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原理與案例教程

中國法制史原理與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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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 208
 

內容簡介

1.必修課和選修課教材以「×××原理與案例教程」為書名,理論與案例緊密結合,在案例中講原理,在原理中談實務,以適應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體例與內容開拓創新。正文之外設立了「參考文獻」、「參考法規」、「引例」、「問題與思考」、「索引」等欄目,以案例引出正文敘述,並為學生提供規范的研究路徑指引。

2.案例研習教材以「×××案例研習教程」為書名,以典型案例串聯學科基本法律制度,通過案例研討法律實務。全書從對整個學科有貫穿作用的綜合性案例開始,講授本學科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激發讀者學習本課程的興趣。每章以若干案例講解基本法律制度,並附若干探討案例和司考案例。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歷史與法制發展概況
 第二節 國家與法律的起源
引例 黃帝時代的戰爭
引例 堯派舜調解糾紛
 第三節 夏代的法律制度
引例 夏啟征伐有扈氏
 第四節 商代的法律制度
引例 甲骨文的故事
 第五節 西周的法律制度
引例 匡搶禾案
引例 鬲告攸衛牧違約案
第二章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轉型
引例 王里國與中里徼案
 第二節 戰國時期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
  引例 「賊人入室」案
 第三節 商鞅變法及其影響
引例 商鞅被誣謀反案
 第四節 從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看齊國法制
引例 「夫盜錢三百」案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引例 「群盜」案
 第二節 法律形式
引例 「奪首」案
 第三節 秦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引例 「士五(伍)甲盜」連環案
 第四節 秦司法制度的特點
引例 「爭牛」案
第四章 漢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的演變及立法概況
 第二節 漢代的刑法制度
引例 盜竊案
 第三節 漢代的行政、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引例 繼承案
 第四節 漢代的司法制度
引例 殺人案
第五章 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變化
引例 許允職事犯罪案
 第二節 魏晉律學與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引例 費羊皮賣女葬母案
 第三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
引例 吉(羽分)代父命案
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元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時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中華法系的近代化——清末法律制度的變革
第十一章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革命根據地新民主主義的法律制度
索引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制、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使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范,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只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唯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着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着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變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着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19世紀末的萬清時代。清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開辦的天津中西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天津中西學堂后改名為北洋大學,又發展為天津大學)。三年后,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啟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后,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引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血糖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課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才」。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是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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