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書名為《中國審判制度史》,也可以稱為中國審判法史或中國訴訟法史,是中國法制史的一個分支。它與中國民事法史、中國刑事法史、中國行政法史、中國少數民族法史都是中國法制史的部門史。中國審判制度史是一門近年來新興的學術,本書的撰寫只是為這門學科作一點「學術播種」的工作,這門學科未來會有無限寬廣的發展空間。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總論——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確立與發展;秦代的審判制度;漢代的審判制度;晉代的審判制度;唐代的審判制度;宋代的審判制度;民國初期的法律與司法制度等。
那思陸,1952生,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台灣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名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現為台灣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律學類)教授。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論》﹝第二章、第四章﹞ 、《中國司法制度史》﹝第一章至第十章﹞、《明代中央司法制度史》。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序言
一、歐陸法制的移植與省思
二、中國傳統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定義與性質
第三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重現
二、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解釋
三、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借鑒
第四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學方法
二、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法學方法
第五節 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料
第二章 總論——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確立與發展
第一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漢代至魏晉南北朝)
一、廷尉
二、御史台
三、三公曹尚書和二千石曹尚書
四、魏晉南北朝的變化
第二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確立(唐代至宋代)
一、刑部
二、御史台
三、大理寺
四、宋代的變化
第三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發展(元代至清代)
一、刑部
二、都察院
三、大理寺
四、清代的變化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秦代的審判制度
第一節 序言
一、立法沿革
二、審判制度的統一
第二節 地方審判制度
一、地方審判機關
二、地方審判程序
第三節 中央制度
一、中央審判機關
二、中央審判程序
第四章 漢代的審判制度
第一節 序言
一、立法沿革
二、尚書台的設置與司法審判
第二節 地方審判制度
一、地方審判機關
二、地方審判程序
第三節 中央審判制度
一、中央審判機關
二、中央審判程序
第五章 晉代的審判制度
第六章 唐代的審判制度
第七章 宋代的審判制度
第八章 金代的審判制度
第九章 元代的審判制度
第十章 明代的審判制度
第十一章 清代的審判制度
附錄:民國初期的法律與法律制度
附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序言
一、歐陸法制的移植與省思
二、中國傳統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定義與性質
第三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重現
二、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解釋
三、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借鑒
第四節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學方法
二、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法學方法
第五節 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料
第二章 總論——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確立與發展
第一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漢代至魏晉南北朝)
一、廷尉
二、御史台
三、三公曹尚書和二千石曹尚書
四、魏晉南北朝的變化
第二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確立(唐代至宋代)
一、刑部
二、御史台
三、大理寺
四、宋代的變化
第三節 中國古代三法司的發展(元代至清代)
一、刑部
二、都察院
三、大理寺
四、清代的變化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秦代的審判制度
第一節 序言
一、立法沿革
二、審判制度的統一
第二節 地方審判制度
一、地方審判機關
二、地方審判程序
第三節 中央制度
一、中央審判機關
二、中央審判程序
第四章 漢代的審判制度
第一節 序言
一、立法沿革
二、尚書台的設置與司法審判
第二節 地方審判制度
一、地方審判機關
二、地方審判程序
第三節 中央審判制度
一、中央審判機關
二、中央審判程序
第五章 晉代的審判制度
第六章 唐代的審判制度
第七章 宋代的審判制度
第八章 金代的審判制度
第九章 元代的審判制度
第十章 明代的審判制度
第十一章 清代的審判制度
附錄:民國初期的法律與法律制度
附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容
序
胡適之先生四十歲的時候,寫了一本書——《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歲了,應該可以寫自述啦!
一九六六年,我在台灣省立新竹中學讀高一的時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聽一件有關民事債務糾紛的審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師余子明先生,余老師為人方正,一絲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實的審判,我印象很深。那時候才知道「法院之肅穆,法官之威嚴」,心生「有為者亦若是」。我對法律有興趣就是那時候開始的。
我對歷史有興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開始的,當時買了一本胡適之先生寫的《中國古代哲學史》。我對中國市代哲學的初步了解,就是靠這本書。高二那一年,我選擇了社會組(乙組及丁組),一九六九年高中畢業,參加大專聯考,我報考丁組(法學院及商學院),考取政治大學法律系,從此開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
當時政大法律系的師資陣容是很堅強的,記憶所及,教過我課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紀東教授(憲法),陳朴生教授(刑事訴訟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訴訟法),鄭玉波教授(債編總論),楊與齡教授(強制執行法),丘宏達教授(國際公法),劉鐵錚教授(圍際私法)等。這幾位教授學養極佳,我受益良多。大學期間,我參與社團活動很多,多少影響了課業,畢業時學業成績平平。
大三那年,戴東雄教授教我們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用的教材是戴炎輝教授撰寫的《中國法制史》。當時,自己也買了幾本中國法制史的教材及著作,有陳顧遠教授的《忡國法制史》,徐道鄰教授的《中國法制史論略》和陶希聖先生的《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其中有關中國古代審判制度的介紹,讓我產生了很大的興趣。這幾位教授寫的有關中國法制史的論著,廣度夠而深度則有所不足,我自認在審判制度(審判法)史上有發展空間。
一九七五年我服役歸來,開始上班工作。那一年八月,台灣志文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徐道鄰教授的《中國法制史論集》,這本書對宋代的審判制度有突破性的創見,令人贊嘆。一九七八年我考取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已改制為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我的指導老師是林詠榮教授,碩士論文題目是《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研究所期間,有一位兼任教授對我十分愛護,他就是台大政治系繆全苦教授,繆老師知道我計畫寫的碩士論文題目後,他主動邀我去南港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拜訪張偉仁教授,參觀了張教授的圖書室,並了解他的研究計畫。那一次參訪使我對清代內閣大庫三法司題本有了初步的認識,始知「宮殿之美」,加深了我後來對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的興趣。
一九八○年五月,法商學院法律研究所對我的碩士論文舉行口試,口試委員五位,他們是:林詠榮教授(中國法制史)、曹鴻蘭教授(刑事訴訟法)、城仲漠教授(行政法)、繆全苫教授(中國政治制度史)和傅宗懋教授(中國政治制度史)。前三位是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的教授,第四位是台大政治系教授,第五位是政大政治系教授。真正屬子法制史專業的只有林詠榮教授,繆全苦教授和傅宗懋教授是相關專業,其他兩位既非法制史專業也非相關專業,由此可知極難找到法制史專業的教授。
那次口試,我印象很深。有一位口試委員詢問我:「你研究清代法制有什麽用?」我的答復內容己經記不清楚了,我只記得我的答復十分強硬,讓那位老師很是不滿。事後,從所辦公室得知,那位口試委員只給了我七十分,剛好及格。但是我的論文口試成績仍有八十三、六的分數,少數法學界的人對中國法律史有成見,由我的例子,可見一斑。口試時,繆老師對我的碩士論文,贊譽有加。他說:「你的碩士論文有博士論文的水准。」這句話激勵了我繼續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的信心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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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六年,我在台灣省立新竹中學讀高一的時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聽一件有關民事債務糾紛的審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師余子明先生,余老師為人方正,一絲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實的審判,我印象很深。那時候才知道「法院之肅穆,法官之威嚴」,心生「有為者亦若是」。我對法律有興趣就是那時候開始的。
我對歷史有興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開始的,當時買了一本胡適之先生寫的《中國古代哲學史》。我對中國市代哲學的初步了解,就是靠這本書。高二那一年,我選擇了社會組(乙組及丁組),一九六九年高中畢業,參加大專聯考,我報考丁組(法學院及商學院),考取政治大學法律系,從此開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
當時政大法律系的師資陣容是很堅強的,記憶所及,教過我課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紀東教授(憲法),陳朴生教授(刑事訴訟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訴訟法),鄭玉波教授(債編總論),楊與齡教授(強制執行法),丘宏達教授(國際公法),劉鐵錚教授(圍際私法)等。這幾位教授學養極佳,我受益良多。大學期間,我參與社團活動很多,多少影響了課業,畢業時學業成績平平。
大三那年,戴東雄教授教我們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用的教材是戴炎輝教授撰寫的《中國法制史》。當時,自己也買了幾本中國法制史的教材及著作,有陳顧遠教授的《忡國法制史》,徐道鄰教授的《中國法制史論略》和陶希聖先生的《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其中有關中國古代審判制度的介紹,讓我產生了很大的興趣。這幾位教授寫的有關中國法制史的論著,廣度夠而深度則有所不足,我自認在審判制度(審判法)史上有發展空間。
一九七五年我服役歸來,開始上班工作。那一年八月,台灣志文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徐道鄰教授的《中國法制史論集》,這本書對宋代的審判制度有突破性的創見,令人贊嘆。一九七八年我考取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已改制為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我的指導老師是林詠榮教授,碩士論文題目是《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研究所期間,有一位兼任教授對我十分愛護,他就是台大政治系繆全苦教授,繆老師知道我計畫寫的碩士論文題目後,他主動邀我去南港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拜訪張偉仁教授,參觀了張教授的圖書室,並了解他的研究計畫。那一次參訪使我對清代內閣大庫三法司題本有了初步的認識,始知「宮殿之美」,加深了我後來對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的興趣。
一九八○年五月,法商學院法律研究所對我的碩士論文舉行口試,口試委員五位,他們是:林詠榮教授(中國法制史)、曹鴻蘭教授(刑事訴訟法)、城仲漠教授(行政法)、繆全苫教授(中國政治制度史)和傅宗懋教授(中國政治制度史)。前三位是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的教授,第四位是台大政治系教授,第五位是政大政治系教授。真正屬子法制史專業的只有林詠榮教授,繆全苦教授和傅宗懋教授是相關專業,其他兩位既非法制史專業也非相關專業,由此可知極難找到法制史專業的教授。
那次口試,我印象很深。有一位口試委員詢問我:「你研究清代法制有什麽用?」我的答復內容己經記不清楚了,我只記得我的答復十分強硬,讓那位老師很是不滿。事後,從所辦公室得知,那位口試委員只給了我七十分,剛好及格。但是我的論文口試成績仍有八十三、六的分數,少數法學界的人對中國法律史有成見,由我的例子,可見一斑。口試時,繆老師對我的碩士論文,贊譽有加。他說:「你的碩士論文有博士論文的水准。」這句話激勵了我繼續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的信心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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