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

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英)保羅‧布蘭德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47937
  • ISBN13:9787301147931
  • 裝訂:平裝 / 326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是牛津大學萬靈學院保羅‧布蘭德博士關于英格蘭律師職業方面的一本力作。在本書中,作者運用了翔實的資料,展示了英格蘭律師職業興起的背景、過程,其規模、運作,官方對其的控制,等等。在作者看來,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興起源于當時的社會變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需求。發端于12世紀中期的亨利二世及其繼承者們的改革,不僅為英格蘭建立了完備的王室法院系統,而且還提供了與之相匹配的、以令狀制度為主的訴訟程序。但這些逐步完善的訴訟程序卻對當事人的專業知識提出了要求,于是他們不得不求助于專業人士,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但普通法法庭訴訟程序對專業知識的需求是有差別的,有的只需要熟悉法庭業務即可,而有的則需要口頭訴答的專門技藝,因此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從其初期就分為了代理律師和代訴律師兩種,這也映射了後世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的分工。此外,作者還討論了英格蘭的教會法律師的發展情況,但作者認為它的發展更多地屬于歐洲教會法律師整體的一部分、一個分支,而與英格蘭本土律師之間的關系並不大。盡管本書並未涉及後來的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但它卻為我們理解這二者及今天英國的律師職業提供了很好且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知識。
 

目錄

第一章 盎格魯一諾曼英格蘭︰一塊沒有法律家的土地
安斯提案(The Anstey Case)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制度︰訴訟的性質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制度︰法庭的性質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制度︰對訴訟代理的限制
第二章 創設一種對律師的需求︰英格蘭法院制度的轉型(1154—1307)
亨利二世的統治
從亨利二世之死到愛德華一世之死(1189一l307)
這些變革的結果
第三章 創設一種對律師的需求︰訴訟程序和有關法律代表使用規則方面的變化(1154--1307)
訴訟程序
委任和使用代理人規則方面的變化
第四章 從初期職業化到職業化︰英格蘭職業律師的出現(1199—1272)
約翰王時期的新生職業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皇家民事法庭的代訴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皇家民事法庭已可辨識的代訴律師
其他王室法庭的職業代訴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王室法庭的職業代理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王室法庭之外的職業律師
對亨利三世統治時期職業律師的出現所作的解釋
第五章 愛德華一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一)︰規模
皇家民事法庭
王座法庭
總巡回審
地方法庭中的職業律師
第六章 愛德華一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二)︰
執業中的律師職業
代理律師
代訴律師
第七章 愛德華一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三)︰
職業培訓與職業準入
代訴律師
代理律師
第八章 愛德華一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四)︰規範
第九章 律師職業的其他分支︰1307年之前英格蘭的教會法律師
結論
索引
 

如果沒有兩位好友的激勵,我可能永遠都不會著手此書的寫作。這其中一位是已故的丹尼斯‧貝塞爾(Denis Bethell);在我們還是都柏林大學學院的同事時,他就建議我寫一本有關西歐世俗律師職業起源的著作。本書並不是他提議的那本書,甚至也不是其中的第一分冊,但的確,正是丹尼斯使我開始致力于對律師職業起源的研究——這也是我作為一名英格蘭法律史學家最為熟悉的領域。第二位在無意中促使我研究該主題的學者是羅伯特‧帕爾曼(Robert C.Palmer)教授。作為他研究英格蘭郡法庭的一個副產品,帕爾曼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討論了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問題,這篇文章在我的鼓動下還發表在了《愛爾蘭法律家》(The Irish Ju-rLst)雜志上。盡管這篇文章過去曾有過並且今天依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但我始終不能同意其總體的結論。很快,我發現自己一直在致力于對其觀點的詳盡反駁,並力圖提出另一種假說——這種假說將恢復中央王室法庭作為英格蘭律師職業誕生及其早期發展之中心的正當地位。接下來,在將起初看起來更像一篇長文章的研究成果擴展成一本書時,弗吉尼亞‧墨菲(Virginia Murphy)又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鼓勵。

一開始先說明一下我在本書中所采用的某些概念在其使用過程中的含義可能會對讀者有所助益,而這些概念也以其含義的不確定性而著稱,比如“professional lawyers”、“legal profession”。就本書而言,“professional lawyers”(職業律師)是指被他人認為在法律方面有所專長、而又願意為他人奉獻此專長並由此得到報酬,且將大部分時間花費在這一專業活動上的人。當職業律師在其職業活動中開始被獨立出來加以專門規範時,“legal profession”(律師職業)就存在了。這些規範可能會以限制性措施的形式體現出來,如限制在某些法庭可以為當事人提供這種專業服務的人數,或者為那些想從事這一行業的人設置技能方面的最低標準。它還可能強制職業律師在其職業活動中遵守某些專門的行為規範,並在違反時給予相應的懲罰。但我並不認為構成律師職業的職業律師們就必然享有了多大程度的自治或自律。

本書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在位于文秘署街(Chancery Lane)的公共檔案館(Public Record Office)和不列顛圖書館(British Library)展開的;為此,我要感謝其中的工作人員多年來的熱情和友善以及他們為我所提供的各種幫助。我還要特別感謝公共檔案館的大衛‧克魯克(David Cook)博士,但這僅僅是因為這些年來他所表現出的熱情和為我所提供的幫助已遠遠超出了你對一個過去的同事和中世紀史同道者(fellow-medievalist)的合理預期。同其他眾多學者一樣,我也要特意感謝倫敦歷史研究所(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In London)及其工作人員,他們不僅為我進人那些浩如煙海的學術資料提供了方便,還在我與其他史學家們之間的聯系和學術交流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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