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審查的原理與技術

憲法審查的原理與技術
定價:390
NT $ 339
  • 作者:林來梵/主/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324X
  • ISBN13:9787503693243
  • 裝訂:平裝 / 48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所采用的“憲法審查”一語,相當于現下國內學術界日漸通用的“違憲審查”之謂,指的就是憲法上被授權或認可的特定機關,按照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相關的憲法規範(即通過憲法解釋,就相關的憲法條文的內在意涵進行進一步的闡明所形成的解釋命題),而對已然形成又或即將形成、特別是某項因為存在爭執而被提到該種程序之中的公權力的特定行為(包括普通立法)是否違背了上位法、尤其是憲法而進行復核審查,並作出相應判斷的制度或活動。

作為一種制度或活動,憲法審查在法律世界中無疑具有殊為重要的作用。對此,國內外學界的論述不勝枚舉,本書亦有專門研討,故在此不贅。但要言之,它應是有效清理一國法律體制內部的沖突與矛盾,維護一國法律體制內部的統合與和諧,尤其是防止或遏制特殊情形之下公權力所可能作出的不當行為,維護或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裝置。也正是在此等意義上,德國學人曾譽之為“法治國家大廈的拱頂石”。

基于憲法審查的這種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庶幾均已確立了該種制度。根據國際上一份頗為系統的專題比較研究成果顯示,在其所統計和研究的179個國家和地區之中,已經建立了具有典型性的憲法審查制度的國家,至少已高達152個,另外以其他方式實行憲法審查的國家和地區則有22個,合計174個,而沒有擁有該種制度的僅有5個。
 

目錄

第一章 導引式研究
第一節 兩種審查機制
一、憲法審查機制概述
二、兩大審查機制問的交錯兼容
第二節 兩種價值目標
一、憲法審查的價值目標
二、兩種價值目標的結構性整合
第三節 兩種價值立場
一、“積極主義”概述
二、有關積極主義的根基與理論
三、“消極主義”概述
四、有關消極主義的根基與理論
五、憲法審查中的價值立場類型化分類
六、反觀中國︰關于價值立場的立場
【本章主要參考文獻】
第二章 憲法審查的啟動要件
第一節 概述
一、啟動要件的功能
二、啟動要件的類型與屬性
三、受案範圍與啟動要件的分殊
第二節 抽象審查的啟動要件
一、概述
二、爭議性要件
三、提請主體要件
四、移送要件
第三節 具體審查的啟動要件
一、概述
二、案件性要件
三、原告適格要件
四、成熟性要件
五、訴由消失理論
六、窮盡法律救濟原則
七、具體審查各項啟動要件之間的關系
第四節 特定阻卻原理
一、概述
二、“政治問題”理論
三、“部分社會”法理
【本章主要參考文獻】
第三章 憲法審查的程序
第一節 引論︰從孫志剛案看我國程序理性之闕如
第二節 抽象審查的程序
一、基本界說
二、法律法規抽象審查的發展軌跡
三、作為機關運作的特定程序︰以德國為例的考察
四、從法的商談論看抽象審查程序︰一種批判性的檢省
第三節 具體審查的程序︰以美國和德國為重點
一、美國附隨型具體審查程序
二、最低抽象性的具體審查︰憲法訴願
第四節 兩種審查程序的比較
……
第四章 憲法審查的方法
第五章 憲法審查的基準
第六章 憲法判斷的方法
第七章 憲法判斷的效力
第八章 反思性研究︰我國制度完善的構想
要目索引
 

一、為什麼“憲法審查”

本書所采用的“憲法審查”一語,相當于現下國內學術界日漸通用的“違憲審查”之謂,指的就是憲法上被授權或認可的特定機關,按照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相關的憲法規範(恩即通過憲法解釋,就相關的憲法條文的內在意涵進行進一步的闡明所形成的解釋命題) ,而對已然形成又或即將形成、特別是某項因為存在爭執而被提到該種程序之種中的公權力的特定行為(包括普通立法)是否違背了上位法尤其是憲法而進行復核審查,並作出相應判斷的制度或活動。

作為一種制度或活動,憲法審查在法律世界中無疑具有殊為重要的作用。

對此,國內外學界的論述不勝枚舉,本書亦有專門研討,故在此不贅。但要言之,它應是有效清理一國法律地址內部的沖突與矛盾,維護一國法律體制內部的統合與和諧,尤其是防止或遏制特殊情形之下公權力所可能作出的不當行為,維護或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裝置。也正是在此等意義上,德國學人曾譽之為 “法治國家大廈的拱頂石”。

基于憲法審查的這種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庶幾均已確立了該種制度。根據國際上一份頗為系統的專題比較研究成果顯示,在其所統計和研究的179個國家和地區之中,已經建立了具有典型性的憲法審查制度的國家,至少已高達152個,另外以其他方式實行憲法審查的國家和地區則有22恩個,合計174個,而未擁有該種制度的僅有5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這一制度的名稱,各國之間則不盡相同。我們知道,由于憲法審查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核查特定的公權力行為是否構成違憲,並就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裁斷和處理,為此在學歷上的確亦可稱為“違憲審查”,但真正使用“違憲審查”這一擁語的,只有日本以及受日本不同程度影響的少數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我國台灣地區);而眾所周知,美國因為采用了以普通法院來承擔附隨性違憲審查功能的制度模式,故在該國,這個制度一般被稱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有時也被具體地稱為“合憲性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與此不同,根據我們的考察,在采用了由專門的憲法法院實行憲法審查的德國,與“違憲審查”相對應的用語則是Verfassungskontrolle,但根據其文義,其實亦可譯為“憲法審查”;而由于受到傳統主權觀念的負面影響,在建立憲法審查制度的道路上經歷了艱辛歷程的法國,其憲法學中更是難以找到與中文的“違憲審查”完全相對應的術語,該國學者曾長期使用“法律的合憲性審查”(controle de constitutionnalite des lois)一語,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後,則開始廣泛使用“憲法審查”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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