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法律評論(第11卷)

網絡法律評論(第11卷)
定價:240
NT $ 209
  • 作者:張平/主/編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72044
  • ISBN13:9787301172049
  • 裝訂:平裝 / 33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第11卷作為《互聯網法律通訊》第2~3卷的精華本,在體例上沿襲了第8卷的欄目設置,將書稿主體部分劃分為四大板塊︰互聯網法律動態、主題研討、學術BBS和書評。《互聯網法律通訊》是伴隨中心一起誕生的,其以創作共享為理念,定位于及時深入地介紹國內外互聯網領域的最新動態以及刊載業界最新的研究成果。創刊六年來,通訊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特色欄目︰域內外互聯網法律動態、學術動態、主題研討、網絡法律評論、推薦閱讀。
 

目錄

2004年序
序言節錄
本卷導讀
互聯網法律動態
互聯網法律動態(2005年至2007年)
主題研討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引發的疑案
人們為什麼保護胡戈
從版權上的技術困難談起
戲仿作品的法律保護和限制——從《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切入
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
商業方法專利︰理論與實踐
商業方法發明可專利性研究
開源軟件
軟件著作權保護中的源代碼︰開源軟件運動的啟示
開源軟件商標許可政策
網絡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保護新思維
鏈接難道也侵權?——百度侵犯音樂版權案評析
不可預測的判決︰評海澱法院的步升訴百度案一審判決
P2P環境下的美國版權間接責任制度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何為“明知或應知”——評環球唱片訴阿里巴巴一審判決書
搜索引擎為何頻遭起訴
鏈接標記的法律問題
方正訴暴雪︰字庫的法律保護
方正訴暴雪案件及其要點的初步分析
方正訴暴雪、九城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損害賠償計算分析
“方正訴暴雪”︰何以可能
美國法律對于字庫軟件的保護方式綜述
信息產業的競爭法分析
由結構到行為︰網絡時代反壟斷的法律思考——以即時通訊市場為例
Golden Bridge Tech訴NOKIA等公司案例分析——標準修改中的反壟斷法問題
法律視角下的競價排名業務——從搜索引擎服務商角度出發
學術BBS
“馬的法律”與網絡法
長尾現象與小眾文化
對話︰數字傳媒時代的第一要務
誰動了我的奶酪?——灰鴿子病毒法律控制缺位的思考
網絡作為公共空間的不自足性——以“楊帆事件”為引子
資本自由與分權制衡——美國電信管制的合法性重讀和啟示
揭開網絡視頻新規的“面紗”——對《互聯網視听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整體性評價
MAZE︰一種校園點對點傳輸軟件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沒有人是孤島——P2P產業發展漫談
書評
互聯網在扼殺文化?——評《票友崇拜︰今天的互聯網如何扼殺我們的文化》
網絡空間︰誰主沉浮?——評《誰控制互聯網?——無界世界的幻想》
長尾是怎樣煉成的——評《長尾理論——打破80/20法則的新經濟學》
搜索是怎樣淘金的——評《搜》
建一家娛樂合作社?——評《說話算數︰技術、法律以及娛樂業的未來》
美國技術走私的進退攻略——評《商業秘密︰知識盜用與美國工業力量的起源》
免費並不可怕——評安德森《免費︰商業的未來》
開源時代的聲音——評《共享與智慧》
驚異于歷史的力量——讀《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演進︰英國的歷程(1760~1911)》一書
編者手記
緣續
 

當火星車SPIRIT與OPPORRUNITY發出的信號把火星上的信息清晰地傳遞給地球時,地球上中國這一隅的人們正在做些什麼呢?

時間已經進人了21世紀。遙想秦磚漢瓦流傳至今仍不失其實用價值;羅馬法學代代承接在現世依然光彩耀人。“不了解歷史等于失去了一只眼楮;僅了解歷史卻等于矢去了兩只眼楮”,這句上一世紀出自“IP World”上的話,我感到很有哲理。“王母桃花千遍紅,彭祖巫咸幾回死”,古人尚知歷史不是停滯的,何況今人。

有幸的是,中國始終有一批人是睜著兩只眼楮做事的。其結果是中國的載人衛星也沖出了大氣層,這雖然離登月及登火星還有差距,但畢竟在縮小著這個差距。同時,中國的互聯網終端用戶已列世界第二,與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相比,我們的差距縮小得更快。

信息技術在中國快速地發展推動了相應的立法與法學研究。不斷呈現給讀者的《網絡法律評論》,正是在這一領域耕耘的人們著眼于現實,著眼于應用,著眼于對策而做出的成果。無論閉上兩眼或只睜一眼,均很難在這一領域有像樣的成果出來。

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以俄國國家名義發表的《俄羅斯信息安全學說》就把“信息財產”作為當代最重要的財產提出,並號召國人更充分地利用(主要指處理及傳遞)信息財產。但俄羅斯的“學說”只停留在了紙面上,因其並無實際能力充分利用信息財產,故其“學說”的影響並不很大。21世紀初日本在《知識產權戰略大綱》中重提該“學說”中的上述理論,影響則“�向”到了全世界都能听到。原因是日本的“大綱”絕非停留在紙面上,它實實在在地正付諸實施,從而必然影響其他國家,尤其是其貿易競爭對手,近鄰中國。

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信息,對其利益的所有(ownership)與持有(hold),對其本身的處理(包括復制、改編、翻譯等),是知識產權法早就在規範的。只是在信息技術(今天主要指信息處理投術與信息傳遞技術)發展到數字網絡時代的今天,早就存在知識產權不得不“與時俱進”。同時,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已遠遠不限于知識產權範圍。不過由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頑固地”堅持把一大批與知識產權無關或無直接關系的網絡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中的CA認證之類)納人它的規則之中;又由于歐盟“奇特地”始終把一大批僅僅與數字網絡有關的立法問題(如“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規範指令”等)納人其“知識產權”立法範圍,所以在國際學術界中,知識產權與網絡總有難解之緣。北大及其他教研單位的中國學者,將網絡法結合知識產權,又不限于知識產權進行研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歐盟的做法,似乎是“不謀而合”的。

國際組織(包括歐盟之類地區性國際組織)的網絡立法及研究結果對我們的影響,外國(知美國、日本、印度、俄羅斯等)立法及國家學說對我們的影響,我們均應研究。此外,幾個外國如果聯手,將對我們產生何種影響,我們更應當研究。例如,美日歐國家在技術專利方面“標準化”發展曾給並正給我們的產品出口帶來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幾個其他發達國家)在商業方法專利上如果也向“標準化”發展,會給我圄進人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何種影響,也十分值得研究。對這些方面作出較深人的研究,有助于我們拿出對策,“趨利避害”。

願《網絡法律評論》在這些方面不斷作出貢獻。

《網絡法律評論》一讀者
鄭成思
二○○四年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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