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基礎理論

保險法基礎理論
定價:174
NT $ 151
  • 作者:江朝國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2-09-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09473
  • ISBN13:9787562009474
  • 裝訂:平裝 / 415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保險法,旨在規範保險關系中彼此雙方當事人之權利及義務內容,其立法基礎除了傳統民法上契約乍 由之原則及兼顧其社會性之精神外,亦須衡量當事人地位之消長及強弱;其解釋不僅盡量保護被保者個人之權益,亦不可偏廢承保者之危險共同團體性,唯執兩而用中,方達真正公平正義及實質契約自由之法諦。

本書是基于1997掂保險法修正後的改版。本書該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書原來之基礎及架構上做修訂之工作。主要有對于新修正通過之“保險法”第33條,第34條、第54條等,新修正通過條文問題作修正或增刪。其次,有關人身保險是否有保險利益之適用,為避免讀者之誤解,特別補充說明之。“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及“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在適用上之關系,以及“保險法”第64條解釋權行使之對象問題,本文亦提出與“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判決不同之見解及理由。
 

目錄

序論 保險之歷史演進
本論
第一章 保險法之概念
第一節 共同團體
第二節 危險
第三節 同一性
第四節 補償之需要性
第五節 有償性
第六節 獨立之法律上請請權
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概念
第一節 債之關系
第二節 雙務契約
第三節 有償契約
第四節 繼續性契約
第五節 非要式契約
第六節 射幸契約
第七節 附合契約
第三章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學說之產生
第二節 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
第三節 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
第四節 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
第五節 保險利益概念之功能
第六節 保險利益概念適用之範圍
第七節 保險契約之際的
第四章 保險契約種類之區別
第一節 財產及人身保險、損害及定額保險
第二節 積極保險和消極保險
第三節 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
第四節 為自己利益保險,為他人利益保險,為自己或他利益保險
第五節 現在保險、追溯保險、未來保險
第五章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一節 保險人
第二節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他關系人
第三節 保險代理人
第四節 保險經紀人
第五節 保險業務員
第六章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單據化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義務
第一節 保險費給付義務
第二節 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應盡義務
第三節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應盡義務
第八章 保險人應盡之義務
第一節 危險承擔義務
第二節 危險範圍之確定和損害之關系
第三節 保險金客與保險價值
第四節 全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
第五節 保險法上損害發生原因之問題
第六節 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第九章 危險事故發生後之危險承擔
第一節 危險承擔之具體化
第二節 金錢給付或恢復原狀
第三節 保險賠償之範圍
第四節 給付之期限
第五節 保險人之代位權
第十章 保險法上之消滅時效
第一節 各種時效之起算
第二節 時效可否以特約更改
 

余自1986年,從德國漢堡大學取得保險法博士回台,有幸成為台灣第一個取得保險法學博士之學者至今,已十又六年有余。荏苒光陰中,除對台灣的保險學術發展與實務研究,未敢絲毫怠懈外,在學界任教之余,又適機職任保險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委員,得以窺探台灣保險界十幾年來相關重大問題之所在,以及保險監理的趨勢及方向。另,基于學者之立場,亦曾多次參與保險法及相關法令之重大修正,提供自身專業及可行之修法建議。在上述種種機緣之下,熟按台灣保險學術與實務環境。

在彼岸方面,自1991年,因擔任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之故,有機會從事兩岸保險制度之比較與研究,亦曾對中國于1995年10月施行之保險法,以台灣保險法制與實務之經驗,貢獻過棉薄之力。因此,對于對岸之保險學界,亦不算陌生。

“保險”乃是以尊重生命、悲天憫人為出發,進而結合精算、法律、財務、醫學、人類風險管理…等復雜之專業知識,經過精密完善的設計,幫助人類在危險事故發生時,得到經濟上的救援。其真義在于集合多數個人的力量組成–危險共同體,于成員發生事故需要補償時提供經濟上的補助,分散並消化其危險。其功能除了可保障危險共同團體成員之生活安定,免除經濟上可能導致之困境外,更可促進社會安定、和諧與進步。是人類文明發展中的偉大制度。然近年來,台灣卻因對于保險制度認識不清,誤將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制度概念混淆,造成現行社會保險普遍經營的困境與財政嚴重負擔,實為一大遺憾。由此可知,保險制度的重要性,絕對不僅止于提供個人經濟上安定,更攸關著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全體系建立成敗與否。

在中國急速發展社會性市場經濟同時,保險的重要性更不容忽視。蓋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造成資源分配不均,錯綜復雜的跨國金融投資勢將影響經濟體系的浮動,各類風險因運而生。中國身處全球化的大趨勢中,若忽略或未妥善對風險加以管理,一旦環境波瀾丕變,風險驟變成危險事故,產業經營發生危機,市場經濟發展將面臨嚴重挑戰,甚或對世界經濟產生沖擊。故透過事前正確的風險管理規劃,有效利用保險制度以分散風險,則可將此風險降至最低,市場經濟更可無後顧之優的發展。此外,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關于個人財產、生命、健康、老年退休後的經濟,以及其他各種可能的風險,勢將由原先“政府”照顧轉移成自行承擔。這樣一個基于經濟環境的變遷而產生出的個人風險問題,若不事先透過保險制度的運用加以分散風險,必定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危及國家經濟環境與安全。此乃有智慧的“政府”,必須意識到的重要問題。

然,天底下任一完善的制度,若缺乏成員間的認知、遵守與執行,無疑紙上談兵,無實益可言。故保險制度的徹底宏彰,仍需透過法律的制訂,亦即法治化的過程,並確實依法而行,其制度的主要目的才能獲得最大的效益。凡先進的法治國家都是透過公開、透明的立法行政程序,以確保法律制度背後之目的要義,此即為法治國家最大優點。近年來,中國經濟之發展情勢,漸躍居世界之冠,而強大的經濟版圖擴張,勢必要有明確扎穩的立法為根基,方能立足國際化的經貿整合趨勢中,拔得頭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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