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

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
定價:180
NT $ 157
  • 作者:許可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3-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2529
  • ISBN13:9787503692529
  • 裝訂:平裝 / 339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筆者吸收和借鑒了發端于日本實務教育的要件事實論的基本思維方法,以我國學說理論與立法、司法實踐為基礎,嘗試著初步建構中國法語境下的要件事實論,並為尋找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下的審判方法提供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研究結論。

筆者對以下問題進行了研究闡述︰

(1)既然要件事實在所指稱的對象事實上相當于實體法中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實,那麼這一概念存在的價值何在?其與法律事實和主要事實相比有何特征?對本問題的研究與回答構成本書的第二章。

(2)作為要件事實論的實體法基礎,證明責任理論在我國學界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類說甚至已經成為我國學界的通說並在一定的立法層次上得到肯定,但作為證明責任理論的問題意識基礎,即法官在真偽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問題並沒有得到較為深入的闡述,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證明責任理論的說服力。此外,我們是否繼受了完整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也不無疑問。從要件事實分配結論的穩定性要求出發,應當慎重對待證明責任的轉換,那麼推定規範以及相關理論能否導致證明責任發生轉換呢?對上述問題的研究與闡述構成本書的第三章。

(3)證明責任理論僅僅構成要件事實論的實體法基礎,作為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下的審判方法,其與職權主義的顯著區別在于辯論主義核心原則(主張責任)的采用。目前,主張責任理論還未引起學界的充分關注,既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既沒有將主張責任與當事人攻擊防御體系緊密結合起來,在具體結論方面似乎也存在某些問題,如何認識主張責任甚至關系到如何審視辯論主義的基本面,在當前的中國則更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辯論主義是否會必然導致訴訟競技主義甚至是訴訟達爾文主義?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有何關系?這些都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而且影響到要件事實論在我國建構的現實可能性。對上述問題的研究與初步回答構成本書的第四章。

(4)作為一種審判方法,要件事實論必須達到可以應用的程度,那麼,能否歸納出一種與自身理論構成相契合的具體操作方法?這些操作方法應用到具體的實體法制度、具體的案件中又會得出何種結論?用這些方法能否發現並解決實務操作中的具體問題?要件事實論所宣稱的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特色能否在具體的案例中得以體現?對上述問題的研究與回答構成本書的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作為一種審判方法,如何針對其特征從程序設計的角度保障其達成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準確、妥當、迅速地解決糾紛?如果從這一問題意識出發完善起訴制度?如何建構審前準備程序?如何建構釋明權制度?對上述問題的研究與回答構成本書的第八章。
 

目錄

第一章 引言
 一、選題背景
 二、選題意義
 三、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二)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四、研究方法與結構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結構安排
第二章 要件事實論的基礎性概念
 一、法律要件(構成要件)
(一)法律要件(構成要件)
(二)事實與評價
(三)評價性要件與不確定性概念
 二、法律事實與主要事實
(一)民法理論中的法律事實
(二)民訴理論中的主要事實與間接事實
(三)法律事實與主要事實
 三、要件事實
(一)辭源的簡單考察
(二)三種含義的要件事實
(三)本書立場
(四)要件事實的特征
第三章 要件事實論的實體法基礎︰證明責任理論
一、證明責任理論概說
(一)(客觀的)證明責任概念之簡單流變
(二)證明責任的一般概念
(三)雙重含義說與要件事實論
(四)“真偽不明”與證明度(證明標準)的關系
二、證明責任的分配方法
(一)與要件事實論相關的主要理論
(二)中國大陸的學說現狀
(三)中國大陸的立法實踐
(四)本書立場
三、推定與證明責任的轉換
(一)推定概說
(二)間接反證
(三)法律上的事實推定
(四)暫定真實
(五)法律上的權利推定
四、證明妨害與證明責任的轉換
(一)證明妨害理論的根據與要件
(二)證明妨害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 要件事實論的程序法基礎︰主張責任理論
一、主張責任理論概說
(一)主張責任
(二)若干認識誤區
(三)主張責任的分配
  ……
第五章 要件事實的檢索方法
第六章 要件事實論的應用︰民法總論部分
第七章 要件事實論的應用︰民法債編
第八章 要件事實之程序保障
第九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在法治不斷深入地今天,我們已不能憑感覺進行司法。我們必須承認法律的正確適用是一門專業技術,而且是一門必須認真對待,加以研究,不斷提升智慧含量的技術。從實務的角度,我們注意到影響中國司法質量的一個因素在于實體問題的解決與程序運用的分離,在實力法領域與程序法領域之間缺乏一個彼此聯系的橋梁,實體法的實現缺乏程序的契合。這就導致了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精確司法,導致司法缺失應有的確定性和統一性。

前些年,為了應度民事訴訟中存在的案件主要事實( 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我們引進了證明責任這一技術手段。作為制度化措施,該技術被規定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之中。但從實踐的情形來看,似乎這一技術手段並沒有為民事訴訟實務認可,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究其原因,除了人們還沒有能夠充分認識證明責任的含義、適用的條件以外,也包括人們對實體法的法律要件缺乏了解,缺乏對實體法要件與證明責任之間聯系的認識。以借貸返還糾紛為例,如果人們不了解借貸返還請求權的法律要件,當然也就無法去操作請求權人應當在哪些事實真偽不明的情形下對該事實的證明承擔證明責任,即相應的不利後果。在沒有了解和把握實體法的具體要件時,我們也就無法理解證明責任以及區分它們的意義,當然也就無法正確運用證明責任這一技術手段,當案件的某一主要實施(恩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其處理也相當模糊和草率。

許可先生的這部著作正是試圖通過理論研究,在我國搭建起一座實體與程序內八聯系的橋梁,在人們的頭腦中形成一種以要件事實為基本概念的裁判思維方式。許可先生關于此課題研究的設想發端于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期間,他通過大量的資料閱讀,將博士論文的題目鎖定在這一課題,其研究思路在于將實體法和程序法結合,將實體法的程序運用充分技術化,並試圖通過這一方法論工具對民事訴訟的若干問題進行全方位的“掃描”。通過幾年的艱苦努力,許可先生將一項很有分量的學術研究成果《要件事實引論》奉獻給了學術界和實務界,從而彌補了我國在實體法與程序法關聯研究方面的缺失。

對要件事實問題的雙重關注和研究成為一種理論形態最早起源于日本,《要件事實引論》一書不僅做到了系統的梳理和介紹,並正確地解讀了日本的相關理論和源流,而且對要件事實如何在中國語境之中予以理論構建和實務運用提出了自己的構想。作者著眼于中國本土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在詳盡闡述要件事實檢索方法的基礎上,選取了較易引起爭論和分歧的部分——民法總論中的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法律行為附款、代理權爭議以及債法中的不當得利、債權人代位訴訟以及侵權之債(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作為研究對象,結合民法解釋學的基本原理,采取設例或案例分析的方式對上述領域中的要件事實進行了深入分析。這些分析結果無論對學術,還是實務運用都有很大的價值。許可先生將要件事實論作為一種新的視角和方法論對民事訴訟領域和實體法領域相關問題的“掃描”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他在書中從要件事實論的視角對釋明權問題的分析與以往學界的分析有所不同,有其獨到之處。

當然,要件事實的研究是一個巨大的工程,還有許多技術性問題需要進行研究,有些問題也在爭論之中,因此,還希望許可先生能夠再接再厲,在這一方面更上一層樓,風險出更多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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