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道德、公義、人情,這些問題數千年來一直困擾古今哲人,富勒教授(Lon L.Fuller)這篇經典著作,透過一宗虛擬的案例以五篇不同判詞道出當代法律的主要思潮。薩伯(Peter Suber)在這基礎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詞進一步闡述近五十年的法學哲理,深入淺出,以簡樸的文字帶出盤桓今古的哲理難題,這是任何對法學研究有興趣的人士一生必讀的著作。——陳文敏 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 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

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後西方法學院學生必讀的文本,並在此基礎上演繹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寨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他們真的有罪嗎,請看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

這些判決書,實際上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學盛宴,讓讀者得以品味精彩動人的深邃思辨。培養適應法洽社會的法學素質。

本書既是法哲學專業領域寓言式的經典文獻,又是大學跨學科通識教育的理想讀本。本書適合的讀者是那些不熱衷于給觀點貼標簽或獵尋虛幻、對嚴肅而有意義的論證充滿興趣的人。

薩伯(Peter Suber,1951- ),影響甚廣的“開放近用運動”(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獻發表的同時,將電子文本在網上公布以便讀者免費取閱)的發起人。1973年畢業于美國葉爾漢姆學院,1978年獲西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葉爾漢姆學院哲學教授,也講授法律、計算機等其他課程。薩伯從事很多領域的社會活動,兼任SPARC(“學者出版與學術資源聯盟”)高級研究員和耶魯大學法學院信息社會項目訪問學者等多項職務,還是兩家網站(openaccessnews和openaccessI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專著《自我修正的悖論》(The Paradox of Serf—Amendment)。
 

目錄

推薦(一)期待第十五個觀點
推薦(二)一生必讀的著作
導讀(一)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
導讀(二)思想的能力與司法技藝
序言 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
導言 奇案背後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個觀點
觀點一 尊重法律條文——首席法官特魯派尼陳詞
觀點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陳詞
觀點三 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唐丁法官陳詞
觀點四 維持法治傳統——基恩法官陳詞
觀點五 以常識來判斷——漢迪法官陳詞
最後判決
後記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六 撇開己見——首席法官伯納姆陳詞
觀點七 判案的酌情權——斯普林漢姆法官陳詞
觀點八 一命換多命——塔利法官陳詞
觀點九 動機與選擇——海倫法官陳詞
觀點十 生命的絕對價值——特朗派特法官陳詞
觀點十一 契約與認可——戈德法官陳詞
觀點十二 設身處地——弗蘭克法官陳詞
觀點十三 判決的道德啟示——雷肯法官陳詞
觀點十四 利益沖突?——邦德法官陳詞
尾聲
 

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

薩伯

富勒(Lon Fuller)的洞穴探險者案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例。這一評價已說明一切,特別是在其他案例恂成強有力競爭的情況下。其他案例也許會在庭審的戲劇性、人物變化、調查懸疑方面略勝一籌,但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絕對無法比擬。這案例表現的不是律師處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人勝。它難以成為精彩的電影題材,因為本案的“主角”只是一個個“會說話的頭像”。實際上,能成為精彩電影題材的部分卞一洞穴里面的事件,在富勒的文章開頭就已結束了。而且,這些事件不是以生動活潑的電影語言來表現,而是事後以精確但乏味的司法語言來復述。

富勒筆下的五個最高法院法官將復雜的案件事實及多樣的法律推理娓娓道來,敘述精確。這五種觀點集中在了不同的事實細節和司法判例上,並置于不同的法律原則與政治背景中。通過這種方法,富勒把那些重要的原則沖突具體化,並闡明了在他那個時代主要的法哲學流派。富勒的案例被稱做“法理學經典”[達瑪托(Anthony D’Amato),“洞穴探險者——進一步的行動”,《斯坦福法律評論》,1980年第32卷]、“本世紀爭論的縮影”和一個“非凡的智力成就”[埃斯克里奇(William N.Eskridgc,Jr),“洞穴探瞼者案︰20世紀法律解釋精要”,《華盛頓法律評論》,1993年8月第61卷]。

九個新觀點闡述法哲學的最新發展

盡管現在距富勒寫下這部作品只有半個世紀,法律面貌卻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我續寫了這案例的九個新的司法觀點,以期探究與法律原則相關的重要問題,並在此過程中闡述法哲學的最新發展,這也塞本符合富勒的目的。

雖然我力圖描述當今主要的法哲學流派,給每個流派應有的關注,但卻踫到一些障礙,微妙地限制了我的計劃。

首先,我必須遵循此案例的相關事實和法律。我不能引用當代每個法哲學流派自己最滿意的案例去闡述,而是必須發現各個流派是如何與洞穴探險者案發生關聯的。值得慶幸的是,大部分當代法理學的重要發展都能在這案件的事實中找到立足點,我們也許可以把這些立足點當成對法哲學流派深度和廣度的細微表征。

其次,我願意發表一些關于此案的新觀點。在我開始寫下這些觀點之前,我曾不假思索地假定,富勒的五個法官己經就此案提出了所有言之成理的法律論證。然而,一旦我給自己定下新觀點的任務,一些堅定的、如同洞穴探險般的探索,使我確信自己的假定是錯的。現在我幾乎持完全相反的看法︰如果說對于這一案例已經完全思考透徹,那就等于說對法律、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的思考也已窮盡。

另外,我不能找到九種之外的觀點了。多于九種觀點將開始損害可信度,即便是大度善意的讀者也會為其所累。雖然當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發展和分支並不止九種,但它們並非都是不能相容的。我既不能明確地表現當代思想每一個獨特的分支,也不想把自己的論述僅僅限制在九種觀點之中,在一致性和可行性允許的情況下,我融合了各種觀點。這反過來意味著不能為了追求每種觀點僅單純包含一種法律思想而作繭自縛。

最後,我和富勒同樣感受到來自安排一場平局投票的挑戰,即教學上中立的挑戰,它要求我做到徹底讓讀者自己做出決定。在這一點上,法官人數保持奇數只是障礙之一。借當代法理學的一些發展,可能會自然地推出本案的當事人無罪,而借另一些發展,則可能推出當事人有罪。如果發現推出其中一種觀點的發展多于另一種,我就必須融合一些“多數派”的觀點或增加一些“少數派”的觀點,或者對當代法律思想的廠些觀’點做更深人的挖掘。

有時候,我克制自己不去創造有關紐卡斯國(富勒虛構的洞穴探險者案發生的國家——譯注)歷史的新事實,而只在富勒創造的事實空間里展開論述。但有時候,我又覺得根據富勒的精神來闡發這個案例,我也被賦予了自由創造的權利。我把自己的創造保持在最低限度,希望它們不會對裁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而在有些地方,我發現必須同時采取“克制”和“能動”的方法。比如,我決定假設在紐卡斯國沒有法律先例並且也基本這樣做了,但是這也迫使我對法庭引用的少量案例做出解釋。

所有這些限制的結果是,有些法哲學在當代的發展沒有被反映出來,有些發展在一致性容許的範圍內相互融合了,有些則因為難以融合而被不恰當地突出了。最終呈現的是我個人對富勒所描述的美國法哲學的群像進行的更新描述以及對其案例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的更深探索。

也基于上述限制,我所闡述的九個新觀點並不是與當代法哲學九個流派一一對應。偏離一一對應的現象在書中時有出現。有時是不止一個當代法哲學發展被融合到同一個觀點里,有時是一項發展在細節或方向上的不一致欲需要用不止一個觀點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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