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
定價:210
NT $ 183
 

內容簡介

《中國法制史》一書是中國人民大學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之一。我們在總結以往教材編寫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教育部新頒行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的規定,編寫完成了此書。
  
全書以歷史時序為經,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況、主要法律制度為緯,對以中華法系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在具體編寫中,力求做到思想與制度相關,典籍與事例互證,重點與特點突出。全書約38萬字,分總論及15章,內容涉及自夏商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中國法律歷史發展進程。
  
該書可供法律專業本科、專科學生和愛好中國法律史的讀者選用與參考。
 

目錄

總論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
 第二節 夏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西周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
 第二節 西周時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禮刑關系
 第三節 西周時期的刑法制度
 第四節 西周時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 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社會變遷與儒、法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第二節 春秋末斯的「鑄刑鼎」事件
 第三節 戰國時期封建法制制度的發展及《法經》
 第四節 商鞅變法與秦國法制的發展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統一后秦代法制發展概況
 第二節 秦代的行政法律規范
 第三節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節 秦代的民事、經濟法律規范
 第五節 秦代的司法訴訟制度
第五章 漢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的變化
 第二節 兩漢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第三節 漢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罰改革
 第四節 漢代的行政、發事、經濟制度
 第五節 漢代的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概況
 第二節 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變化
 第三節 三國兩制南北時期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隋代法制概況
 第二節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第三節 《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唐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
 第五節 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第六節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第八章 宋遼金元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宋代法律制度
 第二節 遼金兩代立法概況及法律特點
 第三節 元代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明代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 明代法律內容的發展及其特點
 第三節 明代司法制度的發展變化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清代立法概況
 第二節 清律的主要發展變化
 第三節 清代的司法訴訟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
 第一節 清末法制變革概況
 第二節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第四節 變法修律的特點及影響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立法思想與主要立法活動
 第二節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社會背景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立法概況與「六法全書」體系
 第二節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內容
 第三節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參考書目
后記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基法學駕馭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比脫動物生活、開使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范,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因此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只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惟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着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着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承運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着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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