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繁體版)

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繁體版)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日](米刃)山明
  • 譯者:李力
  •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1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32554465
  • ISBN13:9787532554461
  • 裝訂:平裝 / 32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作為日本“新生代”秦漢法制史研究的領軍人物之一,《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作者山明秉承了京都學派的學術傳統,擅長以考據的方法,整理、解讀、運用新出秦漢法制史料,視野開闊,且多有新見,在日本學界產生了相當的影響。
 

目錄


中文版序
翻譯說明
序論 出土法制史料與秦漢史研究
一、本書的課題與方法
二、出土文字史料及其背景
三、使用的文本
第一章 對李斯的審判
序言
一、對審判的分析
二、獄中上書的意義
三、案治與覆訊
小結

第二章 秦漢時代的刑事訴訟
序言
一、程序的復原
二、訊問的原理
三、乞鞫與失刑
小結

第三章 居延出土的冊書與漢代的听訟
序言
一、駒罷勞病死冊書
二、候粟君所賣寇恩事冊書
三、听訟之種種樣態
小結

第四章 爰書新探——古文書學與法制史
序言
一、爰書的注釋
二、爰書的種類
三、爰書的用語
四、爰書的本文
五、“自言”簡的問題
六、爰書的功能
小結

第五章 秦漢刑罰史的研究現狀
——以圍繞刑期的爭論為中心
序言
一、基本史料的提出
二、圍繞刑期的爭論
三、對文帝改制的評價
四、廢除肉刑的意義
小結
結語司法經驗的再分配
附錄一 湖南龍山里耶秦簡概述
附錄二 書評︰何四維《秦律遺文》
後記
引用文獻一覽
引用簡牘史料一覽
索引
中文本附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評《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研究》
譯後記
 

日本學者山明先生著《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一書,承李力教授翻譯,即將在中國出版,此乃學界之幸事,對推動中日兩國的學術交流,尤其對探究古代東亞法律制度的本來面貌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法系是古代世界的重要法系之一,應用于古代東亞的封建社會時期,不僅在中國本土,而且在日本、朝鮮、韓國乃至東南亞皆有重要影響,以往在唐律中能窺見其全貌,更早的情況則不甚清晰。近三十余年間,隨著中國出土簡牘的大量涌現,對中華法系的研究已提前至秦漢時期,從中不僅可看出其與唐律一脈相承的關系,亦可找到一些不同之處,演變的脈絡清晰可尋。簡牘是上古中國的主要文字載體,所以每批出土簡牘的內容,大多綜合多樣,是其中有些關于法制史料的含量多些,有些則較少,但總體而言約半數左右與法制史相關,年代較早的包山楚簡,其中《集箸》是關于查驗名籍的記錄,《集箸言》是關于戶籍糾紛的訴訟,《受期》是受理、審理各種訴訟案件及初步判決結論的摘要;《匹獄》是關于起訴的簡要記錄,另有一些未見標題的三組文書,其中兩組涉及法制,一為呈送給左尹(朝廷主管司法的官員)的有關案件的案情與審理報告,二為各級司法官員經手審理或復核的訴訟案件的歸檔登記,這些史料展現了與中原地區不盡相同的楚地法制面貌。而今能反映中華法系早期面貌的大批量簡牘為秦簡與漢簡。秦簡有睡虎地秦簡、龍崗秦簡、王家台秦簡、里耶秦簡,亦尚有未公布的大宗秦簡。除了大家已熟悉的秦律及解釋律文的《法律答問》之外,值得一提的是里耶秦簡及其他秦簡中大量出現的秦令條款及形式多樣的司法文書。漢簡中法制史料最集中的當數湖北江陵張家山247、249、258號漢墓出土的簡牘,其中已公布者僅為247號漢墓的資料,其中《二年律令》乃漢初不晚于昌後執政時期的律令摘抄,排列有序,較成體系,大部分條款已見律名,亦有少量條款未見律名,如有些簡文當屬《囚律》條款,但律名已殘佚;《奏讞書》為司法判例。張家山336號漢墓所出內容大體與247號相類,不同者有關于流放的《遷律》、關于朝覲禮節的《朝律》以及關于官吏考核的《功令》等。走馬樓漢簡中亦有大量的司法文書有待公布。西北出土的漢簡包括居延漢簡、敦煌漢簡(含懸泉漢簡),數量大,司法文書尤多見,案例不少,亦有少量律令文。出土批量較少的簡牘亦不容忽視,如四川青川郝家坪50號戰國秦墓出土的兩枚木牘中,有一枚載秦王頒布的《為田律》命書,是迄今所見最早的命書實物;江蘇揚州儀征縣胥浦101號漢墓出土的《先令券書》,是一份不可多得的臨終遺囑抄件,呈現漢代民事關系的若干細節;甘肅武威早灘坡東漢墓出土七十七枚木簡,見王杖詔書令及《令乙》、《公令》、《御史挈令》、《蘭台挈令》、《衛尉挈令》、《尉令》、《田令》等令文條款。正在整理中的走馬樓三國昊簡,則多見與經濟犯罪相關的案例。

尤值一提的是,出土簡牘中透露了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許多重大課題,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為例,它向人們透露了秦漢時期成文法與判例法並用的司法實踐。《奏讞書》凡二十二則案例,含春秋案例二則、秦始皇統一六國前後案例三則、漢初案例十七則,記載詳略不一,皆非原件,而是摘錄、合成件,大多已條款化。種種跡象表明這些案例已作為判例存在,它能解決適用成文法時存在的諸多局限︰如解決新情況發生時罪與非罪的界限;面對具體事件,解決成文法條款問相�觸的問題;便于掌控適用刑罰的方向及確定主、次罪;解決成文法條款未規定的錯案處理;提供成文法未包攬的訴訟求證方法等。綜言之,由于成文法條款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判例的適用便成了必要的補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已見“廷行事”的做法,“廷行事”指按以往的判決慣例辦事。《漢書.刑法志》︰“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後漢書.應劭傳》所見《尚書舊事》、《決事比例》、《司徒都目》、《春秋決獄》等皆為判例集。表明秦漢時期司法當局已有調節成文法和判例法適用關系的豐富經驗,當時成文法仍佔主導地位,但判例作為重要的法律淵源和形式也起看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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