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處罰研究

社團處罰研究
定價:150
NT $ 149
  • 作者:方潔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8233
  • ISBN13:9787503698231
  • 裝訂:平裝 / 270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社團處罰是指社團對社團公務相對人違反社團規章的行為所施的懲罰,主要針對社團成員而為。結合社會變遷、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本書論證了社團處罰作為一種社會行政行為,具有秩序行政社會化的特征,可配合國家行政處罰共同調控社會秩序。全書關注中國的現實問題,探究以社團行政為代表的第三部門理論及規律,致力于發現社團處罰的屬性和功能,力求規範社團處罰行為,為社會公行政的實質性內容作出鋪墊,回應社會自主秩序的迫切需求。導論部分說明了在行政法領域中研究社團處罰的重要性;接下來圍繞命題以五個部分依次探討了社團處罰的發生、社團處罰的法律屬性、社團處罰在社會治理中的秩序功能、社團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配合,以及社團處罰的法治化,並提出了邁向盡可能的自治的主張。


方潔女,1974年生,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浙江省“151”人才。在法學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參編教材數種,主持及主參省部級課題多項。
 

目錄


導論︰行政法的“領域”發現
一、行政法體系的反思
(一)以“行政”為核心概念
(二)“公務”與行政法領域的發現
(三)公共行政中的第三部門組織
二、社團處罰的研究旨趣
(一)問題源于發展中的事實
(二)社團處罰是認識第三部門行政的良好素材
(三)建構更直觀的行政法各論
三、研究路徑與方法
(一)行政法學專屬性方法論
(二)實證研究及對其他社會科學的借鑒
(三)一些具體分析工具
第一章 社團處罰的發生
 一、社團處罰的界定
  (一)“社團”概說
  (二)社團處罰意義中的“社團”
  (三)社團處罰的界定
 二、相關歷史片斷的考察
  (一)西方社團處罰的閱讀
  (二)中國歷史上的社團處罰
  (三)共通性特征
 三、觀察我國現今社團處罰的幾個維度
  (一)社團處罰所依存的社團維度
  (二)社團規章下的罰則維度
  (三)社團處罰的實際效用維度
 四、社團處罰的合法性
  (一)什麼是合法性
  (二)社團處罰的合法性困境
  (三)社團處罰合法化的出路
第二章 社團處罰的法律屬性
一、社團處罰法律性質的爭論
(一)懲戒罰與準違約罰的不同見解
(二)懲戒罰的理論依據與適法根據
(三)準違約罰論的理論根據
二、社團自治與共同體公務
(一)自治是社團應有之義
(二)社團自治與共同體公務的不完全對應
(三)共同體公務的具體內容
……
第三章 社團處罰的秩序功能
第四章 社團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配合
第五章 社團處罰的法治化
余論 邁向盡可能的自治 
參考文獻
後記
 

現代社會經濟變革引發了世紀之交各國行政科學體系與結構的嬗變,行政法學雖稍緩于行政學、公共管理學,但發展變革毋庸置疑︰例如關注的重心從法院如何處理“患病”的行政行為轉向行政主體要求自身行政行為過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合法性、合目的性;從以“行政權”為核心展開的行政法體系與結構轉向全方位研究行政活動的“公共性”、“給付性”與“服務性”;從執法手段以“命令”、“制裁”與“強制”為主的消極行政轉向行政執法以“協商”、“指導”、“合同”與“獎勵”為主的積極行政等,特別是行政主體的多元化,引發了學界對第三部門理論的研究及對社團組織在中國興起的關注。盡管近二十年更多在“移植”英美學理與制度,但由于歷史等原因我國行政法仍然具有“大陸法傳統”色彩;近年對這種“傳統”和“移植”突破的嘗試日趨增多,尤其是在年輕一代的行政法學者中,已經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視的學術力量。方潔博士的學位論文《社團處罰研究》便是其中之一。

《社團處罰研究》以“第三部門”的制度和理論為背景,從行政法的領域論、公務論人手,分析研判法團主義、公民社會、權力格局等與行政主體多元化相關的法社會學基礎理論;進而對社團處罰的發生、屬性、秩序功能及其與行政處罰的餃接等逐一闡釋論證,最後闡明社團處罰從法治化的角度呈現其秩序調控力與規範度,進一步指出相關爭議解決方式符合法理與國情的實際處理。方博士的《社團處罰研究》,有以下學術特性與功效︰(1)它是國內第一部關于“社團處罰”研究的個人學術專著。雖然文中的一些觀點與結論未必成熟周延,尚待實踐印證,但是,這些觀點與問題對于今後研究者顯然是無法回避的。(2)從“社團”、“社團規章”、“實際效用”三個維度透視社團處罰,視角新穎、獨特,得出的“社團處罰是指社團對社團公務相對人違反社團規章的行為所施的懲罰”,“社團處罰總體上歸屬為一種社會行政行為,具有社會化的秩序行政特征,是特殊的行政處罰”等結論,是可以接受的。(3)以中國法律與社會為背景,研究中國的“真問題”。論者研究迥異于當下不少博士“不土不洋”做文風格,而是恰當地處理好了“本土”與“西洋”的智識關系,將中國的一個“真問題”置于中國法律與社會的背景之下。這樣的文風與研究路徑至少我是給予高度肯定的。

從十年前開始,我就在不同場合提出應當將第三部門法律問題納入行政法研究範疇,並于2003年任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集行政學與行政法結合的優勢,展開公法學研究新的探索,不但為中國政法大學行政學專業的本科學生與碩士生開設“第三部門的管理與法”的課程;同步帶領博士生對社團管理法律規制領域深入考察研究。其後政法大學的申報行政管理碩士,也因學科交叉優勢加了分。當時我已預感到︰現代社會經濟變革,尤其是中國當下的社會轉型,已經對我們自20世紀80年以來形成的行政法學體系與結構,特別是行政主體理論產性了巨大的沖擊,行政法必須對這種變革作出自己的回應。2003年方潔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後,隨我調研考察非政府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有關學術會議並協助我完成了《第三部門的管理與法(教學大綱)》的編寫。在我的引導下建議下,她將第三部門的法律問題研究作為博士論文的選題方向,經過認真積累與反復思考,論文題目確定為《社團處罰研究》;歷經三年潛心研究最終完成了博士論文,並以優異的成績通過了博士論文的答辯。

時過多年,她依然在第三部門的公法學研究上孜孜以求,不斷與我交流她的所見所思。今天論文以專著形式即將付梓,作為她的導師和第一個讀者,深知該書出版的意義與不易,即欣然命筆為之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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