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
定價:234
NT $ 204
  • 作者:林鈺雄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161891
  • ISBN13:9787301161890
  • 裝訂:平裝 / 338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的寫作源于作者在德國留學時導師的一堂生動講座,導師講的一則案例令作者十分不解︰德國嫌犯怎麼會笨到就醫後還留下真實姓名?德國醫生護士怎麼膽敢拒絕警方的要求?及至1998年作者執教之際,諸如“因采職權主義故對證據種類、能力不設限制”及“歐陸法就強制處分不采法官保留”等諸多根深蒂固的誤解,使作者為了正本清源而集十年之功完成《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對干預處分(干預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的概念,台灣“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現狀,實踐中的協商、審判及證據原則內容等,以諸多案例分析的形式,非常完美地闡明了《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主題——作者希望合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規範一系列證據使用原則,最終達到法律的公平。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1998年獲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于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要學術著作有︰《檢察官論》、《刑事法理論與實踐》、《搜索扣押注釋書》、《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新刑法總則》、《刑事訴訟法》(上)(下)、《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一)(二)等。
 

目錄

第一部分 干預處分
第一章 從基本權體系論身體檢查處分
一、前言與出發案例
二、身體檢查處分之基本權干預體系
三、身體檢查與搜索處分之區別
四、授權範圍、類推禁止與附帶干預
五、干預門檻之類型化與比例化
六、新法癥結︰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失敗結合
七、結語
第二章 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檢查處分
一、前言
二、德國法之分析
三、現行法之檢討
四、特殊問題之研究
五、“立法建議”——代結語
第三章 對第三人之身體檢查處分——“立法原則”之形成
一、問題之提出︰與我何干?
二、本文立場與研究範圍
三、限定受干預人範圍之原則
四、限定干預手段及同意原則
五、賦予拒絕干預特權原則
六、現行立法之探討
七、結語
第四章 論鑒定留置制度
一、前言
二、德國法之分析
三、現行法之探討
四、結語
第五章 急迫性搜索之事後救濟——兼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修法
一、前言︰例外是原則?
二、事後救濟之“立法模式”
三、現行立法之評析
四、事後救濟與證據使用禁止
五、“立法建議”——代結語
第二部分 刑事證據
第六章 協商程序與審判及證據原則
一、前言︰訴訟構造的質變
二、從原則取向到契約取向之訴訟構造?
三、協商對原則取向訴訟構造之沖擊
四、“停損”之控制途徑
五、結語
第七章 從基礎案例談證據禁止之理論與發展
一、證據禁止導論
二、證據禁止之內涵及類型
三、證據使用禁止之功能
四、證據使用禁止之理論
五、證據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及其限制︰毒樹果實論之運用及界限
六、總結與展望
第八章 德國證據禁止論之發展與特色
一、前言
二、德國證據禁止之發展
三、德國證據禁止之特色
四、結語
五、補充說明
第三部分 判解研究
第九章 蓋上潘多拉的盒子——“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終結第六種證據方法?
一、前言︰嚴格證明的里程碑
二、釋字第582號解釋之要旨
三、評釋
四、結語
五、附錄︰“最高法院”發展之新趨勢
第十章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近年來座談會相關提案之評釋
一、前言
二、羈押與徒刑之競合(’02-25號提案)
三、搜索證之有效期間(’01-36號提案)
四、無證搜索(’02-26號及’03-23號提案)
五、拒絕證言與傳聞例外(’03-24號提案)
六、結語282
第四部分 立法評析
第十一章 鳥瞰2002年1月刑事訴訟之修法——澄清義務、起訴審查、交付審判及緩起訴制之檢討
一、前言
二、職權調查義務之限縮
三、起訴審查制之采行
四、交付審判制之引進
五、緩起訴制之建立
六、其他修法
七、結語
第十二章 鳥瞰2003年1月刑事訴訟之修法
一、前言
二、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三、證據章通則
四、證據章人證節
五、證據章鑒定節
六、證據章勘驗節
七、證據章證據保全節
八、公訴章審判節(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
九、自訴
十、其他修法
十一、結語
本書索引
 

出版這本書時,我腦海浮現的,是一幕十幾年前在慕尼黑大學課堂的場景。

我的指導老師——治學嚴謹但也風趣詼諧的Roxin教授,在其證據禁止研討課程時以一則德國實例作為開場白,案例大要如下︰

A、B于夜間侵入C開設的店,C發現後,在黑暗中以武器還擊,其中一名入侵者受傷後兩人逃逸。後來,警員P根據C提供的線索到附近某大醫院查訪,並找到當夜急診室的值班醫師D,但D基于醫療業務秘密之拒絕證言權,拒絕透露傷患就醫資料;鍥而不舍的P,轉而尋求當夜值班護士E的協助,E基于同樣理由而予婉拒;P雖不為難E,但靈機一動表示︰醫療人員固然不能泄露病患資料,但陪同隨行者並非病患,透露無妨,E松了一口氣,交出了隨行者B的個人資料,隨後P遂按圖索驥找到A而破案。本案後經檢察官對A、B兩人提起公訴。

听到這里時,來自不同地域的我,一方面是一頭霧水(德國嫌犯怎麼會笨到在犯案受傷後還去就醫?還留下真實姓名資料?德國的醫生、護士怎麼膽敢拒絕警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心里也默默贊嘆德國警察的分寸及機智。沒想到,Roxin說完案例後提出的問題是︰法院應否禁止使用本案的相關就醫資料?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座德國同學競相舉手,贊同應該禁止使用,主要理由是︰警方的做法實質上規避了醫療拒絕證言的規範目的,使用此種證據將造成傷患不敢就醫的寒蟬效應。

坦白說,對于當時的我而言,這整件事真是天方夜譚。盡管曾熟讀台灣刑事訴訟法的學說及實務,但那時我的視野被台灣地區主流的單一性與同一性所局限,對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其實連一知半解都談不上,更遑論什麼證據禁止了;就此,現行法與德國法的差距,豈止是一甲子而已?我帶眷這場“震撼教育”的余悸,努力上完證據禁止及其他的刑事訴訟課程之後,才得以登堂入室,窺見刑事訴訟另外一個殿堂的奧妙。隨後也抱著“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傻勁,以干預處分之法官保留及權利救濟為論文主題,順利完成我的博士學業。

這段過去說來容易,但邯鄲學步、追平落差的求學歷程,豈足為外人道?及至1998年我回台任教之際,台灣仍然充斥著諸如台灣“因采職權主義故對證據種類、能力不設限制”及“歐陸法就強制處分不采法官保留”等以訛傳訛的“通說”,而諸多根深蒂固的誤解,隨後在“司法改革”桂冠的加持之下,反而更為牢不可破。為了正本清源,細說從頭似乎是不二選擇;可惜的是,盡管我加足馬力,但數年來疲于應付慌亂修法引發的燎原之火,以至于無法按照既定規劃來完成自我期待,迄今僅能提出有限的成果。

本書所收錄的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論文,創作年代橫跨十年,從我早期任意揮灑的青澀之作,及至近日反省台灣格局走向的止觀靜慮。頓然回首,才覺修為深度跟不上歲月增長,真該自我警惕。

最後,在出版事宜方面,要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全力協助,以及王士帆、陳昭龍、施育杰、陳以蓓及張立姍的校對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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