和破產法概述,概述破產的一些基本知識,對破產的特征、破產的作用、破產法、破產法的立法原則以及破產法的歷史沿革做了一個概括性的描述。

第一章——破產要件,主要闡述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章——破產申請與受理,主要分析兩者的內容和效力。

蒡四章——破產管理人,著重討論破產管理人的概念、確定、更換及其職責。

第五章——破產財產,著重分析破產財產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范圍。

第六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主要闡述其概念、清償順序和清償比例。

第七章——破產債權,主要分析破產債權的概念、范圍和申報程序。

第八章——破產法上的權利,著重討論別除權、取回權、撤銷權、抵銷權。

第九章——債權人會議,著重分析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權。

第十章——破產重整,主要闡述重整申請和重整計划的制定、通過、批准以及執行。

第十一章——破產和解,主要分析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章——破產清算,著重討論破產財產的變價、清償順序及其分配。

第十三章——破產免責和破產復權,著重分析兩者的概念、效力及適用條件。

第十四章破產責任,主要闡述破產過程中的民事、刑事、行政、司法四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本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概念分析法。概念是所有研究的基本工具和出發點,它同時是破譯制度信息的密碼。例如,「破產」通常被認為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指客觀狀態,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的財務狀況;二是指法律程序,即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將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一種特定的法律程序。破產法上的破產更多的是指第二種含義。

(2)比較法分析。美國比較法學者庫蘭(V.G.Curran)指出:「正如比較是理解過程的核心一樣。之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較就是對照其他的事物、領域來理解某一事物和領域。」它包括外國制度的比較,如對於公法人的破產能力,大多數國家排除破產程度對公法人的適用,但也有國家承認公法人有破產能力。在美國,一些地方上的市、縣政府機構是依照公司法注冊為自治團體而成立的,法律便允許其具有破產能力。在日本,一些公共性弱的公法人,也可具有破產能力。比較也包括新法與舊制的比較,如新《破產法》摒棄了《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7條中「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規定,將其修改為「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等等。

(3)點面結合法。找准切入點和問題點,可使專題研究深化,但其弊病在於忽視了與其他部分的聯系;「面」上的討論有助於對研究對象作鳥瞰式的整體考察,但亦有深度不夠之短,惟有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全書在導論、第一章、第十四章中主要是運用綜合性、全方位的「面」上思維;在第二章至第十三章中則側重於在某一「點」上做出研究。

與其他教材相比,本書最主要的特點是理論聯系實際,同時注重學生運用能力的培養。對每一個問題,本書側重於介紹相關立法的具體規定,以及這些規定在適用時存在的問題。本書適合法學專業三、四年級的本科生使用。在每一章的學習中,學生應以「學習目標」中的要求為指引,深入掌握該章的具體內容和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最後通過「應用」部分的測試以鞏固所學到的知識。

本書由羅培新教授組織編撰,共分十四章,具體分工如下:第一章、第十四章由伍堅撰寫;第二章、第三章由金莉娟撰寫;第四章由徐子良、符望撰寫;第五章、第六章由陳坤撰寫;第七章、第十二章由高漢撰寫;第八章、第十三章由杜娟撰寫;第九章由盧穎、吳雙撰寫;第十章、第十一章由王幾高撰寫。最後由羅培新教授、伍堅老師審定。

杜娟、盧穎對全書的編寫付出了極大的智慧和辛勞,對此本書全體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由於作者水平和能力有限,雖然已盡極大努力,不足與錯誤之處仍在所難免,在此懇請專家、讀者予以批評指正。

羅培新 伍堅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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