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與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

對抗與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
定價:237
NT $ 206
  • 作者:王亞新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2227322
  • ISBN13:9787302227328
  • 裝訂:318頁 / 24 x 17 cm / 普通級 / 2版
 

內容簡介

作者在《對抗與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第二版)一書中試圖用「對抗」和」判定」兩個基本要素來把握、歸納淵源於西歐法律傳統,並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背景的民事訴訟所共通的深層結構。日本民事訴訟被視為體現這種結構的制度樣本之一。本書就是通過對其各領域程序設計與運作的描繪分析,較完整而又具體地例示這一可稱為「對抗·判定」結構的理論模型。

  作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很難做到兩拿的課題是,如何既能夠完整而深入地把握理解作為參照的國外資料,同時又提供真正可能切合我國現實情況的參考。本書為了克服這一難題而在方法上做出努力:就在於構築上述有關民事訴訟基本結構的理論模型,並試圖利用此模型來對日本畏事訴訟制度做出某種整體上的統一說明。作者希望通過這種雖然間接卻可能發掘至深層的比較方法,為進一步深入把握我國民事訴訟的現狀及審判方式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提供反思的材料或新的切入視角。

  本書適應於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司法實務部門的人員閱讀。


王亞新,1954年生於貴州省,考進大學之前曾工作八年。198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1985年公派赴日留學。在京都大學分別獲得法學碩士與博士學位。自1991年起在日本幾家大學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1998年到清華大學工作,現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錄

序章 本書的方法、內容構成及意義
第一章 日本民事訴訟案件處理流程的實例
 一、訴的提起
 二、被告的答辯
 三、第一次口頭辯論期日
 四、原告的書面准備與被告的證據提出
 五、用於准備的口頭辯論期口
 六、文書提㈩命令的申請
 七、現場的實地查看與准備程序的繼續
 八、被告的准備書面與裁判所的正式釋明
 九、最后——次用於准備的口頭辯論
 十、鑒定的申請與鑒定結論
 十一、第二次口頭辯論期日
 十二、和解期日
 十三、裁判所做㈩判決之前的內•郎協議
 十四、判決書
第二章 案件處理流程的程序法背景
 一、訴狀的記載內容
 二、受理起訴的程序
 三、案件系屬於訴訟后的裁判所活動
 四、答辯方式與第一次口頭辯論的功能
 五、准備程序的種類
 六、審理對象的形成
 七、證據的收集與證據申請
 八、審查證據的方式
 九、主要開庭期日與證人證言的聽取
 十、和解與判決
第三章 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
 一、「對抗•判定」的訴訟結構
 二、」對抗•判定」結構與糾紛的妥善解決
 三、「對抗•判定」結構下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
 四、「對抗•判定」結構作用的復雜性
第四章 審判對象的形成:程序與實體
 一、審判對象形成的基本問題及一般原理
 二、訴訟標的理論
 二、作為審判對象的多種「案件事實」
 四、辯淪主義原則與案件事實的分類
 五、案件「實體形成」的整體結構和意義
第五章 一審程序的展開過程
 一、程序進行樣式的分類及意義
 二、門頭主義原則與外庭審理的口頭辯論期日
 三、早期終結的案件流程及其程序進行樣式
 四,日本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樣式存在的問題與改善的努
 五、新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進行樣式,
 六、程序的職權進行主義原則與法官裁量的限界
第六章 證據制度與證明
 一、理論視角與基本概念
 二、關於收集證據的制度
 三、證據的提出與審查證據的法定程序
 四、作為法官心證形成過程的證明
 五、證明度與舉證責任
第七章 調解制度與訴訟上的和解
 一、日本調解制度的一般情況
 二,民事調解制度的位置及其程序特征
 二、「調審分離」的制度設計與職權調解
 四、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的關系
 五、訴訟與凋解及訴訟上和解在規范適用上的差異
第八章 判定的形式:判決書與判例制度
 一、作為「判定」的判決
 二、判決書內容的分析
 三、日本民事判決書的新動向
 四、判決書與上訴制度
 五、上告審判決書與判例制度
 六、附:判決書樣本(長期以來通用的傳統樣式)
第九章 判定的終局性:既判力與再審
 一、有關判定終局性的概念
 二、既判力
 三、判決終局性的程序基礎與既判力根據論
 四、判決的終局性與再審制度
 五、既判力的客觀范圍
 六、結語
第十章 少額訴訟制度
 一、少額、簡易程序的概念與功能
 二、兩種思路與不同少額、簡易程序的比較
 二、口本的新少額訴訟程序
 四、結語
參考文獻
第二版后記
 

本書第二版即將問世之際,作者囑我寫篇序言,說從讀者或同行的角度談一談書中的內容是否還有重新推出的意義即可。恭敬不如從命。且關於本書,也曾有過多次與作者本人或與其他師友的討論,現在大概就算把這種私人話語轉化為公共話語的一個恰當的時機了吧。

自恢復法制建設三十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令人頗為尷尬的是,在對外國相關法制及學說的一般性譯介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民訴法學的進一步發展似乎主要就只能依靠立法議題來刺激和推動了。新法不出台,立法不修改,研究往往就陷人停滯、乃至沉寂。迄今為止,主流民訴法學就像一只「無腳的鳥」,懸浮在半空中,始終沒有落到可以棲息、生長的實地。通常的研究范例是:在「外國如此我國也應當如此」之潛在預設的影響下,將外國法制或學說的介紹梳理作為立論的前提或基礎,雜糅進有關我國的某些片斷或模棱兩可的事實信息,就引出法律修改或制度構建的政策建議;或者通過對所謂「國情論」的刻意強調,達到相反的結論。無論肯定或否定,這種以立法的制定、修訂為指向,以比較法知識為主要理論淵源的研究始終難以穿透「話語」(discourse)與「實踐」(practlces)之間的隔閡,游離於法院日常審判實踐之外而難以給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帶來深刻的或根本性的變革發展,也不能與司法實務建立真正有建設性意義的聯系。近些年來民事司法政策轉向及法院調解的「復興」,或許也可以視為這種局限性的表現之一端。

作為一個欠缺法治傳統、市場經濟經驗也極為有限的國家,在建設現代法制的取向上,過分沉迷「本土資源」並不可取。誠如一位對中外法制均有深刻了解的學者所言,即使在「本土化」的強烈訴求下,基於我國的現有國情,仍需要進行大量有識別力的法律「進口」工作。但是,「希望有識別力地進口外國法律,首先就需要對該進口產品的本質有一個透徹的理解」。觀察、剖析外國法即是一種理解過程,但未必構成「進口」的前奏。而西方法治國家作為「他者」,能夠使我們在與其比較對照之后,發現自身的優劣及改善的方向。在此意義上,認知「他者」,便成了如何辨識「自我」的必要前提。本書是王亞新教授耗時三年的傾心之作,以他在日本長達十七年的留學、研究、執教背景作支撐,可以說全面透徹地為國內讀者展示了日本民事訴訟制度作為「他者」的形象。據我所知,目前市面上流傳的日本民訴法教科書譯作達五六種之多。但是,本書並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包括概念理解、條文辨析、判例歸納、學說梳理等內容的教科書范疇。作者不僅對日本民訴制度、學說理論作了准確的概括提煉,而且深人到浸潤其中之專業人士「意中皆有、言中皆無」的「被省略的共識」層次,將「話語」置於動態的、活生生的訴訟過程來理解和把握。換言之,他並未滿足於有關法條、學說解釋的「話語重述」,而且還進一步探求「話語」編織的意義之網所籠罩的司法實踐日常運作。 ′

在這里,法律「話語」成為滲入日常實踐的一種因素或變量,與其他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等結構性因素一起構成特定的情境,制約或型塑了日本民事訴訟制度的樣式及其具體展開。正在這里,作者不僅發現了「話語」的力量,也發現了「話語」的蒼白無力。例如,作者在分析「口頭辯論」原則時,並沒有以闡釋其內涵、來源、制度表現為已足,而是仔細討論了受「證據結合主義」及「隨時提出主義」、「法曹」O人數嚴重不足、法官頻繁異地交流、甚至「法文化」對訴訟遲延的容忍等因素的影響,貫徹口頭辯論反而產生了「五月雨式審理」的病理現象(參見本書第五章相關部分)。本書許多不同的章節都展示了同樣的分析進路。也正在這樣的闡釋中,作者似乎已經揭示了一種可以讓我國民訴法學研究「落地生根」的路徑,即從「法」的視角和邏輯出發,並保持對其他關聯因素和分析方法的開放性,研究復雜條件下的民事程序日常運作狀況,探求我國程序法治建設的困境、契機及方向。我認為,這種研究進路可以使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直面中國的現實,以對真實世界的確切把握及在此基礎上的改善建議作為研究核心,擺脫現有主流研究模式與實際情況脫節、缺乏可持續性等的局限性。同樣重要的是,這種分析進路將包括外國學說理論、制度規則在內的司法知識、技術視為在微妙的意義上影響日常實踐的「話語」,重視民事訴訟法解釋學或規范性分析的主體性,以此遠離「建構未成先解構」的「后現代」虛無主義。立足於此,經過艱苦努力的話,相信我國民訴法學界有可能與司法實務界、立法部門、國外學界展開充分的對話互動,持續參與本國法治「話語」的生產與再生產過程,從而走向真正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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