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定價:156
NT $ 136
  • 作者:王秀梅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4939
  • ISBN13:9787503694936
  • 裝訂:平裝 / 332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1970年國際法院在巴塞羅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引起巨大的爭論.並影響了國際法院對後來一些案件的判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提出了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概念。本書試圖闡明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內涵、外延及意義,就這一概念的歷史發展進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國際義務的層次性劃分中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所處的層次,其內涵和外延如何,其與相關的概念如“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承擔的義務”以及曾經提出但後來未被采納的“國家的國際罪行”概念之間的關系,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律後果以及其對國家主權、國際法效力根據和國際法體系問題所產生的影Ⅱ向。


王秀梅,1969年5月生,山東日照人,1992年畢業于西安公路學院(現長安大學),1997年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2007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國際法專業)。現為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國際人權法研究中心主任。自2000年以來公開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參與編寫教材2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陝西省科技廳項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項目各一項。
 

目錄

導論︰國際義務的性質、層次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第一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概念及發展
 一、國家責任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提出及其影響
 三、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理基礎
 四、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定義與特征
第二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法有關概念的區別與聯系
 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習慣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與國際強行法
 三、從“國際罪行”到“嚴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的義務”
第三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之外延
 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神秘性——外延的不確定性
 二、禁止侵略
 三、禁止滅絕種族
 四、禁止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
 五、禁止奴隸制
 六、尊重民族自決權
 七、大規模破壞環境是否為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第四章 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概述
 二、違背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一般後果
 三、受害國及其反措施
 四、受害國以外國家可采取的合法措施
 五、聯合國和區域性集體措施
 六、訴諸國際法院的可行性
 七、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並不構成國家的刑事責任
 小結
第五章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的地位與影響
 一、由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反思國際法的效力根據
 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三、國際法不成體系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四、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預示著國際法的發展方向︰國際法的人本化
 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一
附錄二
致謝
 

國際法正在從和平共處國際法向國際合作國際法發展,從一般國際法向具體國際法發展,且國際法越來越不成體系。國際義務也被分為︰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國家對包括其在內的區域或集團的義務;國家間的相互義務,亦即合同義務。而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則是目前國際法研究的基礎理論問題之一。王秀梅博士在長期探索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並完成她的博士學位論文《論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成為國際法專題研究的優秀成果和佳作。現經整理完善後將其付梓出版,奉獻給讀者,值得祝賀。

21世紀的國際法正在從和平共處的國際法向著國際合作的國際法轉變和發展。而我國則在這一轉變時期適時地提出“和諧世界”這一蘊涵著和平、發展和合作的新概念。未來的國際新秩序將是對現存秩序的某些調整。調整的重點是國內管轄與國際管轄的範圍。在國與國的層面上,以國際法手段保護國家利益,構建和諧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國際法在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各國越來越重視利用國際法來保護自身的權益。這是國際社會一個值得注意的傾向。

半個世紀以來,國際法的範圍急劇擴大。它從用于調節正式外交的工具,擴大到處理最多樣的國際活動,從貿易到環境保護,從人權到科技合作。商業、文化、安全、發展等領域建立了新的區域性和全球性多邊機構。但是,這種擴展是在各國特定的區域或職能團體範圍內以不協調的方式產生的。它的重點歷來放在解決特定的問題上,而不是實現全面的、如同法律一般的管理。這種情況體現了社會學家們所說的“職能差異”,這是社會各部分的日益專門化和與這些部分相關的自主作用。這是盡人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現象,它在全世界導致社會生活日益一致化的同時,也造成日益不成體系的現象,也就是在社會活動和結構中出現專門化和相對自主的領域。國際社會的不成體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特別是因為伴隨著這一現象出現了各種專門的和(相對)自治的規則或規則復合體、法律機構以及法律實踐領域。曾經似乎受“一般國際法”管轄的事項現在已經成為“貿易法”、“人權法”、“環境法”、“海洋法”、“歐洲法”等專門法律以及“投資法”或“國際難民法”等具有外來特征和高度專業知識的法律所管轄的領域,每一種法律都有其自身的原則和機構。盡管不成體系問題的現實和重要性都是無可置疑的,但對這種現象的評估看法不一。一些評論人士對此提出嚴厲批評,認為這種現象削弱了一般國際法,導致出現相互沖突的法理學、選擇法院和失去法律保障等問題。而另外一些評論人士則只把這個問題看做是隨著國際法律活動的增多而自然出現的一個技術性問題,這個問題是可以通過技術合理化和協調加以控制的。

而對國際義務的分類則是目前深入研究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和新的出發點。對國際社會整體義務的出現使得對國際法的構成和效力根據應該進行重新認識。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應承擔的首要的、最主要的國際義務。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反映了國際法價值論的變化,國際體系是由並存的主權國家組成的,但是國際法的價值不應僅僅是國家價值之上,應有所有國家都對其享有利益的價值,即國際社會基本價值和國際社會共同利益,這主要表現為強行法對基本人權的保護。因此,國際社會之國家應承擔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

……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